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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17:03

四川省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适用侦查令办法(试行)

四川省高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侦查令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当前有效

发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自然科学厅省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交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律师协会

文件编号:川高发法[2019]256号

发表日期:2019年12月06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有效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有关单位、机构,各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全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本法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总局、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交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局、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民事审判执行阶段侦查令适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侦查令适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规范侦查令的下发程序和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行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确实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经人民法院申请并批准后,《批准书》是人民法院向协助侦查人员收集有关证据或者信息的当事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的程序,包括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执行复核案件以及已经生效的执行案件。结束执行程序。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适用调查令的其他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员,是指调查令中指定的需要向持有令状的律师提供指定证据或者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正在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按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

在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申请的,应当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四条 调查令持有人应当是受当事人委托,向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参与民事案件的律师。或执行程序。

第五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定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责令调查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等。 经评委审核内容固定、清晰,载体稳定,密封、转移方便。 笔录等具体证据的复印件或副本,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词。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证明;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当事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财产证据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四)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第三人提出正当或者不当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资料;

调查环境的目的和意义_调查意义和目的_意义调查目的环境是什么

(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的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或者信息。

申请调取的证据、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该证据、信息的调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再发布调查令。

第八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执业机构的委托书;

(四)委托律师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案号、申请人和持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自行调查无法收集的原因、证据线索和本人的基本情况协助调查人员等,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章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下达调查令。

调查令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或者由审判长经合议庭审议后作出。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将发布调查令并报总统备案。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并记录在笔录中。

法官在审查下达调查令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集体、个人、企业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问责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刑罚制度的意见(试行)》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下达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流程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要求调查人员提供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

(七)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没有调查取证必要的;

(八)其他不宜下达调查令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案由;

(二)案件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号码、申请人姓名等;

(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律师执业证书号码、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调查人员应当提供的证据或者资料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