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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 01:09

(转载合集)【法经济学经典文献研究】法经济学方法论:行为理论

本文节选自张永健老师新书《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论20讲》第四讲,文中穿插的传记已被删除。 这本书最近出版,可以说是最好的系统讲解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中文教材。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各大平台购买。

概述

行为理论是预测人们在什么信息条件和什么系统下将采取什么行动(或不行动)的一组方法。 行为理论是预测一群人而不是特定个人的行为反应的工具。 行为理论不是算命,社会科学家也没有量身定制的水晶球。 行为理论预测个体行为的聚合效应。 例如,如果苹果公司的价格上涨,A的反应是购买; B的反应是少买; C的反应是根本不买。 行为理论无法单独预测 ABC 的反应,但可以预测 ABC 的整体购买量会减少。 经济学的行为理论将人们的偏好视为给定的,但并不解释它们。 所以,经济学无法解释为什么ABC喜欢吃苹果; 经济学只是假设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趋吉避凶,喜欢致富和获胜。 贫穷而热爱自由,也比被困在一个圈子里要好。 至于ABC是否有这种偏好,经济学无法解释。 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的解释力,经济学无法解释个体行为; 但也正是因为它并不试图解释每个人的所有行为,经济学才能用简单来控制复杂。 因此,能够称为“理论”的思维也是用简单来驾驭复杂,否则就无法达到简化思维负担的功能。 因此,不同行为理论之间的选择在于“传统/简化”行为理论更具成本效益。 如果不能解释或预测人类行为,再简单的行为理论也是毫无用处的。

如果ABC说吃苹果会产生正效用(),那只是一套逻辑(),是从理论假设推导出来的,而不是社会科学的行为理论。 经济学的优势在于从外部约束的变化来推断 ABC 行为的变化。 经济学关注的外部限制条件的变化可能是自然发生的(例如苹果产区的害虫),也可能是人类造成的(一些科学家声称吃苹果可以治愈COVID-19)。 法律经济分析所关注的外部约束的变化是由法律引起的(例如政府对外国苹果征收高额关税,或者对食用苹果的人处以罚款)。 法律和经济分析中始终存在的动机是指通过法律改变外部限制条件,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

定量或定性实证研究是验证人们采取(不采取)行动的最佳证据。 然而,在某项措施或规定实施之前,并不总是可以进行实证研究。 这时,现实但非经验的社会科学法律理论(本书第一讲),例如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就可以预测人类行为,从而推测法律制度的实施结果。 因此,法律和经济分析有助于政策决策者在破坏世界泉水之前,预测可能的后果并决定是否采取行动。 不仅法律和经济分析需要行为理论,大多数自认为纯粹教义的讨论只要涉及到检验后果也需要行为理论,但他们往往避免讨论其行为理论的内容。

法律学说可以与社会科学结合,甚至必须与社会科学结合(本书第一讲)。 但这种说法可能是感性的,但却是无意的。 法律学说是否同意这种“婚姻”还取决于社会科学带来什么聘礼。 社会科学最有价值的是行为理论,它是预测人们在什么条件下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的方法。 只要法理学关心法律制定和解释的结果(即使结果只是法理学关心的一部分),它就想找出什么手段可以帮助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不是想总是在法律制定和解释之后发现结果。 如果不符合预期,那么法学就必须做出因果推论——推论法律的变化将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行为理论就是在实践层面做出这种推论的思维工具。 掌握行为理论,使法律解释者和制定者在权衡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解释)时,能够预测各种可能选择的结果,从而“趋吉避凶”,未雨绸缪。 法律学说与行为理论的结合导致了一种新的法律分析,这将在本书的后续章节中展示。 本讲座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几种行为理论的概述。 第二部分根据行为理论的差异区分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流派。 第 3 节举例说明了为什么法律学说中广泛需要行为理论。 第4节(本节未编辑)强调行为理论必须得到大量实证研究的支持。

法律学说的另一个局限性是它只关注法律。 然而,人类的行为不仅受到“规范”(即中央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或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影响,而且还受到“非正式规范”()或“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影响。 法律对行为的影响并不总是直接的,而是可能是由于法律改变了市场和社会规范,进而通过新的市场均衡和新的社会规范改变了行为。 或者,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将因与技术架构的文化、社会规范和市场规律不相容而大大降低。 因此,如果不掌握整个规范体系的动态,就不可能准确预测人类行为。 因此,下面介绍的行为理论并不局限于研究那些法律对行为有直接影响的人。

影响行为的五种力量:法律、市场、社会规范、技术架构、文化

从这个宏观角度出发,我们还得从网络法先驱教授提出的分析框架说起。 教授认为,影响人们的行为体包括: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和“技术架构”(包括代码,译为程序代码或代码)。 由于互联网法的特点,技术架构的分析一直是最有针对性和独创性的。 例如,法院在解释有关言论自由和隐私的法律时,必须关注其法律解释对网络世界和线下世界的不同行为影响。 在线下世界中,必须额外创建匿名性; 但在网络世界中,匿名是默认的。 而且技术架构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浏览器的隐身模式增加了匿名性,而各种实名规定则减少了匿名性。 “区块链”的兴起是技术架构的又一次革命。 如果区块链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实施,它可以改变房地产甚至动产的披露方式,存储所有交易细节并防止篡改,但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这些信息——这使得所有第三方都知道或应该知道了解会让善意的买家消失。 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有机会使违约者无法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消除某些交易中的拒绝付款。 无论是合同法律制定、合同法律解释还是合同解释,我们都不能忽视传统合同和智能合同技术结构的不同,以及行为者能否策略性违约的不同限制。

人体的生理结构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技术结构”:警察可以使用武力迫使名誉案败诉人(造口所有人)下跪,但警察无法让他真诚道歉。 如果真诚的道歉可以挽回名誉,而用败者的银行存款登报道歉也没有用,那么立法者是否应该制定法律强制道歉,法院是否应该裁定强制道歉,我们必须考虑诚意无法强求的技术结构。 限制。

笔者在刚起步时,就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的监管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文化”作为框架中的“第五要素”。 原因在于,在华人圈子里,中医所说的“药食同源”虽然不一定广为人知,但却是大家隐性接受的一种生活方式。 例如,人参既是补充剂又是成分。 大多数人每天都会吃当归和枸杞,但这些也是中药处方中常见的成分。 这与西方世界的片剂、丸剂、片剂和成分不相容的情况完全不同。 因此,即使一国的监管框架,从一般行政法到药品法,都继承了欧美法律体系(例如,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声称医疗功效),甚至加上严厉的“处罚” ,仍然不可能禁止立法者不喜欢的广告(人参广告只需要用人参图片加上模糊的“强壮”、“健身”字样来声称“疗效”),或者改变中国人的用药行为人们。 究其原因,在于中医药文化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使得他们对待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说中医文化一定要归入其中一种框架的话,也许最接近的就是技术框架。 正如人们编写的代码决定了人们在互联网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样,人们互动产生的共同认知——文化也限制了人们理解世界的方式。 文化就像一副有色眼镜。但世界各地的文化不同,一个国家、一个乡镇、一个村庄的文化也可能发生变化,可能与设想的典型技术架构不一样。

此时,上述分析框架的四个要素中,只有社会规范尚未出现。 法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理论在2000年左右变得非常流行,重点关注非正式和非法律规范对行为的影响。 社会规范被定义为:基于特定原因的行为规律,具体原因包括:(1)选择他人预期会做出的选择,例如向右走,此时可能存在多重均衡; (2)避免社会制裁,例如被邻居排斥、闲言碎语; (3)已经内化、社会化的行为义务,如公交车上看到老人让座等。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太苏的第一本法律史专着以儒家思想(即地位较高的家庭成员而不是富有的家庭成员控制家庭事务并在地方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人类行为的限制,并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明清时期没有像英国那样发展出有利于富人的担保权,而是在明清时期流行起来有利于贫困借款人的担保权。 如果把儒家伦理视为社会规范,那么这本书虽然名为《儒家法经济学》,但实际上更接近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理论。 社会规范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非正式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两个领域是相互交织的。 法律与社会规范理论对法学学者的启示是,人的行为或多或少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 不同的群体可能有不同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限制力甚至可能大于法律——某些群体中的社会规范比法律更具限制性:甚至“反法律”、“反法律”。公共权力”是社会规范的内容(想想叛逆的青少年和帮派)。 法律解释的事前效果并不总是像“增加惩罚=增加成本=减少行为”的激励公式那么简单。

社会规范和文化应该如何区分? (如果无法区分,则两者属于同一个行为理论;如果可以区分,则必须说明如何定义)文化,至少相对于前述(1)和(2)的社会规范不同的是,社会规范是“外在的”,是外在的行为激励,可以通过法律和“创新规范者”(规范)有意识地构建,即那些能够改变和创造社会规范的人,比如受人尊敬的宗教规范领导人。 社会规范; 文化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是社会中人们自然渗透的。 第三种社会规范是由外而内的,与文化非常接近。

关于儒家的外在性和内在性的讨论,参见

《论语·魏征》:孔子说:“道以政为本,秩序以刑为本,民自由无耻;道以德为本,秩序以礼为本,有是耻辱和道德。”

《孟子告子一》:孟子曰:“仁、义、礼、智,非我所固有,而乃我所固有,吾未曾思过。”

上述介绍的五种力量相互影响、相互对抗。 法律、市场社会规范、技术结构是外在的,而文化则是来自内部的。 内在的力量可以超越文化,但改变习俗却太难了。 这通常不是法律学者关心的话题,所以他们不做太多解释。 由于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和技术结构都是外力,因此不可能“完全”解释每个人的行为。 读者不必对行为理论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一般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关键在于行为理论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理论不需要(也不能)解释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而是在个体行为相加后预测行为。 行为理论不是非法经济分析的专利,而是社会科学法的共同特征。 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研究主题,而且在于行为理论的内容。 每个社会科学流派自然会选择它认为最能为其学科提供准确预测或解释的行为理论。 行为理论有一定的侧重点,这自然使其预测或解释能力出现波动。 比如说,研究社会规范的人,如果遇到一个分散的、没有社会规范的民族,那就毫无用处。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或必须运行、运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法人,不能沉迷于一种行为理论/社会科学流派,而总是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最好的行为理论,或者总是使用所有现有的行为理论结合在一起。 知识的行为理论。 这种讨论成本更高,但也可能更准确。 可谓“不入虎穴,不得其子”的做法。

作为一本法律和经济分析的方法论书籍,本书无法深入探讨五种力量对行为的影响。 而是着重介绍法律和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其特点是:用法律改变行为的成本,从而改变行为(如乱世使用重典),希望重法能够减少犯罪):或者利用法律改变“市场”,从而影响行为(例如租金上限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法律和经济分析是社会科学法领域最成功的学派。 有人认为,其原因在于其行为理论的强大预测能力及其跨部门法律和情况的普遍性。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读完本次讲座和本书后,读者应该了解到不同的行为理论可以用来预测人们对不同法律规范的行为反应。

本书并不声称仅靠法律和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就可以充分解释所有的行为反应。 当遇到引用一两个例子并声称法律和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失败的评论者时,读者应该小心。 首先,这些所谓的失败往往是“稻草人谬论”,批评者有意无意地滥用法律和经济分析。 优秀的法律和经济分析师可以提出有趣的分析。 此外,任何理论有时都有其局限性。 如果法律和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在5%的问题中无用,但其他行为理论(或根本没有行为理论)在30%的问题中无用,那么它指出了法律和经济分析的一些失败。经济分析不能成为皈依的理由——在一个盲人的国家,一个独眼的人也可以成为国王。 最后,在这5%的问题中,指出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对于分析问题是有意义的; 如果能够同时提出其他替代行为理论,将更有利于评估哪种情况下哪种行为理论更好。 可以预测或解释。

(一)新古典法律经济分析: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

基于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法律经济分析以“人是理性的、自利的”为行为理论的“起点”——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后续行为调整的一部分理论。 戒指。 在新古典法经济学中,行为理论的首要任务是探索法律为人们创造的行为激励——惩罚、罚款、赔偿等法律手段,以增加“作恶”行为者的成本:补贴、无偿或低价获得产权等法律手段或效果,是行为者所追求的利益。 法律为未来行为者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是行为激励。 如果法律不产生激励作用,即无论制定什么法律,人们的行为不受影响的话,那么经济分析就什么是什么、应该是什么而言都是毫无用处的,但法律也因此几乎毫无用处。 艾里克指出,“应法与经济分析”(law and)可以说是下了一个大赌注:人们对激励措施做出充分的反应。 法律和经济分析认为,人们或多或少会对法律规定做出反应,但人们并不总是了解法律。 法律和经济分析学者不能总是假设只要制定了法律,人们就会遵守规则。 通过降低信息成本,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的规范内容,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二)新制度法的经济分析:有限理性与不完全信息

本书第2讲和第15讲中介绍和使用的“新制度经济学”与基于传统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法律和经济分析所依赖的行为理论没有显着差异。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的作用(立法公司、产权、靠右行驶等都是制度),这当然也包括关注制度成本对行为的影响(对于例如,如果注册一个法人或公司的成本太高,是否会导致很多非法人团体不愿意进入体制内获得法人资格)”;而新古典经济学仍然主要关注个人而不是系统,而且往往仍然(隐含地)假设系统成本为零,并且倾向于假设行为者拥有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而新制度经济学假设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共同前提如果按照&方法分类的话,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行为理论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因为他们假设行为者面临的约束是()不同——而本书采用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行为理论,以及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法律经济分析,因为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一直是本书不变的理论前提。

(3)行为经济学分析:错误与想法

新古典经济学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是行为经济学( )。 行为经济学的行为理论侧重于描述“人们遭受的各种偏见和错误”。 行为法与经济学(Law and )以行为经济学为基础,利用其对人类弱点的洞察来产生改变行为的“推动力”。 行为法经济学与新古典法经济学虽然经常被比较,凸显其差异,但它们竞争的是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都强调“法律解释必须有行为理论”。

如果政策制定者过于执着于用推动力来纠正人们的偏见,而忽视其他行为者的理性和相关激励,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例如,Bubb和He指出,许多员工由于懒惰和短视,在加入工作后不会提高工资与养老金的比例,但少数员工会提前比较退休福利。 深谙人性的企业因此推出“优惠匹配计划”(例如员工将工资的2%存起来,公司将额外将工资的4%存入养老金账户),并搭配较低的违约提款rates(比率;例如,如果员工什么都不做(该行动只节省0.1%)这样,聪明的员工仍然会选择这家公司,因为他们可以将拨备比例设置为最高:但是这家公司不会支付更高的总退休金准备金,因为大多数员工仍停留在最低准备金率。参见 Ryan Bubb & L., “An of,” Am. Econ. J.: Econ. Poly 12 (2020)。

法律和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的核心是激励,而其他社会科学和法律的行为理论则不然。 例如,政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司法政治学”领域,继承了政治学的学科关怀,重点关注“意识形态”()。任何读过美国主流司法和政治文献的人都应该有一种强烈的感觉,法官感兴趣的是一个人支持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是政治学家用来预测和解释法官投票和撰写异议等行为的一个关键变量。司法政治预测的是法官的行为,而非一般法律所规制的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支撑法律教义的功能上,行为理论除了提醒法官不要被自己的意识形态绑架外,司法政治的作用有限。

教授用牛顿力学和量子力学之间的联系来比喻新古典法律和经济分析与行为法律和经济分析之间的联系——两者是互补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 量子力学在描述纳米尺度方面具有优势,但无法描述更大规模的物理运动。 来近似牛顿力学的结论 - 因此,简单直接的牛顿力学仍然有用。 行为法经济学对个体在决策时所犯的各种错误都有详细的描述,但新古典(法)经济分析的目标不是预测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体行为的总和(成为市场、制造商) 、组织))总体绩效。 “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行为法经济学的贡献和局限性,事后看来,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某种偏见或智慧来解释为什么人们选择并不是最有利的解决方案。但行为法经济学往往是很难提前预测人会如何犯错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下的完全理性的人只会选择最好的方案;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下的有限理性的人会在限制条件下选择最有利的方案;但行为非理性的人法经济学理论下的人可能会笨拙地犯下各种可能的错误——但事先很难预测会犯哪些错误。在行为(法)经济学理论的未来发展中,有必要找出人们如何“能够” “有足够多的法律预测“非理性”()”可以作为行为理论,成为法律学说的基础。 在经济学中,关于理论的功能是解释(科斯如此主张)还是预测(如此声称)一直存在争论(见本书第一讲)。 但随着行为理论与法律学说的结合,具有预测能力的社会科学理论是有用的。

上面介绍了各种行为理论,但狭义的法律主义并不存在,因为法律主义没有内置的行为理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期刊或专门书籍中的法律学说就一定不使用行为理论,因为行为理论可以插入到法律学说中。 法律方法论书籍中的法律学说中没有行为理论,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 其缺点是,一些法学说学者没有考虑人们的行为反应,因此做出适得其反的法律解释。 或者,在分析人类行为时,法律学说分析可能会无意识地采用相反或矛盾的行为理论(例如,第一段隐含地假设人是理性和自利的,下一段隐含地主张每个人都是利他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使用法律学说的学者并不一定会因为使用法律学说而采用某种特定的行为理论。 法律原则是开放的。 从新古典法律和经济分析、新制度法律和经济分析、行为法律和经济分析、法律和社会规范,到社会学(马克斯·韦伯……)、人类学、政治学等等,一应俱全。 你选。 只要法学学者关心法律实施和法律解释的有效性,他们就必须采用某种行为理论来预先推论后果。 (注意,张老师的意思是,如果教条解释也想预测法律实施的后果,就必须采用行为理论,而不是说教条解释必须采用行为理论,作者注)

当然,那些将法律原则与特定行为理论结合起来的人必须证明或解释他们为什么使用该行为理论。 本书选择行为理论的标准很简单,就是它们预测人类行为的准确程度。 因此,本书选择由新古典经济学修改而来的“新制度法律经济分析”(New of Law)作为主要行为理论,并在其未能解决其局限性的地方,以社会规范理论和行为法律经济分析进行补充。 不同的部门法涉及不同的行为,行为理论的准确性也不同。 其他部门法律可能更适合其他行为理论。 “新制度法经济分析”是中文术语,New of Law是英文术语。 有些术语看似是作者发起的,但其内容当然是其他圣人提出的。 对笔者影响最大的物权法学者是教授、教授。 本书所使用的行为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均受到两位教授的影响。 尤其是前者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