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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7:20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主体资格合规管理问题的解答

1. 申请机构必须是中国企业吗?

是的。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吗?

是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3、外商独资、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外商独资​​、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为公司。

4、管理员姓名应注明哪些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字样。

5、管理人姓名中是否必须带有“私募”字样?

不可以,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添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并不强制要求。

6、名称不符合要求但又无法更改怎么办?

(一)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机构所从事的特定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书面承诺在能够正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信息在私下更新按要求及时建立股权基金登记备案制度。

7、经理的经营范围应标注哪些字样?

经营范围应当标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8、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但又不能变更时怎么办?

(一)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机构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书面承诺在能够正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信息在私下更新按要求及时建立股权基金登记备案制度。

(三)经营范围内存在冲突业务的,须在申请登记前进行调整。

9、管理者专业化经营需要什么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该机构关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种机构类型。 类型和业务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注册与机构注册业务类型一致的私募基金,不得管理与机构注册业务类型不一致的私募基金;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同时经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兼营财务咨询业务尚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对此类业务持谨慎态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从事财务咨询业务从目标公司中获益可能会被视为目标公司。 股东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中的权益减少,从而构成《规定》规定的利益冲突业务。

10、管理人股权可以代持吗?

不能。 管理人的出资人应当出资、出资。 投资者应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管理人应确保股权结构清晰,不得存在委托持有股权的情况。

对于间接股东是否可以代表股东持有股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倾向于认为间接股东股权不能代表股东持有。 当涉及业务冲突时,协会将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11. 管理者和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出资?

管理人股东只能以货币出资。

12、管理人的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资管产品吗?

管理人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13.管理人与投资者冲突的业务要求是什么?

(一)申请机构的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25%)不得兼营冲突业务。

(二)申请机构非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25%)且涉及冲突业务的,总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5%。

(三)协会将对申请机构间接投资者与实际控制人的经营冲突情况进行彻底核查。

(四)申请机构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14. 管理人股东可以是境外实体吗? 是否需要任何特殊资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境外股东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外资参股、外资控股或外商独资设立。 对于外国股东没有特殊的资格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境外股东有特殊的资质要求。 具体要求是: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应当是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5、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到什么主体?

实际控制人应追溯至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机构。

16、实际控制人的五项认定标准是什么?

《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平台综合报送说明》显示:“实际控制人为控股股东(或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或相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应当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境外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共同实际控制。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认定实际控制人: 1)持有50%以上股份; (二)能够通过行使表决权决定选举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并持有50%以上表决权股份; 4)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 5)当不能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在系统中申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

十七、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应当满足哪些特殊条件?

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则宜在拟投资领域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相关行业、科学研究等工作经验。

18、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资管产品吗?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管产品。

19、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冲突的业务要求是什么?

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或目前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20.管理子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管理人所属子公司是指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公司。

21、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关联方是指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冲突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公司等。

(一)关联方包括: 1)金融机构;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3)投资企业; 4)冲突企业; 5)投资咨询企业; 6)金融服务企业等六类企业。

(二)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资金配置业务、小额信贷管理、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以及私募基金业务冲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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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注册或拟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关联方? 根据中国基金会协会对咨询问题的答复:“1)已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无需报告关联方; 2)拟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按照《注册须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如申请机构设有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相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关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相关机构等基本信息。 是否已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与申请机构有业务往来等,如符合关联方要求,需在系统中报送。 不符合关联方要求的,无需在系统中报送。”

22.涉及关联方的冲突相关业务对申请人注册机构管理人有何影响?

(一)关联方涉及冲突业务的,不禁止申请机构申请管理人登记,但审查会更加谨慎。

(二)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许可文件。

(三)此处关联方仅指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冲突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公司等;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投资者、非主要投资者等不属于关联方,须分别满足相关要求。

23、申请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注册第一只基金之前先登记管理人?

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方之间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在登记第一只基金之前不得登记管理人。

24、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方已开展基金业务的,申请机构能否在登记管理人前先登记为管理人?

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方已开展基金业务的,申请机构在办理管理人登记前不得办理管理人登记。

25、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有新申请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说明设立多重管理人的目的;

(二)合理、必要;

(三)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分部;

(四)建立完善的合规与风险控制体系;

(五)说明如何避免同业竞争和制度安排;

(六)实际控制人须书面承诺,新申请人业务开展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合规和自律后果;

(七)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或执行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并保持实际控制权不少于三年登记。

26、申请机构的资本应符合什么要求?

申请机构的资金应当足以维持运营,具体如下:

(一)保证有足够的实收资本,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实收资本通常应足以支付该机构六个月的运营成本。

(二)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且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告中予以特别提醒,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告中。

(三)资料上传:申请机构必须在成立一个会计年度后提交审计报告。 成立时间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申请人可以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需要上传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7、申请人的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应符合什么要求?

(一)办公场所应独立;

(二)工商注册登记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应提供合法使用办公场地的证明。

28. 甄别申请机构雇员的标准是什么?

员工是指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包括国有企业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法第三方领取工资的员工,须提供相关缴费证明并说明付款的合理性)。 应如实公开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

29、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界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董事长、执行董事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30. 申请机构需要哪些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合规与风险控制负责人均需为高级管理人员。

31、申请机构执行基金资格有哪些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2.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有哪些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记录,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近三年内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予申请登记。

33.申请机构的隔离后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和岗位进行相应隔离,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董事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4. 申请组织中的行政职位(兼职)有什么要求?

(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私募股权业务相冲突的机构兼职;

(三)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 如有兼职,应提供兼职合理性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 .),且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1/2;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合理配置工作经历,协会重点关注在多个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状况;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提交涉及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当上传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证明。

35、申请机构的风控是否可以关联?

风控职称不得挂靠。

36.如何认定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相关问题的回复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邮件查询的回复,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兼职条件雇员。 担任其他组织的执行董事或者职工监事为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业务存在冲突的组织中兼任董事、监事。

37、机构投资高管和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专业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负责合规/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等职责。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38.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工作经验?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与拟聘职位相关的拟投资领域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会计、法律业务、经济财务管理、产业科学研究等工作经验,并在拟投资领域拥有相关经验。 与该职位相适应的管理经验和业务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验。

39、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哪些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一)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至少两个其所在机构主导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证明材料。 各项目初始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作用。 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全面反映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签署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加盖公章)原机构)、表决会议决议(原则上需加盖原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认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涉及境外投资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文。

(二)个人股权投资、国家禁止、限制类行业的股权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的项目投资以及其他不能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该材料不作为股权投资经历证明。

40. 申请机构的雇员人数有何要求?

员工总数不得少于5人。

41.申请机构的普通员工可以兼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