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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19:04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4年实施,并于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设不断积累经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取得长足进步。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应了现实关切各级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经营者义务,丰富消费者协会职责,初步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治理体系。

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关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知情权、人格权和监督权。 然而,上述消费者权利是抽象的,而消费活动则是具体的。 抽象的权利规定有时会偏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消费品和服务种类日益多样化,以及经营者经营方式的发展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的颁布,丰富了消费者特定权利的内涵,提高了消费水平。 保护规则的确定性。

例如,消费者预先支付押金、运营商收取预付款的消费方式曾经非常流行。 一旦收取押金和预付款的经营者停业或搬迁,消费者往往很难找到该经营者,经营者想要退还押金和预付款更是困难。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按约定返还押金、预付款的义务,同时要求经营者提前告知消费者、公布有效联系方式等,从而降低消费者追回押金、预付款的难度。 又比如,当前网络直播的盛行,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条例》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他们还要求,发生纠纷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和业务记录,尽力保护网络直播消费者。 合法利益。 又如,针对未成年人容易沉迷网络、老年人容易受运营商虚假宣传影响的现实,《条例》要求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运营者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和权限管理。 、消费管理等职能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保健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显然不符合他们的实际需求。 或服务。

《条例》积极应对我国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困难、堵点和重点问题,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按照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从而丰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的实质内容。

建立经营者行为多重约束机制

在商业活动中,大多数经营者都会面对很多消费者。 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很容易利用消费者缺乏信息和经验的情况,有意无意地损害消费者权益。 建立良好的经营者约束机制,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平衡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消费者安心消费、经营者稳定经营。

《条例》第二章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并列规定,科学体现了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互动关系,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经营中两者的关​​系。 该人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法选择题_消费者权益的选择题_消费者权益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规范,为经营者提供经营指导。 例如,《条例》丰富了经营者真实姓名公示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展示真实姓名和标识。 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主页、视频画面等上清楚说明或者标明真实姓名和标识; 出租他人柜台、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标识,还要求柜台、场地出租人建立现场经营管理制度,核实、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经营者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这些规定不仅让消费者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也给经营者带来压力。

为了协调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条例》要求经营者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第一时间等制度。查询责任、先行赔偿、网上纠纷解决。 通过这种制度创新,缩短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距离,有助于避免消费纠纷的激化。

丰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设一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责任。 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消费者已经养成了遇到消费纠纷时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的习惯。 《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申了消费者协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具体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多项新职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我国消协主动开展对比实验、消费调查、发布消费警示,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包括组织比较实验、消费者调查、消费者评价、公布投诉信息、对投诉产品要求鉴定、发出消费者提醒和警示等。 有理由相信,消协今后将继续处理个人消费者的消费投诉,也会更加关注消费群体面临的共性问题。

《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应该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消费者协会通过受理投诉帮助消费者解决具体消费纠纷,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共性、共性问题应当主动介入管理。 这有利于解决具体的消费纠纷,也有利于加强消费群体权益的前端保护。 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很容易就事论事地解决个人投诉,很少触及经营者的经营和行业利益。 根据《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应该看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协调解决具体消费纠纷,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明确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的目标,我国将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的新时代。

《光明日报》(2024年3月30日第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