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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由经营实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名录”)被取消,名录登记必须直接到银行办理。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在首次付款前向银行登记名录。 登记时可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申请表》(以下简称)。 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汇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汇管理”平台)填写企业名录信息。 报送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汇管理”平台互联网账号。 和初始密码。 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终端查询名录登记结果。 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基于电子交易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免予在上述目录登记。
名录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银行线上或线下办理名录信息。 改变。 银行如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可按照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银行填写或变更名录信息时,应审核公司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保留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不包括企业主体为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关于电子交易信息; 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年度累计货物贸易收付汇金额等值2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进出口单位因业务需要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原则审核相关材料交易、外汇收支、外汇进出口的真实性、合理性。 出口单位书面说明不一致情况后予以处理。
3.放宽货物贸易专项汇款免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交易金额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且汇款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不含)以上,或无法汇款的因特殊情况按原路线办理的,汇款可退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直接到银行。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以同样方式确认逾期汇款或无法退回汇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涉外业务附言中注明“特殊汇款+汇款原因(如逾期汇款)”。收支申报交易“(原途径以外的汇款)”。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和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超过90天(不含)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B、C类企业纳入的情况得到改善或纠正且未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如有此类犯罪行为,可在被列为B类、C类企业后6个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办理业务。 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登记表中注明“B/C类企业逾期收付款90天以上”。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汇发[2020]14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货物贸易外汇登记相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类结论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核查通知》同时修订(见附录 4-6)。
本通知自2024年*月*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属分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关于起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管理的通知》。外汇业务》(以下简称《通知》),拟取消“贸易外汇业务”审批。 根据《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要求,由银行直接办理登记手续,提高银企业务办理效率; 同时推出一系列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满足经营主体真实合理的跨境资金结算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6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贸易企业名录登记审批要求。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办理方式由外汇局审批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二是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收支办理。 为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办理贸易及外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业务拓展原则,简化区内企业办理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贸易收支手续; 放宽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专项退汇(非原路退汇权限或退汇时间超过180天)由现行每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相当于20万美元; 为满足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的客观需要,符合条件的B、C类企业可向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付汇业务。
三是构建简洁明晰的贸易外汇政策环境。 考虑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的一些规定,如指导期间的业务报告核定期限和核定账户管理已纳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该文件拟废止,有关办理企业外汇业务的有效内容将纳入《通知》,并更新相关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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