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我开了一家公司,你来投资,年底我会给你分红。”
现代,有些人会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受对方利益的驱使而投资自己的公司。
但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你的“朋友”却以各种理由不给你分红。
此外,您的“股东”不会收到您参加任何公司会议的通知。
这个时候你可要小心了! 因为你很可能没有被你的“朋友”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公司也没有实际为你缴清股份,所以你“名义上”成为了这家公司的透明股东。
那么,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追究责任,拿回我们的投资呢?
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能的。
我所近期接到一起“投资纠纷”案件。 客户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投资10万元“入股”他的公司。 但公司并没有将他列入股东名单,年底他也被宣告“未盈利”。 “不会为此支付股息。
客户无奈,只好找到我所律师帮助其上诉,并要求返还全部资金。
以下为本案基本事实、律师办案流程、律师陈述及法律规定。 我们来看看我们的律师是如何协助他上诉的,以及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案件基本事实:
小A和小B是朋友。 出于对小A的信任,小B出资10万元投资了C公司。小A是C公司的法人。在C公司成立初期,小B参与了C公司的管理。并配合C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参与筹备活动。 小B以为自己是正式股东,但后来C公司不再通知小B参加任何会议,小A也以没有利润为由拒绝支付股息。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全部资金。
2、办案律师:
我所接到委托后,及时与小B沟通,并前往市场监管局调取公司内部档案,寻找对小B有利的证据,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资本及资本占用费补偿。
3、律师表示:
1、小B基于对小A的信任,向C公司出资10万元,双方共同同意购买15%的股份。 但小B并没有成为C公司的股东,C公司也没有将小B登记在股东名单中。 小B从未参与过C公司的分红,C公司应归还小B所持股份的资本,小A已书面承诺保证投资。 A公司、C公司应对返还资金、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小B并非C公司股东,不持有任何股份。 小B尚未登记在股东名单中。 小B没有参与A公司的任何分红,小B认为C公司以购买股票的名义使用其资金,小B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 投资C公司获取股东回报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小A和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3、由于C公司和小A尚未履行将小B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义务,C公司章程显示,小B实缴股份为0股,尚未对公司产生公示效果。公司债权人认为,小B所支付的投资款尚未对C公司的资本面貌产生影响。 C公司的债权人没有需要保护的信托权益。 小B要求C公司、小A返还投资,不涉及因抽逃资金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
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变更、转让、撤销等需要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采取措施或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投资一家公司,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你分红,也不邀请你参加任何公司会议”的情况,要小心该公司并没有将你列入股东名单。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您可以联系律师协助您协调和申诉,帮助您收回投资,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