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乡镇政府等不同组织和形式行使。 如何准确把握和确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放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人?
农民集体所有制主体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或者机构。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现行法律中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由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行使。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一个突出问题。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代表集体行使;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全部所有权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集体行使。
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可分为三种情况: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2. 2、村民小组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村集体或者村委会。 村民小组; 三、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是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尽管法律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人的规定十分明确,但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突出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界定困难。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规定,乡(含镇)经济联合会、村经济联合会、团体经济合作社等为集体经济组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规定有经济联合会、经济联合会、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会、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独立核算机构。
(二)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存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谁代表? 这个问题相当普遍,在一些地方引起了争议。
(三)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经营。 乡镇没有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现象普遍存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但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需要确定哪类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这是权利的确权登记。 否则,注册认证对象不明确会给工作带来风险,影响工作质量; 但这并不能阻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及其他规定,有关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办理:(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办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时存在的,应当遵循“政经分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优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无乡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