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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6:00

保险资金运用专题|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解读

文章介绍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 同时,股票作为增收型资产,对保险资金增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规模中占有较大比例。 鉴于此,本文以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为切入点,梳理相关主要合规要求,以飨读者。

文章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存量、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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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及相应主要合规要求

(一)投资主体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股票。 。

(二)投资方式

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12号,以下简称《股票投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符合《股票投资办法》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符合《股票投资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符合《股票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 《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从事股票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利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自有资金投资股票。

此外,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等)或二级市场投资股票。市场交易。 方式。

(三)主要合规要求

如上所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也可以委托符合《股票投资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不同投资方式涉及的投资主体需满足不同的条件:

1、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投资主体合规要求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限额2符合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5))建立存量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八)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其他条件”,笔者认为应包括股票投资管理能力。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第一条规定,“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房地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委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因此,投资主体直接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

2、投资主体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的合规要求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股票投资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限额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有专职负责人负责保险资金托管的部门; (四)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已建立存量资产托管机制;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 (二)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条件3。

3、投资主体的其他合规要求

投资主体进行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第一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特点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低于100%至150%,应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应调整股票投资策略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此外,《股票投资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还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中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2、投资对象及其主要合规要求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此外,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资金还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和报价。

另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80号,以下简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优先股。

其中,对于人民币普通股和优先股,监管法规提出了进一步的合规要求:

(1) 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十一条,人民币普通股是指在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品种的人民币普通股: (一)交易所实施“特殊处理”、“终止上市风险警示”的“或者被终止上市(二)最近12个月内股价上涨100%以上; (三)涉嫌人为操纵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拒绝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五)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大幅下滑、遭受严重损失或将遭受严重损失的将来; (六)上市公司披露最近一年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受到监管机构严厉处罚的情况;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种类股票。

另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基金〔2014〕1号,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披露正在接受调查的最近一年受过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上市公司近期披露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四)有人为操纵嫌疑的;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优先股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优先股是指除此之外,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单独规定的其他种类股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类型。 股东在普通股股东面前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包括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具体要求,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长期信用评级应当为A级及以上。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经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优先股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比近期普通债至少低两级或至少低一级发行人近期普通债或次级债已被上述机构评级且存在的,优先股信用评级可由评级机构按照上述原则直接确定。”

三、投资分类及其主要合规要求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2017〕9号,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股票投资”),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4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 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应遵循以金融投资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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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主要合规要求

(一)基金托管

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选择股票资产托管人时,应当选择符合《股票投资托管指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存量资产(试行)》。

1、托管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公司。 《保险公司存量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符合第五条规定托管条件并按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2005〕14号,以下简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托管人应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托管协议,不得将股票资产托管业务与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挂钩。”

2. 托管人选择

根据《保险公司存量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直接或间接持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0%以上股份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不得担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的董事。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10%以上股份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选择此类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

(二)证券经营机构/服务经纪商的合规要求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股票投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净资本符合规定。至少10亿元人民币。 须人民币及以上,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在立案调查中。

2、服务证券公司合规要求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符合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券商”)交易单元模式的,也可以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 此外,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交易参与模式,《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还分别对上述两种模式下服务经纪商的资质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三)资本利用率监管的主要合规要求

1、主要资产类别分类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保险公司(不包括独立账户资产9)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 具体来说,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资产类型分为:

(一)股票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附录“主要资产可投资品种”,“3.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类型主要包括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中的企业(公司)债券类别。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会〔2021〕118号)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根据发行人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确认为固定收益或权益资产,并计入固定收益或权益资产。相应的监管比例管理。

(3) 优先股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通知》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根据发行人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债权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资产或固定收益资产融资工具。 将股权或固定收益资产纳入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通知》第八条,发行人将保险资金投资的纳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计算的优先股调整为股权融资工具,或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未按规定发放股利的,发行人应当自相关决议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计入股权资产,并统一计算投资比例。

2、投资比例

(1) 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配置大类资产的上限比例:权益账面余额合计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不得高于公司的上限。 占季度末总资产的 30。

另外,《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股权资产配置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优化保险公司股权资产配置监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资产配置比例。 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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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关于股权资产配置监管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期末总资产的15%:上季度:(1)人身保险公司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低于100%; (二)最近一年资金运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弱、匹配情况差; (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五)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处罚的;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投资比例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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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监控比例

根据《关于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比例监管的通知》第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纳入重点监控:

品类资产监控。 投资于境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长期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下的境内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以上,或者投资股权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占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评论(左右滑动查看)

一、根据《股票投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股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如下)进行投资。”

2、详见下文偿付能力充足率内容,下同。

3、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条件”应该包括投资股票的能力。

四、根据《股票投资监管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 1)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聘任; (四)投资者其能够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股权变动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兼任其他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一个投资者参与另一个投资者能够对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银行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合资等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八)作为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为投资者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以及姐妹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款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或其前款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公司;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有公司及其控制、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持有的股份时,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以及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自己及其他人不应当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七、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挂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挂牌上市公司股票”本准则中,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且其后每次增持达到5%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将在3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公告。

8.根据《证券法》第6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持有或共同持有,列出的公司已发行的投票股超过10%。 5.在此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天之内,应向国务院和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应通知上市公司,并应公告,并应公告,并上述公司不得进一步交易上市公司的股份。 除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外。 在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投票股达到5%,其股份的持股量每当股份的股份比例增加或减少5%时,每当股份的比例增加,报告和公告应按照上一段的规定进行。 从事实发生到公告后三天之日起,除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外,除了国务院证券外,不得允许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的交易。 在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投票股达到5%,他或她对上市公司的发行投票股的持股应每次将比例提高或减少1%时,事实发生后的第二天,应通知上市公司并宣布。 购买违反第1款和第2段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人都应在购买后进行惩罚。 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行使投票权。”

9.根据“有关保险基金利用率的监督比率”的第7部分,”单独的帐户资产包括人寿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产品,可变年金产品,健康安全委托管理产品,退休金安全委托管理产品非生活保险非预先确定的收入投资保险产品和其他资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分配独立帐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

10.根据“有关保险基金利用比例的监督的通知”第7条的“解释事项”,本条中提到的总资产应从债券回购资金的余额中扣除独立帐户资产的数量。 单独的帐户资产包括人寿保险与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可变年金产品,卫生保障管理产品,养老金安全委托管理产品以及非生活保险非预定收入投资投资保险产品和其他资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应为该集团母公司的总资产。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分配独立帐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

关于作者

张万威

毛毛鲁伊的高级合伙人

Zhang 律师是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他的主要业务领域是保险,信托,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房地产,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投资和融资以及相关的商业争议解决。 Zhang 律师及其资产管理团队已代表许多著名的国内保险基金,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完成了数百个投资项目/计划。投资方法包括债务投资,股本投资和其他形式,投资领域包括房地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市政建设,化学能源生产和许多其他行业。

何艳梅

律师hirun

律师毕业于中央金融与经济学法学院。 她获得了法律学士学位,管理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 她目前是财务管理团队的执业律师。 自从他开始练习以来,他的主要业务领域一直是保险基金,信托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房地产,基础设施发展和建筑,投资和融资以及其他财务法律事务的利用。 近年来,我们为许多国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 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基础设施,新能源行业和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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