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国工人报记者 吴朵丝 通讯员 马安妮
近日,新疆某混凝土公司股东陈某在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索要拖欠工资。 但该公司以“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是为了实现公司利润,而不是为了收取报酬”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过一案两审,认为“提供劳务就应该得到补偿”,最终判决新疆某混凝土公司支付陈某工资85562元以上。
【案例回顾】
新疆某混凝土公司成立时,陈某作为股东,拥有90%的股份。 2022年4月10日,陈鑫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成为匿名股东。 协议还规定,2022年3月23日之前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归陈某一人所有。 熊。 同年4月29日,新疆某混凝土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某变更为王某。
2022年3月后,陈某开始在该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工资由原来的11500元调整为10000元,但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1月17日,新疆某混凝土公司向陈某转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由于公司仍拖欠其工资,陈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裁决书显示,“责令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85562.85元”。
新疆某混凝土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试用流程】
公司认为,王某、陈某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约定,公司2022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全部债务将由隐名股东陈某及股东陈某英承担。 陈某索取的工资为陈某英、陈某英。 此事发生在王先生担任股东期间,陈某、陈某英应承担责任,与王先生无关。 陈某英、陈某英共同担任公司股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而非普通员工。 根据公司的经营惯例,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是为了实现公司盈利,而不是为了获取报酬。
法院认为,新疆某混凝土公司自2022年3月起连续支付陈某4个月工资,并根据工资表中记载的金额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曾向陈某支付过工资。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股份购买协议》中关于债务义务的约定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报酬。
【试用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剩余工资85562余元。 新疆某混凝土企业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公司上述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说明】
股东和职工的地位是否重叠? 法院认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上讲,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并不相互排斥,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股东和劳动者的身份重叠。
因此,如果要确认股东身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是否实际履行具体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 ,而不是单方面因为劳资股东的身份,否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