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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7:12

案例7: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个人取得的“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的个人所得中与此不符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对“股份制企业”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理解不同,各地税收待遇存在较大差异。 下面的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

案例一:联石科技:资本溢价转为实收资本,但未代扣代缴个人税。 可能是逃税,但税务机关要求退税。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T炼石)近日在相关公告中表示,2011年1月22日,经炼石矿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炼石矿业使用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15,218.2万元转为实收资本,涉及自然人股东5人,合计增资8,234.5万元。 十年后,2021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过程中,石材冶炼开采实业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469,000.00元,冶石矿业被责令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469,000.00元。冶石矿业表示,其未履行上述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转股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具体规定的理解偏差。 《关于股份制企业送红股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不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问题仅由市局稽查局处理,不采取任何行政行为。 惩罚。

案例2:福建海通发展:非上市企业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海通发展)在首发上市相关信息中表示,公司将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股本265,345,811股为基数,提供所有股东的资本溢价。 每10股公积金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71,484,135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或股利的分配。 个人取得的转股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出具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办函[201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办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企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因此,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北交所:请说明2018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涉及纳税以及税务处理是否合规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以总股本43,970,000.00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12股。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0股。 57,03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发行人资本公积金额为188,656,103.68元,全部为股本溢价。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个人和企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项下的资本公积取得的相关股本应纳税,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纳税,相关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案例四: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申请缓缴。

说明个人股东所涉及的欠缴金额、未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金是否合规,是​​否取得合规证明。 若需缴税,请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一)个人股东补缴税款金额

2019年5月,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罗彩彩、何进、侯林作为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计个人所得税补缴明细如下:

(二)发行人已申请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缓缴税款,并已取得税务机关备案回执。

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自然人股东罗彩彩、何进、侯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33.02万元。 由于发行人转股不涉及现金利润分配,本次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自然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较困难。

2023年1月6日,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申请缓缴因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并出具《 《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未来向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金的自然人股东派发股息时,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时,除正常扣缴税款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在缴纳剩余税款时,优先补足增加股本。 或资本公积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少缴部分应在下列三个时间点中最早的时间点全额缴纳: 1.企业上市后次月15日内; 2、转股后次月15日内转让股权的个人; 3.资本化转股已满3年(税金在10万元以下),或资本金转增股本已满5年(税金在10万元以上)。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向发行人出具备案回执,确认收到《代扣代缴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有关税务机关要求我按照规定对宏工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并承诺这不会影响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宏工科技。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宏工科技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宏工科技因此遭受的罚款、滞纳金及其他直接损失。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公司及相关股东尚未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的通知或函件,以及结果发行人税务合规证明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欠税记录,也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已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备案缓缴,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税务机关要求公司代扣代缴的所有费用未来的义务。 和损失。 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5: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形成的资本溢价转为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股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其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公司认为:股改后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股改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前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相关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税务机关也未要求缴纳。 公司还披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将股改前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改后的资本公积,再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处理决定》,要求补充扣除。 个人所得税636万元。

我们暂且不讨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到底是什么。 部分税务机关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期间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缴纳税款。 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说到权益,很难明确区分什么是资本溢价形成的,什么是留存收益转入的。 时间拖得越久,纳税人自己可能会糊涂,税务机关也可能查不出来。

(五)2019年12月,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9年11月1日,科强股份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议案》,同意以现有总股本7,457.6万股为基数提取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07 股,合计1,542.4 万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将增加1542.4万股,公司总股本将增至9000万股。

2019年12月25日,公司依法向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20年9月10日,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荣成专字[2020]《出资审核报告》。 经审核,截至2019年11月2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542.40万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542.4万元,其来源如下: A、股改前公司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为183.22万元; B、股改后溢价增资形成资本公积978.5万元; C、股改前溢价增资形成资本公积380.68万元。 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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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分,公司已按照“股息收入”向本次增资涉及的相关股东周明、周文、金刚、高立军、毕瑞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6.64万元。

关于B部分,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改制城市合作银行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金,个人将其转为股本取得的金额,不征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 因此,该部分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C部分,相关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因为:

(1)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改后转为股权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改制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持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补充所得》(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个人以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的个人所得中与此不符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时施行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1992年5月15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失效)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未分配利润、结余注册资本或股本转增资本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奖金收入”项目。

根据2015年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转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全国非上市及非上市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和其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增资扩股时,应当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见,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溢价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计征资本公积金。增资转为注册资本(股本)。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非上市及其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增资扩股时,需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限公司阶段溢价增资产生的资本公积转股后,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改革。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手续时未要求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出具无违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税务局于2020年4月2日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鉴于公司股份制改造期间,公司盈余公积金和股份制改造前未分配利润合计股权分置改革后将38,498,235.66元转入资本公司。 其中,2018年第二次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扣缴个人所得税666万元。 其余31,832,235.66元,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66,447.13元。 它没有要求公司缴纳已经发生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第四次增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查询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后,未查询到科强股份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三)涉税金额较小,不超过股东的承受能力,相关股东周明、周文、金刚、高立军、毕瑞贤均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日,本人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或信函,要求本人因此前股权转让、增资、公司股权整体变动等原因缴纳未缴个人所得税,均已全额缴纳若科强股份未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被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则科强股份将蒙受损失。全额赔偿科强股份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案例6:三只松鼠:2017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正在协商递延。

三只松鼠(股票代码:.SZ)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1)》,本所律师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第一次反馈通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对该意见中的问题5如下: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重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股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推荐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的核实结果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1、2014年3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000万元。 律师认为,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蒋注:当时公司尚未上市)。

2、2017年3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4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6亿元变更为3.6亿元。 律师的意见是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们没有。

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张燎原先生做出如下承诺:“目前正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暂缓缴纳三只松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关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本人缴纳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由此产生的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一切相关费用。发行人因未按时履行相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及付款义务,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案例7:转资及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个人税务问题。 发行人认为税法不明确。

2021年10月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报告期内发行人代扣代缴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情况

2020年8月10日,盘古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430万元增加至10813.5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8383.5万元,以累计增资溢价资本公积8505万元为基础。 股东持股比例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盘古股份有限公司对增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入注册资本须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情如下所示:

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电子缴税凭证(凭证号:2)显示,盘古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缴纳印花税20408.80元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同意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在本次纳税申报中,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未要求盘古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纳税证明》,证明:盘古智能已能够正确确定税种和税率并正确计算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盘古智能依法申报缴纳盘古智能应缴、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 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现象。 盘古智能未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与国家税务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无涉税纠纷; 无需因本证明签发之日之前的事项而补缴税款或受到处罚。

关于盘古有限公司增发溢价转为股本事宜,相关个人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人股东没有强制纳税规定; 上述税务事项均属于发行人代扣代缴的范围,当地税务机关已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遗漏。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代扣代缴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

2020年10月27日,青岛盘古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33,420,324.11元为基准日,按1:0.3243的比例转股,整体改制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135,000元,股份总数为108,135,000股。 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未分配净资产225,285,324.11元(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计入公司资本。 公共储备(其他资本储备)。 整体变更后,盘古智能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关于盘古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计入整体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并未明确自然人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

为防范潜在税务风险,随着盘古股份自然人股东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未来或在该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中计入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时;届时,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盘古智能代我缴纳,我将及时向盘古智能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

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纳税证明》,证明:盘古智能已能够正确确定税种和税率并正确计算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盘古智能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应缴、扣缴的相关税款,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情况; 盘古智能未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与国家税务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无涉税纠纷; 在签发该证书之日之前,无需缴纳税款或受到惩罚。

当Pangu Co.,Ltd。被改造成整个联合股票公司时,注册资本没有改变。 在整体重组后,对于联合股票公司的资本储备,在整体重组后,联合股票公司的资本储备中包括了盈余储备和未分配的利润。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点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这些税收问题属于发行人的预扣和付款范围,当地税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尚未省略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任何税款,应扣留和支付。 基于此,我们的律师认为,当Pangu Co. Ltd.重组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并且在整个股票公司的资本储备中包括了盈余储备和未分配的利润。重组。 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