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5日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投资业务,促进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规定》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已修订,近期已征求行业意见。
据悉,本次修订整合了现有规则,并略有改进。 在适应实际需要、回应市场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放权与监管相结合,适度优化单项监管,包括适度加大两类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力度。 投资标的类型、闲置资金管理灵活性提高等。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首先是梳理相关规定,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落实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要求; 按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明确母子公司对全业务链条“纵向”一体化管控;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两类子公司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指引执行两类子公司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强化对违法关联交易的约束; 现有的响应标准已被整合。
第二步是根据股权投资业务特点,优化相关业务制度,完善相关内控要求。 两项规定(征求意见稿)适度增加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投资标的种类,提高闲置资金管理灵活性:另类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均可进行管理现金管理的目的 闲置资金,但应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只能投资于按照规定公开发行的利率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法、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存单(剩余期限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开放式现金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证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
征求意见稿适当优化了备选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具体来说,根据《另类子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名录》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等其他业务; 替代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后续投资业务; 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证券公司应当进行清晰合理的业务划分,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冲突。利益转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子公司对非标准化金融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督促子公司规范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信息显示,为实现“推动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架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控、有序化解风险”的工作目标,2016年12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协会发布《另类分管规范》和《私募股权分管规范》,并与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建立三方会商机制,监督指导券商规范及时全面调整组织架构,两项规范于2020年首次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现行管理规定总体适应了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发展的需要。 此次修订主要是保持与相关规则、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强化以往的有效做法,并进行小幅调整。 进行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和行业预期稳定,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行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行业发展和市场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 要适应实际需要,回应市场合理需求,适当优化单项规定,更好发挥投资业务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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