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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16

赤峰市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办法

赤峰市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国有资本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入并分配收益所发生的收支预算。 它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适度集中。 统筹企业自身积累发展的需要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聚焦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与政府公共预算(总预算)相联系。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企业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计入赤字。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是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和国家股权比例的规定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征收或者放弃国有股收益权。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入、国有资本转让收入等。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将利润上缴国家;

(二)股利、国有股(股)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转让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包括资本支出、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主要包括:

(1) 资本支出。 是指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1、对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投资;

2、增加对现有企业或在建项目的资金投入;

3、购买公司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2)费用。 指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费用等的支出: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费)支出;

2、企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支出;

4.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支出;

5、企业银行贷款贴息费用;

6、其他费用。

(三)其他费用。 经市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必要时可以用于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编制、批准并上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会同有关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执行国有资本预算、拨款和监督使用。

(二)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是国有资本运营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研究制定所监管(挂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办法;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组织监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报告,负责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支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制度; 编制、报告、拨付和执行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一)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式、报告形式、时间要求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查汇总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财务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查、汇总编制市国有资本运营预算草案,并会同国家财政报市政府批准。自有资本运营预算部。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令企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资金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