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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14:51

浙江省海棠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海棠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棠安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完善海棠安澜项目财政资金全流程管理,促进海棠安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2020]29号) 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实施及风险的规定》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条 海棠安澜工程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安排在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落实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 海棠安澜工程重大专项行动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纳入《浙江省海棠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并符合省补贴政策的海棠安澜项目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的实施期限、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以及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职责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26+3”沿海县(市、区)和海岛地区问题海堤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投资核准后,按现行两个百分点提高10个百分点。分类六级补贴标准【核准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补贴。

第六条 其他海堤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投资核准后,按现行两类六级(核准投资额×50%×分类分级系数)给予补助

第七条 管理范围外的海堤建设项目综合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省管海堤经投资审查后,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财务审核程序及要求

1、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市、县财政局应参与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项目的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进行研究分析和专项论证。

对列入省级及以上专项计划并实行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制度的项目,市、县财政局还应报送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决策,省财政部门以简易方式调查、审查、确认。 未提交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分析等材料的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二、可研审批阶段,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财政局还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报告》(格式见附件)。省财政厅说明项目概况、预期业绩、项目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建设期市县财政收入、建设期其他在建基建项目资金需求等。

资源利用的资金投入_资源类投资占据很大比例_某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省水利厅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抄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项目建议阶段结合行业评审和审核意见,对市、县财政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根据项目类别反馈:

对省级批准的重复率在100年(含)以上的海堤建设项目,省财政厅收到省发展改革委资金询价函后,参照书面建议对省水利厅提出的省级项目资金安排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对重复率低于100年并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海堤建设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将出具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贴意见函函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水利厅。

第九条 审查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获批后,省水利厅组织投资审批,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实施。

1、投资审查。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预算编制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组织对海棠安澜重大项目进行了投资审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并通报各市县,作为省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工程部分、专项部分和征地拆迁补偿部分投资纳入审查,工程管理范围外的整合部分投资不纳入审查。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部分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重点审查工程量和单价。 涉及防洪道路与交通道路相结合的,按照防洪道路标准纳入。 其他特殊形式的隧道、管道等组合,按照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标准纳入。 替代工程措施将纳入审查范围,设计单位在可研阶段论证时提出基本方案。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专项部分投资、必要的水生态恢复保护工程等,作为主体工程的附属设施纳入水利投资,一般以经济性、适用性为标准。

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部分征地和安置补偿投资,征地范围按照项目用地预审红线确定,原则上不超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征地补偿单价按照该地区综合地价核定;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标准核定; 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政策规定计算。

为统筹推进海堤安全达标、生态质量提升、一体化提升,更好发挥海堤综合效益,各市县将生态、工业等项目纳入海堤工程统筹实施。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海堤工程。 审查部分将相关功能纳入管理范围的投资,按照符合防洪安全标准要求核准水利建设投资。

2.预算审查。 各市、县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时报送下一年度海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省补助资金需求。 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市、县要创造条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实施计划,提交资金申请; 对继续支持的项目,市、县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资金、资金支付和项目投资。 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提出省补助资金需求; 对已下达省投资计划80%以上的重大水利工程,市、县应提供下一年度资金预计到位情况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市县项目前期进展或实施进度、工作配合、提交材料、项目重点等情况,结合省财政厅提供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和年度预算资金规模,优先纳入。省水利厅. 年度省补助范围内的项目及补助金额。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助安排。加强基金管理,暂停投资计划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项目。 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 市、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交资助申请。

资金下达及支付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竣工阶段管理程序及要求

1、海棠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当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水利部门开展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批准财务决算,督促项目顺利推进管理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海棠安澜工程建设社会经济效应宣传。 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建设项目,市县共建单位将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