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武汉市科技进步的通知》
关于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政[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28 日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系统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一公里”问题培育企业,将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 为发挥武汉优势,加快形成新生产力,推动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打造学校与土地深度融合先行区
(一)推动高等院校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为推进全校创新经济带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积极对接和服务高校,加快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和各类大众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开展汉族高等院校服务地方贡献评价,把留汉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作为地方支持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汉族高等院校财政经费等。 表现最好的将给予最高综合奖金3000万元。 深化校(院)地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高校与地方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二)深化专业科技成果赋能改革。 支持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和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赋权改革,将持股比例不低于70%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授予人民(团队) )已完成的成果,给予科研人员无限期使用10年以内科技成果的权利。 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本单位登记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独管理制度。 通过作价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股形成的国有资产减值、破产清算与现有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同,不纳入管理层考核范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转让”模式,鼓励和引导单位通过约定的“先免费试用、后有偿转化”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门槛。
(三)强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大专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由本单位留存,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不得上缴国库。 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并登记技术合同的,可按规定获得70%至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税法。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再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股权激励。 技术转移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四)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我们每年引进和培养10支高端创新团队,深化顶尖人才“一案一议”引进机制,根据人才需求提供定制化支持。 启动“探索计划”,支持不少于1000名青年科技人才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以“用”为导向的前沿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科研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无创源”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竞赛,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河内获奖项目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与本市科技规划体系相对应。
(五)提高创新平台成果产出效率。 支持汉企、技术转移机构、创投机构等市场主体与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湖北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接,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成果取得的成绩和市场前景。 性科技输出。 鼓励创新平台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平台+企业+基金”模式推动“沿途产卵”和“沿途创新成果转化”。 探索地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循环投资机制,支持创新平台利用结余资金依法设立项目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投资,产生的利润反馈项目研究和开发。
2.打造创新应用场景首选区域
(六)充分发挥场景应用牵引作用。 发布场景应用开放清单,聚焦基层治理、社会民生、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领域,鼓励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放场景资源。 确定一批对创新成果应用友好的单位,鼓励其为创新成果应用提供机会,帮助企业实现技术迭代升级和产品应用推广,加快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七)加快“四新”“四歌”推广应用。 推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当地应用,支持参与“无创汇”系列活动,增加产业应用机会。 支持“四个第一”(第一个重大技术装备、第一批新材料、第一版软件、第一轮工程流片芯片)率先市场化应用,重点支持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对单个项目择优给予最高优先级1000万元支持。 政府采购中,应当合理设置原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表现等为由限制“四一”产品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需要采购“四歌”产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八)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每年创建10个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全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科技领先企业牵头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建立产业联合创新实验室。 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领域,通过“揭榜”、“军令状”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推进重大科技项目不少于10个,单项资助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人民币支持,并赋予技术路线自主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控制权。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实施“培育计划”,评选1000家初创科技企业,每三年实施周期实施。 采取逐年淘汰、滚动支持等方式,继续培育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跨越计划”,鼓励科技型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校企联合实验室,推动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的跨越型企业建立企业法人实验室。研发中心,并提供建设补贴。 实施“瞪羚计划”,选拔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成长性快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晋升“瞪羚企业”。 实施“领跑计划”,充分发挥产业链技术领军企业的引领作用,持续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和整体竞争力,协同引领中小企业打造创新集群。 设立“无创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研发、试点成熟、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建立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服务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3.打造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示范区
(十)推动中试平台升级改造。 优化一批重点中试平台布局,持续推进各级中试平台开放共享,为科技成果提供中试成熟和检验检测服务。 根据重点大型仪器设备综合投资成本以及试点平台对外开放频率、服务质量、产出成果等因素,选择试点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每年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打造具有技术研发、中试成熟、检验检测等功能的综合服务载体,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
(十一)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在汉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提供“订单式”研发转化服务,助力产业动能转型升级。 通过引入创新需求等方式,打通“技术研发+中试成熟+技术转移+投融资+企业孵化”的成果转化链条,全面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功能。 进一步支持无创院高质量发展,推进无创院总部基地建设,鼓励无创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构建健全“政产学研”创新转化体系、研究和金融服务”。
4.创建技术转让和转化交易的动态区域
(十二)建设辐射全国的大型技术交易市场。 大力引进全国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打造多主体协作、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市场枢纽,加快形成服务武汉都市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技术交易枢纽长江,连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 市场。 加快完善技术交易服务链,完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的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提供发布、验证、评估、交易、登记、展示等服务。 、投融资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服务。 支持高校、事业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入市和销售,组织财政金融支持形成的在一定期限内未转化的成果进入交易所,发布信息、促进转化。
(十三)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专业力量。 鼓励汉族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 支持河内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部机构,或与企业联合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建设高水平技术经纪人队伍,探索增设技术经纪人职称,组织职业能力培训和职业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人按规定申报武汉市人才计划。
(十四)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发展。 支持汉市企业向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 对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 对在汉完成成果的单位,按上述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在汉提供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按上述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其中对技术经纪人的奖励不低于30% 。
5、打造成果转化综合服务集成区
(十五)建设“物创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编制产业创新地图,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产业优势和短板,大力培育或吸引重点企业和人才。 依托产业创新版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新一代数字技术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基础,进行成果转化梯度培育,推广成果样本、小试、先试、商业化、产业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围绕创新侧和需求侧建设全市科技创新网格,配备科技网格服务队伍,做好政策推动、跟踪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 建立产业诊断、企业需求、科研团队、创新成果、金融资本五个导航体系,实现线上智能匹配、线下精准对接。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加强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作用,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加快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探索建立高价值专利组合库,支持领先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共同建立专利资源共享机制,探索专利资源“企业使用、政府补贴”等模式,促进将现有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七)加大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力度。 鼓励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重点对“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未来”进行投资奖励和投资损失补贴。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初创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转让之日起满2年的,对其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投资公司的最高回报。 100万元(仅限首期投资),每个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投资额500万元。 对投资我市创业科技企业2年以上、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当年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项目首轮投资,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每个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可达600万元。
(十八)优化科技成果信用服务供给。 鼓励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营业部、分支机构、业务中心等,配备专职营销、审批人员,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和科技金融专家数据库。 加大科技型企业贷款服务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名单,力争实现入库企业银联率100%、有有效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授信率100%。 推广“专专新贷”等制造业特色金融产品,扩大“银水贷”、“信谊贷”等信用贷款产品使用,力争科技企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0%以上。
(十九)推动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和改革创新。 以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升级为契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体化、创新型实体转型。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国有企业调整股本结构,优化增量投资,抢占产业“新赛道”。 探索“聚焦一产业、培育一项主业、设立引进一只基金、建设运营一园(楼)”的模式,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企业,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输出和转化。 在考核企业领导者的经营业绩时,研发投入可以作为利润进行加回。 推动国有科技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研发储备。 对于“科改企业”,如果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预算内难以解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分红激励所需的工资总额,可以实行单独管理,不计入工资总额。集团公司的预算基础。 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二十)营造容忍错误的科技创新环境。 完善创新尽职责任免除和减免机制,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办理相应决策遵守程序,勤勉尽责,不谋取私利,不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 造成影响的,依照规定、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免除责任或者从宽、减轻责任。 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认真对待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益,依法保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 、科研人员的合法产权和创新利益。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规定如有具体实施办法的,将根据工作实际继续落实; 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