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金额大、利润高,使得很多承包商铤而走险。 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打通一切渠道,动用一切关系,希望能在建设工程上分到一块肉,但肉真的那么好吃吗? 最终一切都是徒劳,而且还有坐牢的风险。 今天我就给大家科普一下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我们将带您了解哪些合同无效,法院将如何审理,如何处理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冒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
(三)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规定并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这一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例外情况。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 承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发给多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承包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三人应当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法院将如何审理。 一、除中标合同外,竞买人与中标人分别签订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无偿修建住房配套设施、转让利润、向建设单位捐赠财产等合同.,从而变相降低了工程造价。 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偏离胜诉合同的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以发包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发包单位必须提起诉讼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除了手续之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
三是具有合法劳务资质的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过错与造成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 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付款时间等确定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五、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因借贷资质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要求按约定的工程价折让承包人赔偿的在实际履行的合同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难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当事人请求按照最近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对承包人进行折扣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当事人在诉前已就建设工程价款的和解达成一致。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评估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就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3.我们应该做什么? 第一,不打无准备的仗。 想要战斗,就需要勤奋。 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钻研一个领域,取得最好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好自己的公司。 二是招标有招标法。 不得参与围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行为。 一旦被发现,您不会承担任何后果。 第三,不管你做什么工作,一定要先签合同,并且记住最后一条一定要写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四是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数量、工程质量、人工费用必须及时由双方确认并签字,每一步都要保留证据。 即使合同无效,您仍可参照有效合同获得工程款。 第五,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有关建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公安局等报案,过度的行为会让你陷入被动。 第六,不要拖延。 如果你心里有不好的感觉,又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就不要被对方所谓的承诺所拖累。 要通过录音、录像、调查、现场勘察等方式及时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
写在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 金额大、取证困难、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 有的情况下,即使官司打赢了,钱也拿不到,而给施工方和施工方钱。 都带来了很大的抱怨。 积极稳妥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及时加强防范、止损外,还要注重转移风险,运用建设工程、担保、反担保等全险保险方式,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未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