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信用中介机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
一、小额信贷市场迫切需求的现实
2、得益于在线获客和智能匹配的技术优势。
三、商业银行信贷能力得到及时补充
第九章信用中介机构转型发展的思路
1. 建立监管机构
二、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几种选择
三、标准化发展的几项主要任务
第十章 关于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监管的若干建议
1. 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要求
2.信用中介资质要求
三、信用中介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四、信用中介管理制度要求
5、客户服务要求
六、绩效工资考核要求
结论
致谢
联合研究小组成员
介绍
近年来,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悄然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给金融市场和社会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挂牌后,对贷款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些省市金融监管局出台文件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规范。 但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尚未明确表态或行动。 。
为此,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商学院、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与上海相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汇融信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组成“联合课题组”。 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小型座谈会、网络访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等进行调研,秉承“既不简单解决,也不放任不管”的原则,走近企业,解决问题。从信用中介业务创新和监管两个角度,提出了信用中介转型设计、清理整顿方案,回顾了信用中介监管路径和方法。 提出了几点建议,衷心希望这份研究报告对我国信用中介机构未来的转型发展有所帮助。
01 信用中介兴起的背景
一、信用中介机构异军突起的背景
目前,我国约有38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951家小额贷款公司。 每个公司都有很多信用贷款产品。 不同机构的产品差异很大。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放贷机构仍呈现增加趋势。
在这个结构下,一边是微小的个人和需求,一边是无数的机构和产品。 当普通借款人面对如此多的机构时,就会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让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过程充满痛点。
于是,信用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可以有效满足借款人的各种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2、信用中介机构存在的几大理由
1、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找中介和找银行是有一定区别的。
(1)商业银行只能提供现有的银行产品和配套计划,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可能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而寻找中介可以一次性匹配市面上几乎所有的银行产品,并给出最佳的匹配方案。
因为信用中介可以向借款人展示不同商业银行的不同信贷产品,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信贷产品。 在多家银行的不同产品中,一定有一款最适合借款人的需求。
(2)普通人贷款,尤其是第一次贷款的人,不知道市场上哪些贷款机构最适合自己,更不知道哪家机构能成功贷款? 哪一个更快? 哪一家的利率最便宜? 不过,借款人可以通过寻找信用中介机构定制有效的贷款方案,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盲目申请带来的问题。
(三)普通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办理渠道没有太多重叠。 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存在一些小瑕疵,银行很有可能会拒绝贷款。
信贷中介对各银行贷款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十分了解,可以一次为借款人准备,一次提交材料,无需来回补充材料,顺利拿到贷款。贷款获批。
2、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
(一)提高工作效率。 信贷中介机构对银行贷款流程、程序、材料非常熟悉,对具体业务的办理非常有效,间接提高了银行的贷款效率。
(2)节省人工成本。 调研组在深圳调研(线上)期间了解到,目前深圳多家本土商业银行都在裁员,信贷部门人手十分紧缺。 如果允许借款人直接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将不堪重负。 如果通过信用中介来帮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就不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
3、从信用中介角度来看,可以获得可靠的贷款担保。
信用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有着相对熟悉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信用中介机构依托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提高贷款成功率。
三、信用中介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信用中介行业鱼龙混杂,基本情况不明朗。 目前尚无关于该国有多少信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准确数据。
研究团队根据各方信息初步测算:全国信用中介从业人员规模约为1.5至200万人,不包括采用插车、电话营销、网购、派单、横幅等业务推广方式的人员。 。 具体员工人数未知。 准确的统计。 目前,信用中介逐渐呈现出以下经营特点:
一是从单一的信贷咨询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发展。 多元化、集团化,依托贷款行业长久以来的垂直搜索模式,转型升级,包括信用卡分流、现金贷分流甚至财富管理。
二是从完全倾销模式向经纪人社会化发展。 通过互联网批量分类筛选,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特征、基本信用信息、大概金额要求、时间要求,然后分发对接银行、小贷、互助金等金融机构平台通过经纪人团队为借款人提供工具、社交网络等综合服务。
目前,除部分信贷中介机构为非银行持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产品外,全国大部分信贷中介机构均接入各商业银行现有的贷款产品。
一般来说,一个信贷中介可以掌控10-20家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个别信贷中介则宣传自己拥有市场上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产品。 这对于普通金融借款人来说已经足够了。
02 信用中介概念及业务特点
一、信用中介的基本概念
信用中介的基本概念。 信用中介是与商业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借贷公司等机构合作的服务平台。 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为客户匹配最合适的信贷产品,协助客户获得贷款资金,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信用中介机构以信息咨询机构和个人的形式存在,有线下和线上两种形式。 贷款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信用咨询服务、维护贷款平台的运营以及管理投资理财等金融活动。
2、信用中介业务主要特点
1. 中间性
信用中介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 他们不直接指定借款人和资助者,也不承担贷款风险。 他们更多的是中介或者中介服务。 这是信用中介机构最大的业务特点。
2、渠道广泛
信用中介与多家商业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 他们的贷款渠道多,手头有更多的贷款产品,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专业
信用中介从业人员熟悉商业银行贷款流程、信贷产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要点。
商业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公司的金融产品仍存在差异。 每个机构的信贷政策和要求也不同。 内部工作流程和信用管理规则更是多种多样。 信贷中介从业人员一般能够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对信贷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对信贷市场信息的变化敏感,善于从众多的贷款类型中选择最合适的贷款产品来帮助借款人省心、省力、省成本,减少盲目申请,少走弯路。
03 信用中介及相邻业务关系
1、与银行代理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代表不同的利益和意愿。 信用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利益。 银行代理人( )代表商业银行的利益。 银行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权限行事,即代理人执行银行的意志。
其次,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客户与信用中介之间是一种委托、信托关系。 信用中介机构的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信用中介机构应当向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代理人与商业银行具有代理委托关系,仅对银行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2、与P2P网贷的区别
P2P网贷(Peer to Peer)最大的特点是点对点,即最终资金供给者和最终资金需求者直接建立借贷关系。 资金链短,借贷关系呈现扁平结构。
信用中介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向双方或一方收取手续费或赚取一定利差的模式。 最大的特点是点对点,是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 呈现三角形结构。
三、与地下钱庄的区别
地下银行(银行)又称影子银行,是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组织。 他们的职能包括非法银行、私人金融公司、银行等。表面上看,他们可能作为合法组织存在,如装修公司、当铺、银行、外资银行等。外贸公司、旅行社等,地下贷款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 他们的业务包括高利贷、资产转移、诈骗、洗钱、非法汇款等,往往导致违法性质。 信用中介机构本身并不直接开展借贷业务。 他们依靠商业银行向外部各方提供贷款。 他们从事的信用咨询和金融产品服务相对单一。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4、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大多数贷款人出于亲属关系、地域关系或商业关系而放贷。 放贷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持一种特殊的关系,而不是为了增加钱的价值。 在信用中介关系中,基本上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亲属关系、地域关系。
5. 与影子银行的区别
信贷中介业务的本质是帮助商业银行等资本方发放贷款,而影子银行业务则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实现信贷功能转变。 两者的业务表现不同。 同时,信贷中介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而影子银行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 两家企业的国内会计科目也不同。
六、与技术出口业务的区别
金融科技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提供的技术输出服务包括提供客户数据、场景设置服务,甚至风控系统和模型等,都属于技术输出业务的范围。
显然,信用中介业务和科技输出业务的关键在于金融科技公司是否实质性参与了融资方的贷款业务流程。 如果利用自有系统或渠道获客,将客户推给融资方后,不再提供进一步贷款。 服务业属于技术输出型企业。 如果说信用咨询、投资安排、风险管理、协助理赔追偿等服务进一步完善的话,那就是信用中介业务。
七、与联名贷款业务的差异
首先,在信用中介业务中,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之一,本身并不具备放贷资格。 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合作双方均具有放贷资格。 在信用中介业务中,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放贷。 资质:信用中介机构不具备任何借贷资质。
其次,在信用中介业务中,融资方是整个业务的核心和主导。 信贷资产全部纳入融资方资产负债表,融资方获得全部风险溢价。 但在联合贷款业务中,联合贷款机构和资金方必须独立批准贷款。 双方都是整个业务的核心,然后将信贷资产按照出资比例纳入各自的资产负债表,从而获得各自相应的风险溢价。
八、与贷款协助业务的区别
信用中介和助贷业务本质上是协助金融机构放贷,但助贷业务一般都有一个增信过程,主要是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 增信机构的增加并不能消除信贷固有的风险。 但增信计划可以提高资质不能满足资金方要求的边际客户的信用,分散资金方的信用风险,相当于帮助资金方放下了服务边际客户的心力,提高贷款人的普惠效应,也增加了边际客户获得信贷的机会,对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信用中介业务没有这个业务流程,也没有增信流程。
04 国外信用中介机构简介
1、信用中介理论创始人
道格拉斯·戴蒙德( )是芝加哥大学教授,金融中介理论的创始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界认为,随着银行对融资信息垄断的结束,银行的地位不断下降。 在戴蒙德的逆向思维中,信用中介问题最初是沿着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发展起来的。 1984年,戴蒙德在《金融中介与代理监管》中提出了著名的“代理监管”理论。
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借款人会遭遇事后道德风险问题。 借款人一旦借到了钱,就可以用它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并且不花费任何成本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 然而,金融合同对其的约束能力很低,这会增加金融风险。
引入金融中介后,金融中介可以作为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代理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而且,戴蒙德用模型证明,相比于让储户直接监督借款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
此外,戴蒙德()还分析了金融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在提供流动性方面的互动。 戴蒙德认为,现实世界中有大量的富人不敢轻易投资,因为他们很难及时获取市场项目信息。
如果没有人来投资项目,市场缺乏资金,那么市场上运营的项目就会减少,反过来提供的信息也会减少,从而进一步减少流动性的供给。 在戴蒙德看来,如果有金融中介参与进来,这种困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打破,市场的流动性供给可以得到改善,可以节省巨大的社会和资金成本。 2022年10月10日,道格拉斯·戴蒙德成为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人之一。 与其他两位获奖者相比,戴蒙德在经济学研究领域颇具前瞻性,尤其是他对信用中介的理论贡献。
2. 金融中介理论简介
金融中介( )是指在金融市场融资过程中充当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中介或桥梁的个人或机构。 约翰·G·格雷(John G.)和爱德华·S·肖(S. Shaw)认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导致市场交易量迅速扩大,而交易量的增加又降低了交易的边际成本,使得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和交易。
三、部分国家信用中介机构介绍
1. 美国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中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核心是信用中介,它负责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合适的银行金融产品,在美国当前市场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信用中介平台大多采用纯线上运营模式。 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FICO信用评分数据结合平台自身对用户需求的评级审核; 没有保障机制,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美国发达的征信体系和良好的征信体系为美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英国
英国消费信贷体系大致分为三个部分,贷款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贷款组织)、营利性信贷中介机构和财务管理部门。 其中,贷款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贷款组织)、营利性信贷中介机构大约有9.6万家,贷款经纪公司或互联网平台实际上有3200家,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例如,Money 是英国知名的信用中介机构。 专注于金融比价,帮助客户比较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特点,并提供产品咨询、成本计算、额度分配、贷款安排、快速办理等服务。 以及其他服务来帮助用户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贷款经纪人在英国信贷市场中所占比例非常大,其对信贷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 它们共同构成了英国信用中介机构的主体架构,成为英国信用市场上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 他们匹配的信贷业务占英国金融信贷总额的60%以上。
3.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信用经纪人( )是持有执照的贷款专家。 他们可以从贷款机构小组获取贷款信息和借款人信息,为客户匹配合适的信贷产品,然后帮助客户完成申请,直到贷款获得批准。
澳大利亚的信用经纪人也是一群拥有丰富金融知识的人。 他们接受过平台专业的服务培训,系统掌握了各大借贷机构的产品。 他们的时间成本和智力成本远远高于单个银行和贷款机构的信贷员。 例如,澳大利亚雇用了大量经验丰富的信贷经纪人。 如果信用经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较多,如理财规划、家庭理财、信托服务等,一般都比较有能力,能够从容应对,但收费可能会更高。 更多费用。
05 信用中介机构的实际作用
1、提供有针对性的信用咨询服务
信用中介可以提供专门的信用咨询服务,帮助借款人在短时间内了解信用市场上的信用产品和信用利率,包括信用产品种类、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信用期限、罚息种类、等,并帮助借款人选择最适合您特定需求的信贷产品。
二、缓解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信用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帮助解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提高需要资金的人的贷款审批率,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加快融资速度,从而促进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小微企业及时获得生活和收入。 信贷业务所需资金。
3、充当银行与客户沟通的桥梁
信用中介是金融机构与客户(借款人)之间的融资媒介之一。 虽然本身不发行资金,但信用中介机构比普通客户更了解银行产品和贷款政策,也比商业银行更了解客户资格和条件。 针对贷款需求,信用中介机构往往可以充当信用媒介或沟通桥梁,帮助借款人更快更好地了解信用产品和服务。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为商业银行等金融合作机构提供初步筛选的客户资源,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合作机构的授信对象质量,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合作机构可能出现的客户风险。
5. 有助于降低信贷成本
信用中介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借款人比较不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贷款费用,有效避免额外费用,帮助借款人节约成本,整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06 信用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信用中介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信用中介机构忽视了公司的公司架构、公司治理和日常活动管理。 他们不仅缺乏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而且忽视公司架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这使得公司员工很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工作不积极、能力不足等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留住老员工导致信用中介机构长期经营不善,甚至有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2、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贷款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特定的资质,也不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 只要能说得好,善于察言观色,有“师傅”指点,快速进入这个行业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
3、缺乏行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全国大部分信用中介业务模式和合作套路雷同,业务类型高度同质化,大部分信用中介行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4、缺乏必要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仅受工商部门监管,不受银保监会监管。 但由于信用中介公司在金融领域从事信用活动,因此很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和监管。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查询个人银行账户,中介公司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也不明确。 没有有效的干预措施。 因此,单纯依靠工商部门对贷款中介公司进行市场监管是不够的。
2.信用中介服务质量问题
1.贷款放贷程序不透明、违规、混乱。
个体信用中介机构的具体操作流程既没有向社会公布,也没有向客户明确说明。 客户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在家等待通知即可。 显然,信用中介机构的整个运作流程不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
2、利用客户资质不够或者信用缺陷收取高额费用
课题组在上海和北京实地调研时发现,目前两座城市的信用中介普遍收取3%-10%的代理费。 有客户反映,部分信用中介收取中介费20%以上。 一般来说,不法信用中介往往以“低价手续费”、“100%贷款准入”为幌子吸引消费者。 然后,根据客户对贷款的心理需求,特别利用小微企业资质不足或个人存在某些信用问题的情况。 破绽: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不断加码,利用客户急用钱、趁人之危,抬高价格,层层加码,不断提高中介费。
3、私自出售、出借、转让客户信息牟利
今天。 信用中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许多中介贷款人员往往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如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严重侵犯了客户(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权。
4、伪造虚假陈述、虚假合同、虚假法律文件实施贷款诈骗
信用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个人客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银行要求或缺少某些关键材料的情况。 个人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得银行要求的一系列批准证书,例如伪造银行陈述证书,伪造合同,伪造信用记录,甚至是伪造的法院判决,家庭登记册,离婚证书,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通过银行的低息信贷审查,并帮助客户获得住房抵押贷款。
5.虚假的宣传和夸张的贷款能力
在深圳和重庆的在线研究中,研究小组发现,许多信贷中介机构在跨平台宣传和夸大其能力方面存在问题,信用中介机构的销售电话更加令人不安。 例如,一些非法信贷中介机构通常以那些不熟悉贷款业务和流程的人的目标,或者吹嘘自己的业务能力,向客户保证,他们可以获得贷款利息,甚至错误地声称拥有内部渠道和专业技术减少贷款条件并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快速贷款”服务。
3.信用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问题
1.机构规则和法规不完美
目前,建立信贷中介机构的条件很低。 注册一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需要超过100,000元人民币,并且不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这导致许多信贷中介公司忽略了公司规则和法规的建立,而不仅缺乏完整的人员管理系统。 行政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简单。
2.费用标准不平衡和任意
目前,全国乃至同一地区的不同中介机构收取不同的贷款中间服务费用标准。 有些收费高达10%以上,而另一些收费仅收取1%至3%。 平均费用约为5%。
关于我国一些信用中介机构的指控的调查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基于“ XXL Co.,Ltd.,2016年的服务充电标准”, XXL XXL Co.广州 Co.,Ltd。分支机构的充电数据。 上述单元的名称已脱敏,任何相似性纯粹是偶然的。
3.低工资和单型
研究小组发现,当前我所在国家的信贷中介机构的大多数薪水系统都是基于“基本工资 +委员会”模式的,但少数例外。 其中,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一些信贷中介机构的薪水系统为5,000元 +比例委员会; 一些信贷中介只为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购买社会保障,普通雇员甚至没有社会保障; 一些信用中介机构具有基于绩效的薪酬评估标准,这是模糊的,并且没有披露具体标准。 它们通常由高度主观和任意的直接上级评估。
07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的问题
1.监管立法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或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业务。 从理论上讲,目前尚无金融法或法规可以规范信贷中介机构,而对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的立法制度基本上缺乏。
2.缺乏监督当局和“监督盲点”的存在
目前的情况是,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局,当地金融机构(当地金融监管机构),互联网协会,也不是小型贷款行业协会都是专门负责监督信用中介机构的机构。 尽管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强烈敦促对信贷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惩罚,但各种监管机构也将发出“通知”和“指导意见”,但他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具有不同的立足点和监督观点。 他们有不同的指标和标准来评估信用中间业务的风险。 他们对信用中间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方法却大大不同,这导致了信贷中介机构的总体缺乏监督。 很难协调监管政策,这会影响监督的有效性。
3.市场监督不足
由于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无权查询个人银行帐户,因此它无需干预信贷中间公司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因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信用中介机构没有根据公司的注册业务范围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并且很难被工业界从事非法贷款,非法贷款或诸如非法筹款或欺诈的非法活动。和商业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