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综合 > 正文
2024-02-26 04:14

新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变化

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在公司实践中的修改。

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股东大会方面没有太大变化。 主要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名称,统称为股东会,不再有股东会的名称。

·2.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管理事项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中删除,公司实际经营权从股东手中转移” 会议行使董事会职权。 、加强和进一步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独立地位,增强董事会的主观能动性和决策能力。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部分,删除了执行董事、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并明确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单位是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

·4. 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股份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的表达明确了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性事项有效表决权数量的条件。

·5. 规范股份公司临时自然权制度,在保护股东权利和维护公司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考虑到新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有几个事项需要大家注意:

·1. 从立法趋势和公司实践来看,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正在从股东大会转移到董事会,但公司的权力仍然在股东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公司尚在召开股东大会。 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以股东为中心。

·2.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涉及的表决事项将影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和效率。 股东大会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确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 同时,股东大会还必须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避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无效并可以撤销。

·3. 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资比例到底是按照实际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 为避免争议并考虑公平,公司章程中可确定实收出资比例形式的表决权,以与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增资项下认缴出资额的规定保持一致以实收资本出资比例为基础。

·4.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实行了事实上的实缴制度。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对此做好心理准备。 而且,股份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公司对于出资比例是按实缴还是按认缴出资比例不存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