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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3 11:07

【光明日报】秦天宝:完善覆盖全区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

2023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区划管控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防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以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分区差异化精准管控。”这一重要论述,为完善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指导。 。

一、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区域实施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为发展“划清底线”、“划定边界”,在生态环境源头防治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 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包括三条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 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生态环境特点,结合各类环境要素的保护需求,对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总体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不断更新、升级和完善的过程,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探索环境分区管理,针对地表水、大气、噪声等单一环境要素建立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划。 进入21世纪,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开始从单一环境要素治理转向生态环境系统综合治理,并先后建立了国家环境功能区和主体功能区。 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各主体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始制定更加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区划管理规划。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格遵守资源消耗上限,把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把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确立三条红线:生态功能保障底线、环境质量底线”和安全,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上限。”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顶线”线”。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省党委、政府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限额,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至此,形成了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截至2021年底,地方党委、政府已发布全国省市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方案,划分环境管控4万多个初步建立更加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完善法律体系的含义_不断完善法律体系_法律体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线”生态环境区划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到2025年,“三线一线”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实施“一条线”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率显着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022年起,全国各地将通过推广在线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数字成果查询平台、发布基于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应用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在生态环境精细化方面的应用。已划定的环境管理和控制单位的结果。 化学品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生态环境区划管控要继续借鉴地方实践优秀经验,细化应用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在宏观综合决策、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义重大

生态环境区划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成功实践,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积极实践。 系统理念是一种基本思想和工作方法。 坚持系统理念,为我们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入手,着力点与面结合、标本兼治,实现实现从重点整治向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引领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理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加强目标协调、多污染物治理协调、部门协调、区域协调、政策协调。 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系统理念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整体性,强调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全面识别问题和各种关系;二是协同性,强调尊重各方利益。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深刻体现了系统理念,从整体性上看,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不以单一环境要素为管理对象,但按空间划分多级环境管控单元,将同一空间内的所有环境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整合、考虑和管理。生态环境区划控制可以连接与空间密切相关的多个系统或具体任务,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执法、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并可以在系统层面实施。 优化生态环境治理效率,加强系统间联系和耦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 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建设美丽中国,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完成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前提是清醒透彻认识我国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推进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有利于认识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国家的生态环境。 在划定“三条红线”过程中,完成了重要生态空间区分、盘点各类环境要素保护现状、确定资源利用上限等工作; 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过程中,我们完成了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分配工作。 这些工作的最终核心成果包括一张覆盖全区、要素齐全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图、一套区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服务于多主体的数据共享平台。 基于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成果,我国可以实现多部门共享一套底层数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有效避免基数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管理不一致等数据障碍。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时同步性不一致。 、提高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是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数字生态文明”。 数字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机结合,旨在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科学化、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精细化、智能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抓手。 一是生态环境区划管控通过引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技术和信息手段,使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预警和治理更加精准高效。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研判,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更快地发现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 其次,不断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从而推动更多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实践,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科学含量。 实现先进技术的持续赋能。 三是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数字化成果查询平台向公众开放,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信息透明度,让公众有渠道了解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管理,系统构建全流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严格防控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精准思维,进一步构筑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一方面,生态环境区划控制确定的“三条红线”,为应对不确定性生态环境风险提供了确定性制度,明确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生态环境背景和产业结构存在显着差异。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识别生态环境风险,编制具有本地特色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因地制宜实现精细化生态。 环境治理。

三、三个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区划管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 我国生态环境区划管控体系已取得初步成效,应从明确法律地位、强化制度衔接、实现生态环境差异化精准管控三个方面继续完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建设。各地区的环境。

明确法律地位。 现行构成生态环境区划管理制度的法律文件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 地方立法一般只对其作出原则性规定,强制力较低。 因此,应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完善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法律体系。 在国家立法层面,要继续推动将生态环境区划控制详细全面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之中,明确生态环境区划控制在各部门法中的法律地位。 地方立法层面,积极推动全国地方立法吸纳生态环境区划治理,在立法文本中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违法情形、执法程序和处罚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区划监管的法律约束力。

加强制度凝聚力。 各种制度要顺畅衔接,建立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制度体系。 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区划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生态环境区划管控重在微观层面“管行为”,重在保护; 国土空间规划在宏观上注重“定格局”,聚焦发展。 两者对接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出台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形式,进一步优化细化对接工作。 另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区划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源头预防功能的延伸。 应将两者的一致性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条件,生态环境区划控制可以辅助重点项目建设、空间规划、产业结构升级等决策作用,严格控制环境访问阈值。

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管控。 首先,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要根据问题的输出结果,建立“从源头预防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准确识别问题——全面制定策略——高效解决问题”的问题导向工作流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防止生态环境问题发生,并快速有效解决。 其次,针对突出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有关政府和行政部门要协调制定管控策略,实现环境治理单元层级统一划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统一编制,同时明确范围。各自的管辖范围。 要以责任主体为主体,制定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是各地要结合生态环境条件变化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区划划定。 最后,让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成果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实施,找到保护与开发的平衡点,为符合要求的各项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提供科学指导,促进高水平发展。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