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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16:23

泰国的民商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第一节 泰国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公元前3000年底,古代西亚的苏美尔人发明了楔形文字。 最早的法律记录出现在数百年后。 古代西亚是世界上已知最古老法律的发源地,其文明时间和水平远远领先于印度、中国等其他国家。 用楔形文字书写的大量法律文本或法典,即所谓“楔形文字法典”,其中民法内容尤其多。 可以说,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和希伯来人共同创造了古代西亚的文明规范,其对后世的影响在《圣经》中依然可见。 直至今日,古代西亚民法甚至借助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间接影响着西方社会。 毫无疑问,古代西亚民法起源于习惯法,以楔形文字成文法典为核心内容。 古代西亚民法的法律文献非常丰富,种类繁多,如法典、王室法令、行政法令、民事合同文件、私人书信、法律教科书等。

在共同价值观的支配下,这些民事规范可以在自由人的人身、财产关系中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诠释协议、契约、对价、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乃至民事赔偿等精神。 因此,古代西亚的民事规范才是真正的民法,是人类民法的起源。 公元前2100年左右至公元前1700年,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的苏美尔城邦先后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莱比特伊斯达法典》和《牛租法典》。 》、《苏美尔法律学习用书》、《苏美尔法律示范手册》等成文法。 它们有特殊的语法,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 虽然记载和保存的对象不同,但其体例相同,法律内容也相似。 这些楔形文字代码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序言、正文和结论。 它们都规范自由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和继承、各种合同和侵权债务等。它们的民法规定非常形象,民法概念非常简单,民法制度也非常成熟,因此可以推断民法始于苏美尔。

巴比伦王国的民法大量存在于成文法典中,也广泛散布于王室法令、法庭裁决和民事合同中。 其中以《汉谟拉比法典》最为全面,以埃什奈纳王国的《巴拉拉马法典》和新巴比伦王国的《新巴比伦法典》最具代表性。 这些楔形文字法典集中规定了许多民事规范,是民事成文法。 它们的私法属性是其他早期国家立法文件无法比拟的。

公元前11世纪,作为古代西亚的新统治者,中亚述人的法律成就有限,《中亚述法典》中民法的痕迹略显粗糙,有些堕落。 该法典分三表,仍以民事关系的调整为重点,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亚述民法的特点是民事规则多样化、民法精神相对模糊、民事习惯法整体水平参差不齐、不发达。 赫梯帝国的民法取得了巨大的飞跃,赫梯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与几千年前的古代西亚没有什么不同。 赫梯法典起源于安纳托利亚,在赫梯王国早期仍以楔形文字编写。 它大约在公元前16世纪至12世纪实施。 代码类似于案例的集合。 其中,民事规则所占比例较大。 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浓郁的大众气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体现了法律体系的相对仁慈。 民事规则的显着特点是公平,旨在避免残酷的惩罚,强调金钱补偿。 该法典包含许多属于私法范畴的条款。 它在维护自由人的权利方面既直接又彻底,在建立婚姻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方面又既有序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代西亚的民法因赫梯民法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立法技巧、制度框架和法律精神来看,这部法典或许不如《汉谟拉比法典》那么发达,但在倡导私权、推动契约义务方面却并不逊色。 堪称西亚民事规范的典范。 。

自公元前 1000 年以来,楔形文字法典传统已深深植根于希伯来法律中。 主要原因是希伯来人的祖先长期居住在巴比伦、亚述等美索不达米亚地区。 因此,希伯来法的民法是以《圣经》为法律渊源,源自习惯法和宗教信仰的。 大部分法律资料都集中在《摩西律法》中,它继承和发展了古代西亚的民法精神。 其中,“摩西十诫”是民法最神圣的要旨。 律法通过传奇故事赋予希伯来法古老的起源和神圣的约束力,还涵盖诫命、律例、仪式、规则、条例、制度等。律法将所有希伯来人视为上帝的选民,强调人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关系、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们生活的公序良俗。 希伯来民法为土地和其他财产、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各种契约等世俗生活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民事法规,从而倡导了契约、平等、人道主义和仁慈的理念。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即位后,进一步整理并编成法典。 到了12世纪,它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典”。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 1804年仿照罗马法制定的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于1922年制定,1923年实施,是苏维埃政权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

2、起草《泰王国民商法典》

泰王国拉玛五世时期,全面启动现代化改革。 佛历2434年(1891年)年底,泰王国成立司法部,全面启动司法制度改革,彻底改革旧的司法制度。 系统并开始建立欧洲法院系统。 司法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法制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佛历2440年,泰王国开始设立立法委员会,首先开始立法刑法。 佛历2451年(公历1908年),泰王国拉玛五世国王(朱拉隆功大帝)颁布法令,成立民商法典立法委员会,并下令:“现行民商法典”和商法,仍分散各地,宜将其整合归一,以适应国家日益繁荣的商业时代和与各国关系的发展。” 民商法典立法委员会的起草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451年到2459年(公历1916年)。 本阶段起草委员会成员均为法国法学家; 第二阶段从佛历2459年开始。 佛历159年至2477年,法典最后一部分起草。 泰国法学家和法国法学家合作完成了该法典的起草工作。

《泰王国民商法典》的起草从2451年到2477年初历时26年,各部分的颁布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部、第二部:民商法典第一部、第二部于佛历2466年9月11日颁布,原定于佛历2467年1月1日颁布。 同日实施,后通过公告推迟至2468年1月1日。 2468年9月11日,新修订的民商法颁布。 第二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的第一部于佛历2535年废止,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

第三部分:民商法典第三部分于佛历2467年1月1日颁布,原定于佛历1月1日施行。 2471年1月1日修订颁布,佛历247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于佛历2473年3月16日颁布,自佛历247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相同点_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_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第5部分:第5部分于2477年3月7日宣布,并于2478年5月27日实施; 2519年 2009年,佛历2477年颁布的第五部废止,修订后重新颁布。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于佛历2477年3月7日公布,于佛历2478年10月1日实施。

《泰王国民商法典》是在充分整理、收集当时国内案例、习俗、法律、法令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充分吸收了20世纪先进的法典立法理论,深受英、德、日、法等国法律的影响。 。 摆脱《法国民法典》的松懈,吸收其简单易懂的特点; 摆脱《德国民法典》的晦涩难懂,吸收其严格的逻辑体系和编纂体系; 摆脱了《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纲要,吸收了其简洁明晰的优点。 《泰王国民商法典》虽然集中了20世纪主要法典的优点,但在汇集各国主要法典优点时,却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解决不同理论之间的依赖问题。主要代码的路径。 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比较集中。 这体现在《泰王国民商法典》采用二元产权变更模型,在理论路径依赖上导致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3、《泰王国民商法典》的调整

正如卡尔·马克思所指出的:“规则和秩序是使某种生产方式得以巩固并相对摆脱纯粹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 社会是由物质生活条件联系起来的一个完整的社会有机体,因而构成了社会。 生活社会关系的组织和秩序,以及这些社会关系的社会调整的客观必然性,是社会固有的、极其重要的属性。 社会调整是指确定人们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功能和发展的方向,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并有目的地按一定的顺序排列。 社会适应原则上可分为两类,即个体适应和规范适应②。 社会适应又可以分为内部适应和外部适应; 正调整和负调整; 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 自行解决的社会适应和第三方参与的社会适应; 正式调整和非正式调整。 规范调整首先出现在社会调整的形成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 标志着社会适应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 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就需要将日常重复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总结为共同的规则,并努力使个人服从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当社会调节获得规范性后,法律的出现成为社会调节发展的重要标志和重大转折点。 法律产生后,在社会调节体系中占据了中心地位(或者至少是中心之一)。 因此,所谓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人类行为,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

法律调整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各种社会生活关系纳入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秩序,从而提高人类社会生活质量,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繁荣,使人类社会生活更加美好。社会生活秩序井然。 ,它是民主自由的,它是安全稳定的,它是繁荣的。 法律调整是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保障的、结果导向的。 法律调整是通过法律独有的特殊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个体法律行为等)的整个体系来实现的,即法律调整机制。”基于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运用一整套法律手段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

“法律调整”之下,实际上包括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目标、法律调整过程、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对象等诸多范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能够客观“接受”的各种组织。 “规范的组织职能,但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下也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及构成法律调整机制的一切其他法律手段来实现这种职能。 当然,也有人提出,法律的规制对象是行为,所谓社会关系无非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互动。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没有社会关系,而法律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 苏联法学家马·巴涅曾提出,根据普遍接受的苏联法律定义,法律调整的不是社会关系而是人的行为。 然而,当今学界普遍认为,法律的意志和方法是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的组织和秩序,以及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社会调整的客观必然性,是社会内在的、极其重要的属性。 法律调整作为社会调整和发展过程中质的飞跃,存在于各个民族的历史之中。 “调整对象”一词作为法律对社会作用领域的范畴,也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中。

大多数国家根据民法管辖的对象来定义民法。 例如:“民法是规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是规范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法律的总称之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是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各种平等、自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非权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朝鲜还通过调整民法来界定民法。根据《朝鲜民法词典》,民法是规范独立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是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是仿照苏联民法的。民法因其名称而得名。今用之意是指指决定“公民”在相互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任何讨论法律问题“都应先探究事物的本质,再探讨事物的基本价值”。法律在社会道德中的地位。”如果没有对法律是什么进行本体论的揭示和解释,人们就失去了体验法律价值的能力。 以及评价的依据。 既然民法的调整对象揭示了民法的本体,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民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是什么关系。 从表面上看,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仍然存在“鸡”的关系。 “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类型的问题。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关于论证规则的言论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发。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可能所有的判断都通过论证来证明。 。 试图通过论证来证明所有的判断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而循环论证是一种错误的论证。 所以,总有一些非常基本的判断是无法通过论证来证明的。 这些非常基本的判断,必须通过实践来证明。 判断的真实性,然后用这些已知为真实的非常基本的判断作为论据来证明其他判断的真实性。”

在民法体系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最重要的民法典。泰王国民商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引用了这部法典。 《泰王国民商法典》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泰王国民商法典》规范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泰王国民商法典》第二、三、四部分的规定,《泰王国民商法典》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经济内容的关系。 它通常被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关系。

其次,《泰王国民商法典》规范个人关系。 人际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个人属性、与主体本人密不可分的社会关系。 它们不是基于经济利益,而是基于特定的精神利益。 人际关系是一系列基于人格和身份的关系的总和,即自然人之间基于相互的人格和身份而建立的相互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有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没有直接关系,但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获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关系; 有些个人关系与财产关系直接相关,例如基于自然人的关系。 因发明和发现而产生的人际关系。 泰王国民商法典明确规定,不仅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泰王国《民商法典》第 5 部分和第 6 部分对个人关系做出了相关规定。

最后,《泰王国民商法典》也规范商业关系。 商业关系是指在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商业组织关系和商业交易关系两部分。 发生商业关系。 以营利为目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简单地说,商事关系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泰王国民商法典》第三部分对商业实体、商业法律行为、商业登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文章来自:泰国法律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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