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综合 > 正文
2024-03-29 15:35

纪检监察报报道腐败新案:严查以合作投资名义行贿行为

举报新腐败典型案件,坚决追回贿赂违法所得

严查以合作投资名义行贿行为

湖北省宜昌市纪检监察局围绕“合作投资”行贿受贿问题,密切关注公职人员投资收息、收取红利、违规申领证、倒立等情况为公司,并代表其亲属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个人自查、单位检查等方式,通过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企业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整改。 图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到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唐强 摄

赣州市委原副书记、江西省原市长万凯被“双开”举报“通过合作投资、减免债务、名义发工资等方式非法收受巨额财产”; 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浙江省主席林毅君被“双火”,报道“热衷于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投资’,甘愿被‘猎杀’” ’”……在纪检监察机构案件通报中,领导干部以“合作投资”名义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频频出现。

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把严厉惩治政商勾结腐败作为重中之重”。 按照规定,投资、参股属于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 一些领导干部如何以“合作投资”之名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挖掘查处潜伏变异的新型贿赂案件? 如何实施系统治理,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隐名股东、委托第三方入股……一些领导干部以投资名义掩盖受贿事实,隐瞒手段复杂。

2023年12月,湖北省纪委通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德高等5起新受贿典型案件“合作投资”。

2005年至2014年,杨德高利用职务便利,与另外3名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帮助某企业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 期间,杨德高等四人向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提出向公司投资200万元,每年固定分红。 为了感谢杨德高等人的帮助,赵某某同意了“投资入股”的方案。 杨德高等人7次收到公司“分红”,共计800万元,并收回本金200万元。 经查明,杨德高等四人共获得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748万余元,其中杨德高获得高于投资收益的收益374万余元。 杨德高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他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金,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近年来,以“合作投资”为幌子行贿受贿的案件屡见不鲜,且隐蔽性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当事人谋取利益。 如果受托人以利益投资、“配合”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就会以受贿罪处罚。 受贿数额为受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资金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合资或者其他共同投资名义,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获取“利润”,而不实际出资或者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杨海峰分析,综合上述意见,认定“合作投资”类行贿罪必须满足两个要素:一、不存在二是没有实际投入,二是不参与管理和运营。 如果两个条件都不成立,则一般不构成贿赂罪。 但实践中,只要实际进行投资,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能涉嫌受贿:一是公司实际经营盈利时,分配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利润超过其应得收入; 二是在公司本身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向国家职工分配利润; 三是公司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时,只向国家职工分配利润。

浙江省仙居县纪检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郭敬武认为,“合作投资”行贿手段隐蔽、复杂、形式多样,包括多种类型。 “代出资”型行贿,是指受贿人未实际履行出资,由行贿人代受贿人出资,受贿人代受行贿人按出资比例收取红利; “直利”型行贿,即行贿者直接同意给予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实际出资,而是按其所持股份享受分红,本质上相当于“坐拥利润”,其数额是多少? “利润”确定为贿赂金额; “超额利润”型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履行出资,但取得的收入明显超过出资比例,或者除实际出资比例红利外还额外收受红利,数额额外的股息就是贿赂金额。

以投资名义掩盖实际行贿受贿行为,是“合作投资”型行贿受贿的显着特征。 郭敬武表示,《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都有明确的禁止要求。 实践中,一些国家官员害怕受到调查和处罚,往往以匿名股东的身份私下签署“合作投资”协议,或者以家人、亲属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义进行“合作投资”。隐藏他们的名字。 投资股票。 从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借用他人名义开展业务、违规办企业。 然而,当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实际出资或参与管理经营,而是利用权力获取“股份”和“收入”时,这已成为典型的隐性现象。 性贿赂。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管理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沈君宇受贿案中,沈君宇明知无法入股,仍安排亲属注入资金以代持股份、介绍第三方购买等方式,成为杭州创始人科技公司和新材料公司的“影子股东”; 在得知新材料公司亏损后,他利用职务之便让别人回购他的股票,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申军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从投资真实性、利润合法性、权威关联性等多方面综合研判,揭开了“合作投资”型行贿行为“市场化”、“合法化”的面纱。

本人有资金找合作_找有资金的人合作_资金找合作人有什么好处

经营活动一般由投资、经营管理等要素组成。 正常的合作投资通常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是指他人出资或者自己象征性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享受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投资”行为相对复杂。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敬华表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以“合作”名义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

张京华分析,《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六种情形,包括经营业务、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行为。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 “合作投资”型贿赂体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入股,从而实现权力牟利。 实践中,涉及贿赂的经营活动与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密切相关。 公职人员可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审批、拨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协助。

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陈力指出,揭开“合作投资”行贿行为“市场化”“法制化”的面纱,首先要核实投资的真实性,了解是否实际出资或全额出资、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是否存在其他投资等; 其次,验证利润的合法性,查清分红资金的数量和分配关系,承担投资损失。 如果公职人员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或者承担严重不合理比例的损失风险,显然是违反市场规律的; 第三,核实权限的相关性,查明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

曾新年,原宜昌市吴家港区政协副主席。 他长期担任当地城建领域的“一把手”。 他利用职权与企业深度“合作”,进行“合作投资”行贿。 曾新年与个体业主谭某某、李某某同乡。 多年前,曾先念与谭、李协商“合作”成立工程队,由谭、李出资。 曾先生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接了该项目。 三人约定,虽然曾先念不会实际出资,但利润仍按20%的比例分配。 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利润并未实际分配。 后三人用原工程队赚取的600万元利润作为注册资本,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 曾先念以亲属名义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并未实际进行投资。

宜昌市纪委在调查曾新银案时,同步指定县、市监委对谭某、李某涉嫌工作场所行贿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笔资金并非曾欣银本人出资,而是由谭、李资助。 李某某代其出资,曾新年不参与经营管理。 他只需要帮忙介绍一下这个项目就可以了。 在谭某某、李某某不需要合伙、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曾新年占有该公司股份并获得相应分红,实际上并未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经过系统梳理谭某某、李某某所在公司多年来从事的工程项目,并与曾新年的就业经历进行对比分析,核实了曾新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公司承包工程。 2022年9月,曾新年被开除党籍,并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 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与其他类型的贿赂行为相比,“合作投资”型贿赂行为隐蔽性更强,取证难度更大。 但只要公职人员享受福利,缺陷就会存在。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表示,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抓住权钱交易的实质,注重多方面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经验、要求事项、职务影响等方面,以实现精准打击新型腐败和隐蔽腐败。

为了“蒙蔽双眼”,一些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委托人的股份或股息,而是指使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以“代理人”或“第三方”作为行贿的中间环节。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张益军分析,根据《纪律条例》第九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甚至如果领导干部没有直接接受受托人的财产,而是通过无形的“合作投资”方式收受利益,仍然违反党纪国法,需要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行贿受贿并举,坚决追回贿赂违法所得,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

“合作投资”式贿赂的出现,本质上是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思想防线松动,被利害关系人“猎杀”,利用思想和精力钻空子、谋取利益。私利。 少数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领导干部认为,“合作投资”更隐蔽、“更安全”。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负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始终用好权力“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筑牢“廉洁从政”思想基础。不想腐败。”

湖北省纪委认真查处举报新发贿赂案件,暴露隐患变异升级,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案件为教训,严守纪律法律底线;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纪委聚焦典型案件,编制打印供词、拍摄警示教育片,将“隐蔽”的行贿手段公之于众,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以及纪律和法律规定,以唤醒那些仍然幸运并试图等待机会的人; 福建省石狮市纪检监察委员会组织党员干部因职务犯罪出席庭审并接受警示教育。

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权力寻租风险隐患,是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借“合作投资”之名收受贿赂的又一诱因。 要勒紧制度笼子,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实现从案件清除、重点处罚向系统整治、整体治理提升转变。

相关案件发生后,杭州市富阳区、泉州市洛江区等地纪委将个案整治与系统预防、源头治理相结合,查找相关廉洁风险点和制度漏洞。针对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不足,建立规章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具体事项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做到管理、管人、管权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新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让日常监督“活起来”,努力做到发现并惩处“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期权腐败”、政商“旋转门”等典型问题,视情开展专项整治。

党员干部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与一些不法商人的“猎杀”密不可分。 要坚持行贿受贿并举,加大对贿赂行为的惩治力度,追回和纠正因行贿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切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宜昌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曾新年案时,及时提取了谭某、李某两家公司的相关电子账户数据,并聘请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对受贿单位的净资产和资产进行了调研。公司,以及通过贿赂获得的项目的成本和收益。 进行了会计核算,对曾新年受贿取得的股份价值和利息进行了评估,明确了受贿所得和利息、因受贿取得的不当财产利益数额应予追回; 办案人员向谭某某、李某某解释了政策,督促其交出受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 建议充分考虑追回受贿违法所得作为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督促谭某某、李某某及时足额缴纳。 经过多方努力,谭某某、李某某的公司终于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将其受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交出。

“在办理受贿案件时,要认真履行追赃追赃职责,尽力追回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损失。” 陈力表示,行贿人或者代其持有、保管赃物的第三人,要坚决追回。 对受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