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部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由原银监会于2020年制定,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合并。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三措施一指引”。 作为银行贷款业务的顶层设计制度,“三措一指引”十多年来,为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拟从银行实务角度探讨此次修订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并提出风险提示。
1.明确个人贷款期限,消费贷款不得超过5年,经营贷款不得超过10年。
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回收期较长的,可以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虽然旧法没有明确贷款期限,但近年来,基于监管窗口指导和银行风控要求,多数商业银行将个人贷款期限限制为5年,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个人经营贷款中,某行“兴业贷”、“快贷”、某行“快贷”、某行“兴汇贷”贷款期限均可达10年。 因此,本次调整对银行现有产品要素影响不大。 其他影响如下:
(1)满足企业资金周转期限需要。 部分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周转期超过一年。 如果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下,到期后,企业必须通过民间借贷等过桥资金偿还原有贷款,才能申请贷款,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且贷款使用不规范。 截至2023年12月末,短期贷款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46.82%[1]。 虽然短期贷款占比逐年下降(2022年末为47.99%,2021年末为49.23%),但占比仍然不小。 新法中明确的期限可以赋予商业银行设计产品元素以满足客户需求的法律自主权。
(二)满足银行资产负债表期限管理要求。 银行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 截至2023年12月末,银行活期存款占比29.97%[2],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短期贷款[3]占比27.69%,同比下降0.34个百分点。同一时期。 此次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期限结构,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3) 某些银行产品要素受到限制。 实践中,个别银行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可达10年,经营贷款的贷款期限可达20年,均超过新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例如,银行“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单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银行“房E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 新法实施后,此类产品将不再销售。
(四)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仅限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长的企业。 因此,对于原有贷款期限长达10年的产品,新法实施后需要重新优化准入门槛,并对部分客户群体进行限制。
现有困难:
1、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这会给部分企业造成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新法并未规定一年以上贷款本金必须分期偿还,应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4]。 但银行基于风险控制,通常要求分期还本,例如每月还本付息。 部分银行在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免还本金续贷。 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免还本续贷以满足期限管理要求。
2、不还本续贷方式存在一定风险。 近一半的经营贷款是短期贷款,其中一些贷款无需偿还本金即可续展。 然而,并非所有无还本延期贷款的经营周期都较长。 其中部分原因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 不还本续贷延长了风险暴露周期。
解决方案:
1、进行贷前调查,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现金流周期。 由于个人贷款金额小、数量多,不可能像企业贷款那样投入等量的调查工作。 因此,可以根据具体维度,比如不同行业,划分不同的贷款期限指导要求,然后信贷客户经理可以根据调研情况定制产品要素。
2、完善贷后管理要求。 期限不匹配的客户通常会试图维持收支平衡。 银行需要通过贷后检查,如新增授信的授信查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现场调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并根据贷后发现的问题——贷款检查,及时调整贷款因素,如缩短贷款期限等。 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2、新增贷款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新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贷款调查采取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现场核实、电话询问、信息咨询等方式进行。”数字电子调查等渠道和方法。
与旧法相比,调查方式增加了其他数字电子调查方式。 不过,新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调查机制,明确各类事项调查的渠道和方法,保证贷款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
现有困难:
当前,数据安全控制[5]越来越严格。 银行采用数字化电子调查的前提是建立强大可靠的数据库,对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如果自身数据不符合标准,则需要购买第三方数据,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审核数据的合法合规性。 如果数据没有经过严格审核,购买的数据可能是非法的。
解决方案:
1、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成立时间长、业务规模大,自身数据通常非常海量。 但由于历史原因,数据标签不清晰,底层数据孤岛管理阻碍了有效利用。 因此,需要开展大规模、耗时的数据治理工作,对海量数据进行清洗、分类和利用。 同时,要建立数据分类和分级管理,对敏感数据进行标记和保密。
2、对于小型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等新成立的银行,由于数据有限,需要购买第三方数据进行自动化调查。 但需要建立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的准入和评估机制,同时建立自己的数据库。
3、明确贷款金额20万以下的,无需现场勘察。
新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贷款人能够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方式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根据贷款人的情况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对此,贷款人可以简化或取消现场实地考察(不包括个人住房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开展贷款调查,以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新规修改前,所有贷款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次修订符合互联网贷款监管要求[6][7],允许20万元以下贷款无需现场调查,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调查效率。 但近年来,随着银行业不断推进线上业务,20万以下的贷款大多采用互联网贷款管理模式,非互联网贷款较少。 此次调整对银行原有的业务模式影响不大。
存在困难:
1. 对于不需要现场调查的企业,调查质量高度依赖于数据质量和风险模型。 一些产品或要素上线初期,其场外排查风险模型需要不断验证和完善。 因此,由于数据质量较差等原因,模型可能存在漏洞,从而可能导致上市初期出现集中逾期的产品。
2.非现场调查比现场调查面临更高的外部欺诈风险。 在产品推广初期,不法分子不断利用系统漏洞获取银行授信。
3、在部分借款人被诈骗的案件中,银行要求偿还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该案:某银行大连分行与石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辽02民终395号)。
解决方案:
1.建立金融创新产品非现场调查管理机制[8]。 建立先行先试推广机制和产品评价机制。 比如每年都会进行一次产品后评估,重点验证数据质量和模型,及时打补丁。
3.建立人工审核验证机制。 对于非现场调查,应设置特定情况触发人工审查和验证流程,作为非现场调查的必要补充。 如对特定行业、特定客户、委托支付方式、还款方式、信用记录等进行强制人工调查。
4、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控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不断完善反欺诈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止冒充他人身份,恶意诈骗银行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
4.允许非核心调查事项外包
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贷款调查中的某些具体事项的,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是可控的。 贷款人应明确第三方资质条件,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和更新名单。 贷款人不得控制借款人真实意愿表达、收入水平、债务状况、自有资金来源、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贷款调查风险。 核心事务委托给第三方。”
旧法明确规定,贷款调查的各个方面都不能外包。 此次修订放宽了外包标准,银行可以将抵押品调查、担保等非核心事务外包给第三方,可以适度缓解当前银行业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
难点:无论是外包还是自营,这些都是银行的运营成本。 如果外包管理不当,不仅不能降低运营成本,还可能引发风险控制减弱、外包寻租等新问题。
解决方案:
1.认真开展外包风险[9]评估。 对于非核心调查内容是否需要外包,商业银行应关注外包中存在的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充分评估外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影响外包活动的外部因素。 评价组织外包活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因素。
2.开展外包机构准入管理。 对外包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充分评估外包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经验、经营战略和业务规模、业务连续性和破产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和外包服务集中度。 同时,建立外包机构分级分级名单管理,区分外包权限。
3、开展外包机构的监督检查。 银行应定期对外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是否定期报告外包活动、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确保客户信息安全、以银行名义开展活动等。银行、是否擅自分包等
5、优化贷款约签方式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视频访谈(个人住房贷款除外)。 视频访谈应在贷款人自有平台进行,并记录并保存图像。 。 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和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所涉及信息的真实性。” 视频采访在疫情期间得到了有效的实践和运用。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网贷新规,对于银行现有的运营模式影响较小。
困难:在实践中,借款人经常被犯罪分子诈骗。 通过纯粹的网贷申请贷款后,资金就被转移给诈骗者。 然而,利用视频访谈的方式很难真正掌握借款人的真实意图。
解决办法:异地排查参见本文第3点。
六、禁止直接通过担保确定贷款系数
新法第20条规定,“对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得通过担保直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等因素。”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重担保、轻授信、授信的情况。 采取措施将局势转变为典当混乱。 因此,新法第20条还规定,“贷款风险评估应当综合分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支出、债务偿还情况等,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还应处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开展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现有困难:
1.商业贷款取代住房贷款。 尽管银行业将在2023年9月降低现有抵押贷款利率,但经营贷款和抵押贷款利率仍然倒挂。 以厦门为例,2023年底现有抵押贷款平均利率约为4.7%[10],而个人经营贷款平均利率约为3.5%,两者相差约100BP 。 因此,一些借款人通过中介包装,通过经营性贷款替代住房贷款来降低融资成本。 一些银行个人信贷账户经理以借款人有房产抵押为由,削弱对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考察。
2、房价下跌削弱抵押物的保障能力。 2021年下半年以来房价持续下跌,即使以担保形式确认贷款成分,但担保的缓解效果也会因抵押品价值持续下跌而减弱。 2023年12月,百城二手房均价同比下降3.53%[11],2023年止赎房交易折价率为79.66%,较2022年下降13.29个百分点[12]。
3、风险控制不充分可能导致过错责任。 实践中,部分银行贷前调查不审慎,司法机构曾裁定银行对贷款违约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某银行诉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京74民终196号]。 详细内容请看小编的另一篇文章《》。
解决方案:
1.优化保障结构。 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核心审慎评估信用风险暴露,向优质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用较高的信用贷款利率弥补利息收窄利差,协调和平衡风险与收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不断提高信贷客户经理的调查能力,增强客户粘性,优化客户结构。
2.定期进行配额复核。 银行应定期审查抵押贷款或大额贷款的限额。 重新核定限额时,应重新评估抵押品的价值。 如果抵押品价值下降,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新的抵押品或降低授信额度。
7.明确金融借贷合同违约条款
新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采取的措施。可采取提前提取贷款并调整贷款支付方式的措施。 、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降低授信额度、停止或者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旧法只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大多数银行的金融贷款合同都约定了贷款人违约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因此本次修改对实践影响不大。
有以下困难:
1、个别案件中,对于轻微违约行为,司法机关不支持银行根据合同要求提前提取贷款。 详细内容请参考小编的另一篇文章《》
2.降低信贷额度与支持小微企业在实践中存在矛盾。 疫情期间,监管指导要求,小微企业因生产困难暂时无法偿还贷款的,不得抽贷、断贷。 通常,此类企业因生产困难而拖欠贷款、逾期。 根据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或提前撤回贷款等措施。 因此,当合同赋予的权利与政策要求发生冲突时,银行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实践中,不少借款人认为银行抽贷、断贷,借款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银行未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小微企业贷款”等政策。 关于责任诉讼纠纷,2024年2月15日威科首次搜索关键词“金融贷款合同+贷款提现+贷款终止”,共有547条记录。虽然大多数案件支持银行,但增加了银行的诉讼成本并延长该业务不良贷款的处置周期。 例如,案例:Guan 等人。 与某银行北京前门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74民终166号)。
解决方案:
1、借款人实质性违约的,应当进行贷后调查并保留相关证据,并充分履行合理通知义务。
2、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金,我们将与借款人充分沟通协商。 如果确实是由于暂时经营困难,我们将在满足风控要求的同时,继续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计划支持,并取得借款人的理解。
八、新增贷款用途监控要求及贷款挪用控制措施
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当完善贷款资金支付控制制度,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新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应当加强对借款人挪用资金的控制。 如果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根据合同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借款人改正、提前返还贷款、或者降低贷款风险分级进行管控。”
新规定对银行的影响较小。 由于监管要求和监督检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对贷款用途履行情况的监控,因此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也包括贷款用途。 威科集团2024年2月15日数据显示,国家金监局(含原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共涉及违反贷款用途的记录475条。 实践中,银行挪用贷款通常采取提前还款、降低贷款风险分类等措施。
现有困难:
1、贷款资金跨行转账,银行支付控制系统无法识别。 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建立了贷款资金支付控制系统,这将触发资金返还的预警。 但如果借款人跨银行转移贷款资金,各银行的资金支付管控系统无法监控。 部分地区监管机构将定期筛查涉嫌回流的银行间数据,并将其送交银行进一步调查。
2、经营性贷款很大一部分被住房贷款替代或转移到投资领域。 由于经营贷款和住房贷款利率倒挂,且经营贷款利率不断下降,套利空间较大。 例如,在某些地区,个人经营贷款利率较低,一些借款人取出贷款,然后投资于鼎益丰等高收益产品。 部分地区出现经营性贷款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倒挂,部分借款人通过中介套餐获得经营性贷款替代存量住房贷款。
3、实践中存在担保人以贷款挪用为由请求豁免、名义借款人以非实际使用资金为由请求豁免的诉讼纠纷,这只会增加银行的诉讼管理成本。 如案件:张某与他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沪74民中958号)、胡某与银行建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 )。
解决方案:
贷款用途控制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难点和痛点。 当前,银行信贷投放任务繁重,使用控制可能会减弱。 在实践中,完全杜绝贷款挪用几乎是困难的。 因此,银行只能在放贷前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慎调查,从源头控制贷款用途。
9、简化优质客户委托支付流程
新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良好贷款资金使用记录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存在合理的紧急资金需求的,贷款人经评估风险可控,可适当简化借款人办理委托付款所需提供的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在贷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此次改版简化了优质客户的委托支付流程,可以满足优质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客户粘性。
有以下困难:
1、优质客户的判断标准不同,可能存在滥用这一标准弱化委托支付风控要求的情况。
2、虚假委托,真实回报。 实践中,存在一些虚假委托的情况。 借款人通过借用第三方账户将委托资金划转,然后再流回自己的账户。
3.实践中存在委托多人向实际借款人支付虚假贷款,或者受托支付对象与借款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以下列为由免除责任的情况:这笔钱并没有被实际使用。
解决方案:
1.各商业银行要明确优质客户,明确哪些情况是优质客户,优质客户的哪些行为满足紧急支付需求。 同时,由于零售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业务量较大,这一具体标准仍需以系统清算和人工识别为补充。 否则,会影响业务效率、降低客户体验、增加运营成本。
2、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 通过虚假托管提交的贸易背景合同往往是虚假的。 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委托支付对象的账户主体与贸易合同对方没有关系,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 贸易合同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金额与借款人不相符,如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交易额达1000万元; 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与行业惯例不符等。
10. 禁止拆散以避免委托付款
新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者现场调查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规避委托支付的情况。将整体分解为部分。” 新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或者违反合同分解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处理。”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改变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有困难
1、断件现象比较普遍。 借款人单次还款金额通常在50万元以内,可以通过多次还款的方式全额偿还贷款。 以厦门为例,住房按揭贷款平均经营贷款金额在300万左右,全额还清贷款至少需要6次独立拨付。
2、拆散的定义标准不够明确。 零件和实际费用的划分需要专业判断,并且一刀切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专业判断涉及每个客户经理和信用审核员的主观判断。
解决方案:
四舍五入的付款通常与贷款挪用有关。 这个问题也是银行的难点和痛点。 我们只能从来源开始,例如增加客户在银行中交易的产品数量,并通过多维客户肖像来确定客户的付款方式和贷款目的,以确定是否存在分散。 但是,对于单商业,非解决方案银行,很难获得客户的完整肖像。 它们主要是从贷款前调查,补充风险模型开始,并根据特定特征进行肖像,然后在贷款后手动识别它们。
【笔记】
[1]短期个人经营贷款的比例=短期个人运营贷款/个人运营贷款,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
[2]需求存款的比例=(家庭需求存款 +非金融公司需求存款) /(家庭存款 +非金融公司存款)。 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
[3]短期贷款的比例=(向家庭提供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给非金融企业) /(向家庭贷款 +向非金融企业贷款)。 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
[4]新修订的“营运资本贷款管理措施”添加了有关贷款偿还方法的新法规,该方法具有超过一年的期限,即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具有带有一个的营运资金贷款的规定根据借款人和贷方之间的谈判,原则上将偿还一年以上的期限,分期付款将偿还,并且将谨慎地商定每期的本金偿还额。”
[5]目前,商业银行数据安全控制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网络安全法”
[6]互联网贷款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例如和移动通信)来参考商业银行,以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接受贷款申请并在线进行风险评估,并完成信用。批准和合同签署。 它运营核心业务链接,例如贷款支付和贷款后管理,并为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营运贷款,用于消费,每日生产和运营营业额,等等。
[7]互联网贷款的主要监管要求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临时措施”(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命令,第9,2020年)。 该部门的法规于2020年7月12日由前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修订和合并。实施。
[8]根据前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南”,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改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其中至少应包括需求启动,项目建立,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批准,生产,培训,销售,评估后和常规更新; 应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应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并准确地衡量风险调整后的回报。
[9]根据“银行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南”( [2010]第44号),由前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4日发布,进行外包活动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风险管理框架及相关系统,并将其集成到综合风险管理系统中。
[10]根据监管指南,2023年9月,银行业降低了现有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 减少后,全国平均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约为4.3%。 但是,一线城市和以前控制的城市现有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仍然很高。
[11]数据来源:中国房地产指数制度一百城市价格指数。
[12]数据来源: and Data撰写的“国家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之家大数据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