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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20:26

建筑领域内部承包的认定及诉讼实务及法律后果分析

1. 提出问题

内部承包在建筑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 这种行为常常与建筑领域的隶属关系和分包行为相混淆。 实践中,普遍认为内部承包协议不受法律禁止,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挂靠、分包无效。 由此可见,对内部承包行为与附属、分包行为的区别进行分析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否则,一旦区分不明确,势必会导致行为有效与无效的判定出现方向性问题,甚至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

2、法律法规的界定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批复》:虽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行业内部承包没有直接规定,但既然叫内部承包,内部承包商应属于建筑行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与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如何判断和认定“内包商”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当局。

2.地方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员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承包商应当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与其所属分支机构或者在册员工签订合同; 提供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与其所属分支机构或者在册员工签订合同; 施工企业要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设备等核心事项上提供支持。 内部承包商可以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自负盈亏,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济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3. 案例检索

1、支持有效案例

(2021)最高院民诉第5704号:本院认为,新华公司与朱彦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规定朱彦成承包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经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每年上缴固定利润,承担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工资、社保等一切费用,并以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承担目标管理责任。 另外,从朱彦成实际经营管理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客观事实来看,更符合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的法律特征。

(2020)最高法民终197号:南通第三建筑公司按照协议委托董正祥组织施工。 各方一致认为,董正祥系南通第三建筑公司员工,且是内部经营负责人。 董正祥的社保也是由南通第三建筑公司缴纳。

2.支持无效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内部承包关系 (一)承包人与本单位存在法人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 (二)承包人主要使用单位财产,自己投资的财产仅占次要地位; (3)内部承包虽然是独立经营,但企业管理相对严密。 具体到本案,首先,聘任通知书和表彰通知书不足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内部承包协议》,褚永良不仅需要缴纳5.5%的承包管理费,还需要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综合以上两点,褚永良与华丰建设公司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关系。

(2004)最高院民诉第14号:《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陈永利全面负责和管理施工任务,并满足验收、交付条件。 项目所需储备金、预付款及其他资金由陈永利自行筹集和承担。 陈永利按2%的比例缴纳管理费。 《江苏省社会保障权益备案表》显示,缴费起止时间为内部承包协议签订之前。 甚至据江苏天利公司透露,陈永利是江苏天利公司的员工。 根据涉案《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本案的实质是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向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分包的违法行为。

(2021)最高法民申142号:区分内部承包与分包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在维泰公司无法证明与罗永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责任书》属于分包合同,并无不当。

4、研究与分析

内部承包是企业为了激发员工活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将员工薪酬与企业实现的绩效指标挂钩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而不是企业将所承担的项目完全交给员工个人组织实施。 。 也就是说,我理解的内部承包的内涵应该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模式。 企业只能通过内部承包来提高管理效果,而不能通过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来转移实施主体或风险。 企业无法通过内部承包来降低业主成本。 对项目建设质量、工期、资金、技术等达标的期望可能会增加业主的风险。 如果承包商忽视,或者业主选择和看重的建筑企业的资金、管理、人员、技术或机械设备是内部承包的,不能在工程中有效使用或移交给内部承包商组织实施它,就会偏离合同。 它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模式,更像是将项目分包给内部承包商或隶属于企业的内部承包商来实施项目。 基于此,基于各法院和相关案例的指导,承包商不能忽视任何一个会对业主通过内部审查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技术、管理等主要指标的预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环节。承包协议。 应为是否认定为内包协议的必要条件,如内包方需是承包商的注册员工,承包商需提供资金、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机械设备等。承包商应提供过程监督和管理。 凡是不影响业主对项目的期望,而只是为了公司提高管理效率,或者为了在承包商和内部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我认为都不是判断是否是内部承包商的必要条件。承包商,如管理费的数额、是否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仅涉及承包商和内部承包商的利益)等。当然,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确实可以作为判断是否的重要依据。合同是否独立。 此外,在完全遵守内承包协议的前提下,内承包的风险和利益的分配还必须考虑自主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