一
在经济学中,商品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是否“对消费者具有竞争力”被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果我们把公证服务(产品)理解为一种物品,并通过分析进行分类,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其作为公共资源的属性。 本文试图基于公共资源的属性和特点,特别是通过“公地悲剧”的概念来分析公证的一些现状,并提出若干优化方案。
二
“排他性”是指物品具有阻止人们使用该物品的特征。 如果供应商有权利并且有能力阻止您使用某个物品,则该物品具有排他性。 例如,如果你想使用手机,你必须向卖家付款,否则你将无法使用手机。 因此,对于专有的物品,用户通常必须付费。 一般来说,拥挤的收费公路被认为是排他性的,但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 就像下面对消费者竞争的分析一样,有与没有往往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这个程度比较模糊,必须确定。 视情况可以是。
“消费者竞争力”是指一个人对某种商品的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对该商品的使用的性质。 如果我使用一个物品,我的收入是10个单位,你把它加进去,你的收入也是10个单位。 同时我的收入也不会因为你加了而减少。 对于商品供应商来说,增加更多用户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那么该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就没有竞争力。
根据一个商品是否“独家”和“对消费者有竞争力”,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①私人物品——在消费者中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争性。
一般来说,实物商品是个人物品,例如食物。 我要花钱买,但买了之后我吃,别人就不能吃了。
②自然垄断——排他性,但消费者之间没有竞争。
例如,作为某视频平台的会员,您需要花钱充值才能享受会员服务、观看一些付费视频,但您的使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体验。
③公共资源——对消费者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商品。
④公共物品——既不与消费者竞争、也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
下图对这四种类型进行了分类,并列出了属于该类型的常见项目。
三
公证服务(产品)的产生需要投入成本,如公证员的人工、公证处营业场所的租金、水、电、纸张等。申请人缴纳公证费后,即可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持有公证书,是公证服务(产品)的载体,即消费、使用公证服务(产品)。 因此,公证服务(产品)可以作为本文语境中的“商品”,并讨论其在消费者中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
我们先来看看排他性。 虽然当事人申请公证时需要缴纳公证费,但由于以下原因,这里所指的公证费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证收费有严格规定。 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公证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常会设定上限。 二是为了体现公证的公益性,可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对一些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减免公证费用。
上述第一、二个原因的存在,实际上可以消除当事人因无力承担公证费用而无法享受公证服务的不良现象。 此外,公证便利原则已上升到“立法”层面(《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 虽然公证人没有像法官那样“不拒绝审判”的要求,但事实上却有很大不同。 远的。
三是公证机构即使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但已经启动公证程序,并经公证员审查后得出结论。 那时已经投入了生产成本,相当于公证申请人得到了一件与其预期收益不相符的物品。 这类似于有人免费获得一部无法使用的手机。 他不需要,但手机也是要花钱的。
因此,结论是公证服务(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我们来看看消费者的竞争。 公证行业是轻资产知识型服务活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最大成本是公证员的智力劳动。 必须明白,公证员不是法律中机械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人,有悲欢离合,有不完全理性,也有肉体上限。 单位时间公证人产出呈现明显边际下降。 而且,即使公证人能够维持较高的平均产出水平,每天的工作时间也是有限的。 一方办理证书时,占用了公证员的时间和精力,而另一方无法享受服务,或者无法享受同等的服务质量。 这是一个非常客观的现象,单靠思想教育、喊口号,甚至是简陋的激励机制都无法解决。
因此,结论是公证服务(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竞争力的。
综上所述,公证服务(产品)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公共资源”。
四
说到公共资源,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相关的概念——“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家哈丁提出的,其理论来源于英国的真实例子。 这里的“公地”是指草地作为公共资源。 几位牧羊人有权在这片草地上免费放牧羊群。 如果所有牧羊人严格控制羊的数量,草原就能保持持续增长。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每个牧羊人都有过度放牧的冲动。
因为即使每个牧羊人都知道过度放牧的后果,但如果一个牧羊人选择安于现状、遵守纪律,他就必须面对别人过度放牧的情况,以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他只能追求短期的个人利益。 ,随波逐流,选择过度放牧。 每个牧羊人都这样计算,最终放牧动物的数量超过了公共草原的容量,草原彻底退化,所有的牧羊人都不能再放羊了。 公地悲剧揭示的原则是,每个人都追求自己最大的个人利益,但最终的结果必然导致每个人的利益遭到破坏。 这与上面提到的囚徒困境模型一模一样。
五
公证服务(产品)作为公共资源,也会面临“公地悲剧”,但目前这种情况并不直观。 毕竟,故意反复更改遗嘱的人比例很小,而且也不是每个公证处都很忙。 但必须清楚的是,制度和具体案例虽然有一套底层逻辑,但表现形式却可能完全不同。 正如宏观世界讲究因果规律一样,量子领域也存在着深不可测的规律。 因此,公地悲剧现象虽然不直观,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很多值得细细推敲的地方。 这里分几点来说明细节。
1、当事人在协商阶段多次提及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2、当事人在正式办理阶段多次修改方案,如现场固定保全证据公证时临时增加待固定证据数量、继承权公证时多次变更继承分配方案等, ETC。
上述两点可以通过加强前期沟通、让公证人妥善引导谈话过程来解决。 即使在一些家庭事务中,让当事人畅所欲言,发泄情绪也是服务的一部分。 因此,这两点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还在掌控之中。 以下几点是比较难控制的。
3、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材料。 如上所述,只要公证员选择忠实履行职责,当事人仍然会有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动机。 这将使公证员在认证材料审核上投入的成本成为沉没成本。 而且,当事人的诈骗成本几乎为零,但诈骗成功后,却可以获得超高额利润,这些利润都会转移到受害人及公证机构(人)身上,更不用说发起后续救济的司法成本了。程序。
4、无效审核和投诉。 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设立救济渠道,公证也不例外。 即使审查和投诉无效,但至少可以起到使流程透明的作用,这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 然而,在审查和投诉程序的设计中缺乏成本思维将会导致令人担忧的结果。 例如,如果公证人花了一周的时间来解决无效的投诉,那么他在这一周内将无法为其他当事人提供服务。
《民法公证员与中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51页)一书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说法。 作者在比较几个国家的房产交易成本时提到,“不确定性也会给人们带来心理负担,如果发生诉讼,心理压力会进一步增加。” 此外,解决纠纷、维护心理健康的社会成本也是众所周知的。”推而广之,公证员在面临无效或过多的复查和投诉时所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是一种社会成本。对公证员来说,也变相影响了其他当事人所接受的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5、这并不是说否定公益便民措施,而是有些措施或标准制定得太粗糙,效果适得其反。 例如,限时免费高速公路可能无法有效减少拥堵。 总之,公证对于这一方来说是免费的,无论是否应该免费,但是公证员的时间和精力被占用了,他无法为另一方提供服务。 老年人的身体机能比年轻人差,所以公交车上都会有专门的老年人座位。 然而,老年人通常比年轻人积累更多的财富。 对于一些财产处置问题,老年人并不一定比年轻人需要更多。 帮助。 而且,鼓励年轻人在公交车上给老年人让座并不是绝对的要求。 当一项规范从理论层面上升到政策层面时,在获得稳定性的同时,也失去了灵活性,无法个案处理。
六大策略
对于公地悲剧的解决方案,经济学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拍卖有限数量的许可证、通过税收将外部性内部化。 先说前两点,即减少消费数量,这在公证行业是行不通的。 虽然公证服务(产品)的需求频率较低,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刚性需求。 例如,如果您要在境外办理某项事项,就必须申请相应的涉外公证。 除了出于公益和便利的考虑,更何况人们可能会受到公证的限制。 事实上,一些公证处确实存在排长队的情况,但限号、排队的措施只会加剧这种情况。
第三点,特别是在公证行业,外部性通过收费被内部化。 所谓外部性内部化,就是把一个人对别人的负面影响转移到自己身上。 例如,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一件公证事项正常情况下只需要一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但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最终需要三个小时才能完成,那么他就占用了公证员额外的两个小时的资源,这就是对其他当事人不利。 产生负面影响。 所以他需要为多出的两个小时额外付费。 按服务时间计费在知识服务行业较为普遍。 至于如何防止公证员辛苦工作,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内部的服务流程管理来解决。
经济学家还提供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方法。 既然公地悲剧是公共资源的通病,我们就应该通过产权划分来改变公共资源的属性,将公共资源变成私人物品。 即提高定价,形成一定的消费门槛,提供专属服务,创造排他性。 目前,不少公证服务(产品)已纳入市场调节价格管理范围。 此类服务(产品)的应用场景通常市场化程度较高,例如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等。 市场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 在产业链上,甚至存在为了维权而进行的分包操作。 从供给端来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各公证机构在承接此类业务时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 对于此类服务(产品),可以适度理解为私人物品,费用由市场供给决定(在知识产权保护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中,法院判给的赔偿数额将大大提高)。影响公证收费定价(这里不讨论),但应注意不影响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公证服务(产品)的充足供应,以保证公证的公益性。
关于这一点,可以进行延伸思考。 所谓公证具有最高证明力,是指对于同一事实,经公证证明的证据具有最高证明力。 但案件的最终判决需要根据不同事实综合考虑。 因此,经过法律程序公证认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件可能只能反映整体事实的某一方面。 这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正确解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因此,如何设计取证方案是公证员技能的重要体现。 另外,取证的准确性越高,成本就越高。 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需要“最高”的证据效果,只要比对方提交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据效果即可。 例如,如果当事人只需证明现场存在某种物品,则无需证明物品的数量。 不同的收费对应不同的取证方案,取证的准确性需要根据成本来设计。 简而言之,有便宜的方法,也有昂贵的方法。
类似的服务还包括财富传承综合公证服务、高残值人群的企业咨询服务等。 这类公证服务(产品)的市场逻辑与所谓的法定公证完全不同。 不能通过“垄断”形成,必须有其他非公证替代方案。 总之,公证行业从业者需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与其他拥有优质物资的团队竞争,才能赢得市场。 为实现这一愿景,公证员不应将目光局限于现有的公证事项和单纯出具公证证书,而应丰富公证文书作为公证活动智力工作成果的载体的应用场景。
公地悲剧的前提之一是公地的供给是有限的。 如果公共资源的供给能够扩大,公地悲剧就不复存在。 回顾公证行业,无论是从业人员数量还是服务质量,都很难说供给充足。 要实现供给充足,现有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从业人员数量、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如放宽公证执业范围限制)、利用信息技术改进证书处理。 效率等。这或许是公证制度改革过程中值得深思的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