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7日,南京A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S商贸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A公司为设备供应方,S公司为设备需求方。 《设备采购合同》第八条规定:设备安装完毕并经需方验收后,供方未收到90%货款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供方。 供方收到需方90%的货款后,拥有该设备。 自动转换到需求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S公司自收到货物以来一直拖欠剩余合同款147.6万元。
2020年5月11日,A公司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支付货款。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176号判决确认,S公司支付A公司147.6万元及逾期利息。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7599号裁定确认,上诉人S公司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案件按以下处理:如果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判决生效后,S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 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取得任何财产。
A公司提起合同诉讼,并取得法院生效判决认可的合法请求权。 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发现S公司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S公司目前的付款比例为70%,尚未达到90%。 因此,A公司仍享有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
2022年3月28日,A公司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担保权实现特别程序诉讼:申请裁定允许拍卖、出售《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A公司负责拍卖、出售所得款项。 在未偿付本息范围内,优先偿还。 (案例情况见图1)
图1:
2. 法律分析
1.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保留所有权的出售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根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协议,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买受人。仅在买方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后才转让。 买和卖。 在一般动产交易中,买受人通常希望立即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或者转售。 卖家希望立即得到价格。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买卖合同属于双边合同。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转让所有权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 但在分期付款销售中,买方暂时无法全额支付,也无法提供担保。 如果出卖人不想放弃交易,只能让买受人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因此,在买方没有立即付款的情况下,动产的交付和合同债务的清偿之间存在时间滞后。 在此期间,存在买方的付款请求无法实现的风险。 保留所有权销售的出现使得出卖人在获得全价之前保留所有权,可以解决上述冲突。 对于买受人来说,他提前占有标的物以满足他的需要; 对于出卖人来说,虽然他不能立即获得价款,但其债权是有产权保障的。
2. 检索权
出卖人收回权,是指出卖人同意保留所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时,重新取得标的物占有权的权利。 该权利旨在通过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来防止卖方索赔失败。 其本质是通过恢复标的物的占有来保证其担保功能的实现。
在(2021)贵州2635闽初案第319号中,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供水设备购销安装合同》的初衷属实,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价款。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后“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规定,原告主张自行处分涉案货物,属于行使取回权。主题。 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642条首先赋予出卖人直接请求买受人返还所售物品的取回权。
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具体条件的; (三)出售、质押或者质押标的物的其他不当制裁。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如果谈判失败,出卖人可以参考适用的担保权变现程序。
出卖人行使收回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占有权,但这只会导致买受人丧失占有权。 它不会立即终止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 否则,就违反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保护买家的利益。
3、赎回权
赎回权是指在保留所有权的销售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取得标的物占有的权利。 赋予买方赎回权是买卖双方基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利益平衡安排。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仅导致买受人丧失占有,并不立即终止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否则,违反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保护买家的利益。 买方支付的价格越高,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利益就越高,因此应该给予其机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合理赎回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原因。由当事人或卖方指定。 是的,您可以请求兑换标的物。 买受人未能在赎回期限内赎回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以合理价格出售给第三方。 销售价款扣除买方未支付的价款和必要费用后仍有盈余的,卖方应当退还给买方; 不足部分由买方支付。
4、实现担保权案件
如果卖家无法行使检索权,或者卖家不想行使检索权,如何维权? 事实上,标的物是在买方的控制之下的。 如果买家不配合,卖家很难自行取回。 此外,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标的物易于在市场上流通,出卖人就会有更高的动机行使检索权自行处分该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易再次出售或者出售成本较高,那么出卖人就会行使取回权。 动机较低。 法律并没有强制出卖人只能取回标的物,而是赋予了出卖人选择的权利:出卖人有权选择不取回标的物,而是“拍卖或者参考标的物的出售”。适用的担保权变现程序"。 ”。
为了与实体法相衔接,《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担保权实现的情况是指以财产权作为担保的债务关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权的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担保标的物优先清偿担保标的物的案件。 首先,担保权实现案件的申请主体是“担保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权的人”。 其次,管辖法院是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权益登记地的法院。 第三,法院在申请实现担保权时,应当根据相应实体法的规定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 最后,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申请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裁决是最终裁决,不能上诉。
在实体法方面,《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保留所有权的担保权买卖的实现路径。 在程序法方面,民事诉讼法还专门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担保权实现案件”。 “一期。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件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回到A公司、S公司申请实现担保权的案例,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实践往往比法律规定复杂和灵活得多,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虽然所有权保留纠纷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3.制胜策略
法官提问: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经与主审法官沟通案件事实和依据后,主审法官提出,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176号判决书已判决该销售A公司与S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判决S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合同款147.6万元及逾期利息。 A公司亦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A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同一份销售合同上的担保物权,存在重复诉讼的可能性。
面对法官的质疑,主诉律师用三种方式向法官解释,本案不足以构成重复诉讼。
依据一:索赔依据不同,诉讼类型不同。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176号判决以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支付合同价款的权利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第159条、第161条) )条)是一起合同诉讼,解决的是S公司是否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货款金额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担保权变现案件。 依据的是《民法典》第6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第六十四条。 这是一个实现担保权的案例。 在权利诉讼中,请求权依据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解决的也是担保物权的实现和优先受偿问题。
本案争议的基本关系是买卖合同。 如果无法确定双方合同债务的具体数额,则很难向买方主张权利。 前者可以作为后者的基础,两者并不对立、不冲突。
从民事诉讼理论来看,实现担保权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担保权的实现采用特殊程序,以便在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下简单、快捷地实现担保权。 立法者认为,担保的法律关系总体上是明确的,没有争议。 为高效实现担保权,满足实践中财产快速转移的需求,本案将纳入特别程序。 为了防止特殊情况的出现,补充公平的要求是通过反对权、询问权、依职权调查等规则来实现的。
经(2020)苏0381民初3176号案件审理判决,澄清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明确了买方S公司所欠合同金额。 本案中,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被申请人未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情况下,申请人A公司依据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提起了实现担保权的特别程序。 它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存在重复行为。 牟取暴利和重复诉讼的问题。
依据二:利用大数据搜索类似案件,以有效判例说服法官。
除了用法律理论向法官阐述我们的观点外,主理律师还利用大数据搜索为法官提供类似案件的审判参考,表明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对申请人的担保权提供了支持。
负责律师通过关键词“判决后、担保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江苏省、裁定”检索到5起案件,时间跨度为2019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7日。其中5起案件案件中,除前两起与本案情况不同外,其余三起均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实现担保权,且受理案件的法院均裁定允许拍卖、出售该担保物。抵押品,申请人获得优先权(见图二)。
图二:
依据三:介绍前案的执行进展,用客观事实说服法官。
(2020)苏0381案民初3176号确定了买方S公司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卖方也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并未影响买方的财产,未能保护其申请。 个人优先付款的权利。 买卖双方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卖方债权的实现,并在抵押物范围内获得优先权。 由于法院未对前案中的担保物采取扣押或其他保全或执行措施,出卖人在申请实现担保权时可以有法律依据扣押、拍卖或出售担保物。 而且,由于债权具有唯一性,担保物也具有唯一性,出卖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既不会损害他人利益,也不会构成重复获利。
通过以上三个路径,办案律师充分解答了法官的疑虑,说服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2022年4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就(2022)苏0381民特38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允许拍卖被申请人S公司购买的设备。申请人已拍卖、变卖所得收益优先受偿的权利。
结论:民法典合同部分设计了保留所有权销售的相关规定。 设计思路是买卖合同中会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合同条款。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卖方往往会要求适用该条款。 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实现须遵守动物产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保留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担保物权。 未付合同付款是债权,出卖人行使检索权和申请实现担保权的依据是标的物享有的担保权。 当债权受到威胁时,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自然有权通过行使担保权来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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