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易久每天为您提供最及时的财税信息、IPO信息以及海外投资信息。 易久平台专家协助您应对最新财税监管环境、IPO环境、海外投资环境,及时进行业务分析,针对特定业务场景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编者注
今日分享:固定资产残值率必须不低于原价的5%吗?
第五十九条 按照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解读】本文是关于固定资产具体折旧方法的。
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是使用寿命长。 其效益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成本按期摊销,转入其生产的产品或产品。 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 因此,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出直接规定,而只是一般性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商投资税法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规定较为详细:企业的固定资产,从达到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从不再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 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 需要少保留残值或者不保留残值的,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如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分步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与原境内外投资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规定,统一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方法。
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只能是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多种。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直线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原外商投资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考虑到收入与支出相匹配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够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但改变折旧方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太现实,操作性也不大。 而且,只要确定一项规则,并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是相对公平的。 因此,本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允许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扣除。 调整后才允许扣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在会计上,企业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年限平均法和其他折旧方法,仅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所谓的折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并不承认。 年限平均法又称平均寿命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计算折旧的方法。 采用该方法计算的各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 采用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计算方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具体期限。
企业计提折旧的时间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起计算; 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自不再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际发生原则。 固定资产只有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支出,才可以开始计提折旧。 原外商投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从达到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从不再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本文遵循这一规定。 之所以规定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往往不是月初,不易计提折旧。计算并操作。 而且,早晚开始计提折旧只是递延纳税的问题,并不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对企业影响不大。 因此,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开始使用的次月为开始计算折旧的时间,相应的停止计算折旧的时间也是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使用。 起止时间一一对应,方便操作,对企业有利。 这也是公平的。
3、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预计净残值,又称预计净残值,是指在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寿命并处于使用寿命状态下,企业处置该资产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所取得的金额。其使用寿命结束时的预期状态。 通俗地说,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废旧物资价格变动的预期收益扣除清算时的清算费用后的净值。 计算折旧时,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称为折旧基数或总折旧。 因此,预计净残值的大小和确定方法直接影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5%的比例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下限规定为10%,即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不低于原价。 10%。 考虑到规定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相同的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准确的做法,事实上,在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无疑是最有资格的。 有发言权; 而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应在操作过程中确定。 期内均可在税前扣除,残值率无下限,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也有利于协调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 因此,本文取消了预期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但是,企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 也就是说,企业对预计净残值的确定不是任意的、没有根据的,而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特性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企业未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而是出于避税等不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还应当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即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不得变更。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随意调整年度间的利润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