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涉及券商从业人员撮合股票配资业务的民事判决书,但判决结果却颇出乎我的意料。
2018年,学泰证券多名营业部高管召集营业部客户,与外部交易员合作进行股票配置。 客户将其证券账户和资金交给交易者进行交易,客户将获得固定利息。 后因交易亏损,客户资金短暂,客户状告泰证券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资金使用者为泰安证券,原告账户内的损失应由泰安证券承担; 而泰安证券则认为,资金使用者系第三方,原告账户内的损失与泰安证券无关,员工撮合资金仅是其个人行为。
本案有一个重要证据,即证监会对泰泰证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泰泰证券内部机构交易部***业务团队使用泰泰证券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以证券名义承办账户借用业务,根据需要募集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旭泰证券所有,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认定为旭泰证券的单位行为。好家伙,行政处罚决定直接认定违法行为是单位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并考虑各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原告和泰安证券各承担原告50%的损失。
律师点评:当券商营业部员工私下撮合配资交易时,一般会被认为是该员工的个人行为。 最多会被视为销售部门存在管理疏忽,并发出警告信并责令改正。 但本案中,由于是该营业部老板牵头撮合配资交易,并以证券公司某项目名义而非其个人名义向客户招揽配资,超过30位客户参与其中。 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本案不仅仅是证券公司管理失职的问题,而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违法行为。 (超过)
案号:(2022)浙0303民初6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