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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05:23

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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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一章的“设立”部分共20条。

第91条设立方法未作实质性修改。 删除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条件。 由于定向募资涉嫌非法集资,公开募资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募集设立的情况比较少见。

第 92 至 94 条,发起人。

(一)明确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

(2) 保荐协议,不变。

(三)新增要求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以股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为支撑,并增加票面股份和类别股份的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也由公司章程确定。 陈述事项。

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第252条、注册资本。

(一)配套股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定义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二)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由原来的认缴改为实际缴纳。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认缴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认购拟发行股份总数的35%,并足额缴纳股款,否则,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强化直接人员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20万元; 情节严重的,处虚假出资额、不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筹款和设立。

(一)募集股票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购表,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

(二)公开发行股票缴足股款后,须验资且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 不记名股票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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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成立大会。

(一)召开设立大会是为了募集设立,未发生变更; 增设设立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确定。

(2)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资本充实原则。

(一)认购人要求返还股本的情况以及发起人和认购人不得抽逃出资的情况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二)出资责任及不得逃避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三)强化直接人员责任。 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逃缴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逃缴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净资产。 增加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删除申请设立时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重复文件的要求。 设立活动的法律后果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知情权。

(一)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单应当在公司保存,不得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抄送。

(三)新增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4)增加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要求。

(五)增加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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