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29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双轨制。一职负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领域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班组其他成员负责领导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业要管安全、业务要管安全、生产经营要管安全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消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权责一致,依法履行职责,失职追究。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农业丰收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利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促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物防技防。
(四)建立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整改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火灾隐患整改。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监管制度。 对报送挂牌监管的重大火灾隐患、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存在隐患的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性质,通过招募、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营房,配备装备; 按规定执行工资、保险及相关福利。
(六)组织领导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落实人员、装备、资金和灭火剂保障,根据需要调动消防救援所需的工程机械和特种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驻地、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和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民生实事工程; 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住宅、小型宾馆、集体出租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头。 淋浴装置,独立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开支。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承担灭火、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检查和纠正。
(五)因地制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顿,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体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的消防工作,依照本办法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级政府。 班组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区域消防工作,组织工作检查,推动本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业特点和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预案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企业。 对依法经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组织指挥现场灭火,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等以抢救人民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理火灾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工业消防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总体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救助、救灾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馆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审批;军队养老、特护医院、荣誉院、疗养院等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保障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职业培训。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要充分考虑消防问题。 安全系数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在客运站、港口、码头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中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工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和使用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 、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
(十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印刷业、网络视听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节目服务机构。 督促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审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通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通信设施建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按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系统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五)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消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护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升级。 转型。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行为。 经营者、燃气用户等当事人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工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食品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粮食仓储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控制和火灾事故预防的职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五)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十七)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保证消防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费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距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确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和灭火剂储备,与公安消防队建立联合服务联动机制;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经理,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电气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气线路、管道的敷设必须符合用电、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4)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火灾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术物理防御措施。
第十七条 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易发生火灾、造成群体性死伤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处理消防经费、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 消防安全领导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器材,储备充足的灭火救援剂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消防救援。与商业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作斗争。
(4)根据国家标准,配备紧急逃生设施和疏散指导设备。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系统,对合格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
(6)参加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第18条如果两个或更多单位管理或使用了同一建筑物,则应澄清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负责人统一管理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退出,建筑防火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房地产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维护和管理共享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卡车通行证,并迅速劝阻并停止职业,阻止并关闭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如果劝阻和停止消防卡车通道和其他行为无效,请立即向公共安全器官和其他主管当局报告。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宣传和教育。
第19条石油化学,轻型行业和其他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的自律管理,促进行业的消防工作,并指导行业单位,以实施对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20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例如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评估,咨询和监视,应根据法律获得相应的资格和资格,根据法律法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负责服务质量。
第21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建筑和监督部门应遵守防火法,法规,规则和消防技术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并承担终身责任,以便在该项目内的火灾保护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设计项目的生活。
第五章责任实施
第22条国务院组织对省级政府的消防工作完成的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中央干部部门,以此作为对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团队进行全面评估和评估的重要基础。每个省级政府的政府。
第23条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并改善防火工作评估和评估系统,澄清防火工作目标和责任,将其纳入日常检查和政府监督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评估,并确保实施消防安全责任。 加强防火工作评估结果的应用,并建立与负责绩效评估,奖励和惩罚有关的系统,负责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人。
第24条当地消防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合会议和其他级别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定期举行会员会议,以分析和判断消防状况,协调和指导消防工作的开发,并监督解决重大防火工作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25条所有相关部门均应建立单位消防信贷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参考信用评估,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批准,财务支持,财务奖励和补贴等。
在执行法定防火职责时,第26条公共安全器官及其员工应公平,严格,文明和高效。
当公共安全器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防火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时,不允许他们收取费用,不允许寻求福利,并且不允许使用其职位来指定或伪装的是防火产品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建设单位的品牌和销售单位。
国务院公共安全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当地公共安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27条如果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能根据法律履行职责,则在行政检查和批准消防安全,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等方面忽略了其职责,纠正在重大的火灾危害和消防部队的发展中,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惩罚。 相关人员将负责,涉嫌犯罪的人将被转移给司法当局进行处理。
第28条如果由于未履行火灾安全责任而发生的一般消防事故或以上发生,则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对直接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 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将负责,涉嫌犯罪的人将被转移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发生一般消防事故会导致死亡或社会影响,那么事故发生的县一级的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如果发生更大的消防事故,事故发生的地区城市一级的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如果发生重大消防事故,事故发生的地方的省级政府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消防事故,州议会授权的州议会或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29条具有固定生产和商业场所的个体工业和商业家庭应参考这些措施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30条微消防局是由拥有人员,设备以及爆发初始火灾的能力的单位和社区建立的志愿消防队。 特定标准由公共安全和消防部门确定。
第31条这些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 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州议会的相关部门等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