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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21:14

河北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指引

【诉讼标的】

1、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商、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单位等。

2、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商要求赔偿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构成共同被告。

4、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可以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承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合理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等损失。项目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 。 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其他法院单独向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前一诉讼中提起反诉。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作为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合作开发各方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与承包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承包建设单位主张先行支付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七、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分包人、非法分包人或者不具备资格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 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向承包商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8、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主张建设工程补偿的优先权。 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未对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证据材料】

1、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提供以下证据:

(一)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通投标、公开招标等行为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除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合同,偏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四)承包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材料;

(五)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商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属于资质借用合同;

(六)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分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七)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须提供以下证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二)施工图;

(三)谈判变更单、增减项目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项目签证表格等;

(四)工程量联合确认文件;

(五)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付款明细及凭证;

(六)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七)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和工程造价结算协议;

(八)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务审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应当提供行政审计、财务审查文件。

3、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保修责任的,须提供以下证据:

(一)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二)承包人未履行修理、返工或者重建责任,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实际损失的证明;

(3) 保证金缴纳及收据证明;

(四)已达到质量保证金退还期限的;

(五)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

(六)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4.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提供以下证据:

(一)承包人催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赔偿的。

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管辖指引】

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所属分支机构或者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所属分支机构或者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的。 ,可以视为企业内部承包。 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内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索取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