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强调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如何加强和深化检察系统内部监督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推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现代化同样重要。 特别是监管方式和机制的现代化是研究的重点。
充分发挥多种监管方式优势,形成立体监管体系。 就检察权内部监督而言,监督方式相对多样,如检察检查、工作考核、过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等。但由于监督主体和方式的多样化,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对接协作尚未形成高效体系。 虽然内部监管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案件线索获取、流转、处置的规范化以及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整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笔者认为,检察权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应重点整合各类监督主体,深化一体化履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联合履职,形成立体监管体系。
在推进纵向监督方面,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具有监督优势。 上级法院要充分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通过案件流转宏观调控、案件质量评价等,从政治、业务、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下级法院工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基层检察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益。 比如,上级法院线与下级法院线之间往往存在大量业务指导,监管不够全面、具体。 可以结合案件质量评估,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精准落实进行相应的监督,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提高工作质量。
在深化横向监管方面。 通过检查、工作考核、过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估等方式,实现多元化监督。 一是要推进分管副检察长分工制约机制建设。 比如,具体业务部门的监管不应该由分管的副检察长单独负责,而应该有适当的交叉。 二要抓好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监督工作必须相互配合、相互配合。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相关监督情况,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也应当实际用于对检察官的考核和处罚。 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加强办案监督。 检察官联席会议成员范围较广,是工作考核、过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一体化的良好平台。
加强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监管。 案件管理部门在过程监控中发现某个案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启动案件质量评估,甚至报送检察委员会复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联动机制,开展案件评估。 评价结果将反映在绩效考核中。 必要时,可以提起检察听证或者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审查。 是否提起检察听证或者邀请人民监督员,由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审议和决策机构。 扩大检察委员会的职责。 对疑难重大、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要及时提交检察委员会,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其结果应当移交给检察检查部门,并反映在检察官的政绩考核中。
(侯振国 董瀚林)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