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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06:44

“黑入”停车系统、偷偷安装GPS追踪器、出售个人信息,这真是一种“惩罚”!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2023年新时代推进法治十大案例”网络投票活动正式启动。 45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例在网上展示并接受公众投票。 12月21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播出其中典型案例,见证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展。 请关注《黑入停车系统、偷偷安装GPS追踪器、出售个人信息,颇有“惩罚”》

“赏金猎人”听起来是一个神秘而传奇的职业。 有人制作了一个名为“赏金猎人”的应用程序。 在这个应用程序中,所谓的“猎物”是停在路边的车辆。 如果你拍下它的照片,你可能会得到“赏金”。 一张不经意的照片就能让用户有机会成为“赏金猎人”。 然而,此类行为却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我们来看看“2023年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候选案例↓

“黑入”停车系统非法获取车辆行踪

这款名为“赏金猎人”的软件看起来就像是一个普通的应用软件,并且宣传为非常简单易用。 下载软件后,用户只需对看到的任何车辆进行拍照,然后将照片和车辆位置上传到平台。 如果用户上传的信息恰好是开发者需要的,他们将收到一定金额的报酬。 报酬。 这很快就吸引了很多用户。 从软件用户的角度来看,这只是随手拍下照片传下而已,而且照片都是停在公共场所的车辆,他们很难意识到会发生这种情况。 与违法活动有什么关系?

警方调查发现,该软件的开发者是一家投资公司的经营者谢某。 他为什么想了解这些车辆的信息? 他能从这些信息中得到什么? 这要从谢曾经接到的一笔生意说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西平:谢经营一家叫裕丰达的公司,他接到雇主要求寻找别人的车辆。

谢先生经营的公司原来的经营项目并不是寻车,但在经营过程中,他发现把寻车作为主业可以赚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立元:谢某曾经帮别人找贷款,然后找贷款时抵押的资产,包括找车辆。 在公司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找车。 主持人。

当时,谢正在找人开发这款名为“赏金猎人”的软件。 但使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通过该软件搜索汽车时,获取的车辆信息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

公司经营者谢某对现状并不满意,想通过更便捷的技术手段找车,于是请员工黄某寻找解决方案。 为了通过技术手段快速找到汽车,黄某通过网络找到了软件开发人员李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西平:李设计的这款软件可以绕过智能停车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能够及时捕获平台输入的车牌号码,通过车牌号码抓捕公民。 停车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只要车辆的信息被这个智能停车平台读取,无论车辆什么时候进入停车场,或者停留多久然后离开,谢先生都可以通过新软件轻松获取车辆信息和行驶轨迹。 。 不过,谢氏公司的业务不仅仅只是提供找车服务。 它声称,如果你想了解目标车辆的实时动态,它还可以提供实时GPS定位服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朱西平:所谓商家可以实时掌握车辆的动态信息和轨迹信息。 这就是所谓的Post-G(GPS跟踪器)。

就这样,谢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车辆信息获利650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立元:每辆车100元。 它仅获取车辆的实时位置。 他不会提供车辆位置的后续变化。 如果是G装,即GPS装的话,价格是3500元。

审判的焦点是停车信息是否算作个人信息。

“黑入”停车系统获取车辆位置信息牟利,甚至进一步在目标车辆上秘密安装定位装置,掌握车辆实时动态,导致个人行踪、个人信息被泄露。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停车信息是否算作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争议焦点。 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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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以罚款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公民停车信息与日常生活习惯、模式、轨迹密切相关,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西平:刑法第253条之一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身份、个人信息有关的。 与活动相关的信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可以锁定公民的身份。 与公民活动有关的信息称为公民个人信息。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立元:谢某是得到了一些贷款公司的授权,所以不排除其中一些贷款公司获得了定位车主的授权并相信可以安装GPS。 不过,车主们应该说,他们并没有直接授权谢某追踪他们的车辆。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谢某声称自己是受贷款公司委托查找车辆位置信息的。 双方的此项委托均属非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西平:能否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或者得到公民个人的明确同意和授权才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得。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公民个人信息的真正权利应该掌握在公民个人自己手中,这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

2017年“两高”出台的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电子方式记录的信息。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西平:往往公民个人的行为轨迹,或者与之相关的车辆的停车信息,与公民的隐私和私人活动高度相关。 这类信息往往还涉及公民个人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此类信息也属于高度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谢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共5起,非法获取车辆位置信息40万余条,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朱西平:应该说,他侵犯的是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公民行动自由等隐私领域。

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5年10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指出,谢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停车信息、车辆位置并对车辆进行跟踪定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立元:车辆的位置信息是否会对驾驶员的安全构成潜在危害,车辆的位置信息是否存在合法、合法的使用方式,目前情况并非如此。 谢他们可以保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邓友华: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大的。 停车信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