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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21: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更新版)

来源 | 敦诚律师事务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参照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依法计算贴现补偿费(22号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2年专业法官会议)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折价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评委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承包商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和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验收建设工程。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和相应规范、标准组织验收,而是接受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纠纷(一)”建设工程质量依照第四条等规定视为合格。

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 ,合同中工程价款的规定可以参照对承包商进行折扣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应得的折价补偿,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按照法律。 实践中,之所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按什么标准计算折价补偿存在争议,是因为对第七百九十三条没有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一项规定。 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 合同双方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缺乏更加科学、合理、简单、有效的折扣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商进行折扣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双方在合同有效期之外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取利益,同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符合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实际,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采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设计变更,或者合同中的相关工程价款约定不严重违背建设工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将“可以参照”任意解释为具体判决中可以参照或不可以参照的意思。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2年第三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 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评委会议意见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所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折扣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责任等内容无效如果未按照约定付款,则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折价给予承包人补偿。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规定。”

依照本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约定工程价款(折扣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实施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3、承包人起诉承包开发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承包开发商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二十一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如果承包商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

评委会议意见

分包和非法分包涉及三者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发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商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或非法分包关系。 承包人有权依据与承包人的建设合同关系,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单位有权以分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单位向被告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追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单位欠分包单位或者违法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所欠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的。”

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和其他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商和实际施工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为防止出现不同生效判决责令承包商分别向承包商和实际施工人偿还同一债务的情况,需要协调承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

承包人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不予受理。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请求承包人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承包人的索赔与实际施工人的索赔应当一并审理。

4、合同无效,承包商要求实际建造人按照合同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二十一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如果合同无效,承包商要求实际建造人按照合同支付管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评委会议意见

分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前述合同中实际施工单位向承包商或者资质出借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无效。

实践中,一些承包商和出借资质的公司会派财务人员和其他个人工作人员向承包商收取工程款,并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他们不会实际参与项目建设,也不会投入资金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实际施工人员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承包商和合格的贷款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从本质上讲,这笔管理费并不是承包商或出借资质的企业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的报酬,而是通过分包、违规分包、出借资质等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的行为。 该等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不受司法保护。 因此,该合同无效,承包商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不会支持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请求。

5、违法建筑承包人不优先收取建设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承包人违法建设是否可以优先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评委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指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承包商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 因此,承包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能够合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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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工程应当折价拍卖。 由于违章建筑不适合折价或拍卖,承包商不具有优先收取违章建筑工程价款的权利。

6、实际建造人不享有优先受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二十一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获得工程款的权利?

评委会议意见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主要原因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是指在发包人不履行义务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折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减少工程款的权利。经承包人催缴工程价款后,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拍卖,并有权以减价或拍卖价优先获得该项目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建设工程竣工时,与承包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优先收取建设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收取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

7、实际施工单位可以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承包商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包括借用资质、涉及多层分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2021年第一庭第二十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方是否包括资质借用、存在多层分包、非法分包关系的?

评委会议意见

《建筑工程解释一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单位或者违法分包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承包人为被告,人民法院认定增发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单位应当在欠分包单位或者违法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本条的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分包或违法分包关系。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要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该条的解释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和其他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要求承包商承担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 本条解释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控制。

该解释仅规范转包和非法转包两种关系。 没有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分包或非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商在拖欠的范围内支付工程费。 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施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能够突破合同相互关系原则,要求承包商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具有借款资格的人。 、多层分包和非法分包。 包关系中的实际构建者。

8、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与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折价补偿(民事一审第二十专业分庭)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庭)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施工工程的折价进行补偿?

评委会议意见

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具有借用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应当与施工人员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主要原因

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承包人折扣补偿: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格的约定。”

因此,当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时,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商参照有关工程价格的合同。 同意折扣补偿。

九、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不会因工程竣工房屋已实现网上签约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二十一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竣工的房屋已在网上签字。 承包商是否仍有权获得工程折扣或拍卖价格的优先补偿?

评委会议意见

工程建设房屋的优先偿付权不会因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消失。 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条件的,承包人仍有权优先获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得到补偿。

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非建设工程性质不适宜,发包人不得享受折扣。除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议对工程价款进行折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拍卖工程。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通知(一)》第三十条

第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 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方式。 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产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公告方式。 它不具有改变产权的效果,也不会使承包商原有的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而失效或消灭。

承包人与买受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序问题,可以分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