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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1:07

自由贸易港观察|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境外投资

CGGT赴全球智库观察

今年前三季度,海南利用外资30.6亿美元,同比增长2倍。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走出去”智库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刘小平提醒,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抓住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优势和特点”,海南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条例》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境外新增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今天,“走出去”智库刊发刘小平文章,供关心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读者参考。

要点

1、从交易结构来看,投资主体通常针对拟投资项目在境内和/或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而间接完成对境外最终目的地公司和/或项目的投资通过 SPV。 投资。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旅游产业企业境外投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我国现有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框架内,QDLP提供了有益补充。 由于海南QDLP试点“一站式受理、联合审批”审批制度已涵盖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联合审议审批,不排除ODI程序会受到影响。对于具体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 循环。

文本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明确,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将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出入境自由便利、交通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政策指出,海南要抓住自身优势特点,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在此基础上,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一步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跨境投资自由有序、安全便捷的跨境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善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我们将继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性。 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落实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境外投资方面还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01. 传统的海外投资路径——ODI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通过投资资产、股权或者提供融资等方式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和保证。

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核准和核准。 (以下简称“商务部”)。 办理备案等手续,并完成国家发改委、商委批准或备案后,直接到登记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银行相应发放资金(根据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通知中载明的项目投资额/中方投资额)境外配额。 目前尚无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规定。 申请通常基于公司属性和地域原则。 以下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各自审批级别及要求汇总:

从交易结构来看,投资主体通常针对拟投资项目在境内和/或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进而间接完成对境外最终目的地公司和/或或通过 SPV 进行项目。 投资。 通过设立SPV,投资主体通常希望达到以下目的:(1)利用SPV作为投资平台(特别是有境内外共同投资者的情况下);(2)税务筹划,包括利用税收政策SPV注册地的合理避税/减税效果,(3)增加投资项目的灵活性,包括以SPV作为融资主体、后续退出和转让便利等。

02.传统ODI路径下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新政策

根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国境内企业从境外公司收到的股息红利分配给境内企业一般适用25%的税率[4]。 为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把握海南优势特色,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等领域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科技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 本规定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新设企业、境外已设立企业增资扩股、收购等。海外企业股权。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此项优惠。 企业需保留其所属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益等信息。 备查。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指南》,本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纠纷协调办法》,企业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类产业须采取“自我判断、享受申报及相关材料”。 “留备备查”方式,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申请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度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企业留存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判断。 是否合规、合理。

03.海南QDLP试点能否拓展新路径?

在我国现有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框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对外直接投资:

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通过投资资产、股权、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针对具体项目,要求每个项目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然后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获得资金出境额度;

•QDII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募集资金,并使用部分或全部募集资金以资产形式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组合。 其投资范围仅限于海外二级市场;

•QDLP ( ):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用自有资金认购试点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QDLP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QDLP试点资格通常通过“一站式受理-联合审批”的方式获得,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一般包括地方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等)联合审批。 其投资范围取决于试点地区的具体政策,可包括境外二级市场和境外一级市场。

QDLP始于2012年。上海于2012年率先出台QDLP试点办法。随后,天津、北京、海南、深圳、青岛、重庆、江苏、广东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试点办法。 2020年《总体方案》提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随后,《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给予基础额度,每年可使用一定额度,并按规定额外发放QDLP额度。 根据《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暂行办法》,QDLP制度下,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试点资格和对外投资额度后,可以向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 购汇后,通过资金专用托管账户直接投资人民币。

由于QDLP可以一次性获得量化外汇额度,因此早期普遍认为除了遵守QDLP适用的规定和程序外,无需办理ODI审批流程。 然而,2021年,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回应了“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审批和备案手续?”的疑问,回复中明确“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相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相关手续: 11 号命令。” 此外,在后续QDLP相关试点措施中,也明确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如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程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资行为需要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必要时在办理资金汇出前,应当审核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材料,办理跨境资金汇出应按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

尽管如此,QDLP仍然在我国现有的购汇境外投资框架内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鉴于QDLP试点“一站式受理、联合审批”审批制度已涵盖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联合审批,不排除ODI具体项目的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 。 此外,在我国尚未全面开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背景下,QDLP也为境内高净值个人配置海外资产提供了渠道。

脚注:

[1]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敏感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我国、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基础上的项目、需要限制企业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包括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监管政策(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2]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审批管理。 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是指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另行公布实施审批管理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名单。 实行审批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以及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指导和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范境外投资方向》,限制类别还包括:不符合投资国技术标准的用途。 生产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4] 根据境外企业设立地的不同,结合该国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等安排,股息分配可能适用优惠税率。

[5]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6]海南省商务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指南》:

[7]《关于鼓励类工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税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