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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21:14

请接受这些指南以避免金融投资陷阱!

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投资方式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为大家实现资产增值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更便捷的方式。 近年来,市场上“保本”理财、“套娃”理财等投资产品层出不穷; 此外,匿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私募基金股份、“高师”叫单等投资行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这些各种各样的金融投资产品到底靠谱吗? 哪些投资行为会让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揭秘十种典型金融投资风险的法律逻辑和应对方法。

01 投资产品合同中“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是否有效?

场景一:无效赎回风险

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市场上一些金融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往往向投资者承诺该产品将“保本保收益”。 如果产品无法按约定日期支付收益和本金,相关损失将由管理人赔偿,或者以高于预期收益的溢价回购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听起来很诱人。

购买此类理财产品是否如管理层所说,在干旱或洪水时保证收入?

法官陈述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与受益人(投资产品购买人)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保证本金和利息固定收益、保证本金损失等内容,或者包含以下内容的:其他类型的立即赎回条款的合同,此类条款无效。 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条款往往不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

风险披露

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各种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即使不是金融机构,其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一般也被视为无效。

02

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背靠大树”。 如果出了事他们会向谁索要赔偿?

场景 2:主题混淆的风险

某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该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并出售。 在实际控制人的大力背书下,投资人周某认购了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为他信任实际控制人的信用和实力。 实际控制人直接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及相关服务承诺。 在该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周某因目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侵占基金资产,遭受投资损失。

周某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实际控制人赔偿其投资损失?

法官陈述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周某签订的,但根据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涉案私募基金的销售服务情况,实际根据控制关系等相关事实,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实质性委托关系,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投资者进行连带赔偿。

风险披露

有些投资产品会利用实力雄厚、知名的关联方作为推广主体,但实际签订合同时,关联方的关联公司往往是产品合同中指定的产品经理。 如果管理人经营能力不足,赔偿能力有限,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往往因与关联方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而难以获得实际赔偿。

03 购买最高等级债券的基金可以高枕无忧吗?

场景三:中途接管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潘某投资了某债券基金。 该基金的“投资限制”条款规定,其投资的信用债券评级应不低于AA(偿还债务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大)低的)。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该基金持有的两只债券的评级由AAA下调至BBB+(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但潘购买该基金时,没有人告知此事。 最后,这两只BBB+评级债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给基金造成损失。

这种情况下,潘先生能否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

法官陈述

潘先生是基金开业期间的新投资者。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 该基金每天公布的净值并不实际反映其当日的实际市值,而只是“债券购买价格加日利息金额”的理论计算值。 因此,潘先生在购买该基金之前并不知晓该产品存续期间的变化; 并且基金公司在与潘某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该产品持有的部分债券信用等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信用等级,也没有充分披露风险,违反了原则诚信、违反合同前义务以及合同过失责任。

风险披露

投资者在接受基金产品时,应关注产品存续期间资产风险的变化,而不仅仅是产品成立时的资产情况,避免“接手”高风险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此类产品前,应要求管理人做出相应的风险披露,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身对风险的判断做出决策。

04

投资者因投资多层“套娃”金融产品遭受损失,该如何维权?

场景 4:嵌套风险

投资者赵某购买了某款资管产品,管理人将该产品投资于其他资管计划,形成了两层甚至多层嵌套现象。

此类基础资产或投资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赵某遭受损失。

如果赵某确实遭受损失,他应该向投资链中的哪一方主张权利?

法官陈述

投资人遭受损失,认为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向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主张权利。 对于“层层嵌套”的资管产品,投资者对中间层或底层资产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投资者可以依法代位至后续级别资管产品管理人行使相关权利。 。

风险披露

投资者应警惕结构过于复杂的产品。 产品层次越多,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力越弱,投资者的知情权就越难保障,投资损失索赔时面临的不确定性也越大。 此外,产品层次过多也会影响投资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05 资管产品已无法变现。 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场景五:强平僵局风险

某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为某地的文化旅游地产项目,投资期限为一年。 投资者钱先生购买了该产品。 这一时期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遇到障碍,进展缓慢。 资产管理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延长产品期限。 延期期间,管理人仍未按约定缴纳一定的收益返还。 钱其后向资管产品经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经理认为,该房产项目尚未竣工,暂时不清楚投资者是否蒙受损失。

法院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吗? 一旦遇到此类合约到期后无法变现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法官陈述

一般来说,投资者在资管产品中的损失要等到产品清算后才能澄清。 然而,如果管理人未能清算,投资者可以要求清算义务。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资者的损失是客观发生的并且数额能够确定,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并以管理人的过错为由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

风险披露

投资者应对资管产品约定的投资期限有客观认识。 资管产品爆仓失败的情况并不少见。 最终往往无法及时收回投资,导致纠纷陷入僵局。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投资期限与投资项目的关系,避免“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还应关注投资形成的资产的安全性、财产的独立性以及是否能够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06 现货交易所违规进行期货交易,遭受损失怎么办?

场景六:非法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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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现货交易场所开发了“某行情分析系统”,通过互联网开展贵金属、能源合约交易。 其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比国内常规期货交易所优惠很多,但实时买卖价格与常规市场同步。 客户以建仓的形式下单,似乎能够用更少的资金赚取超额收益。 投资者林某被这种“高杠杆”的交易模式所吸引,于是在交易平台开立账户进行交易,最终产生了较大的交易损失和费用损失。

对于这种交易模式,投资者应该注意什么?

法官陈述

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无实物交割”特征的交易行为,被归类为准期货交易。 作为现货交易场所,其实质上是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组织期货交易相关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交易平台和经纪公司应赔偿交易者部分损失,交易者也有过错,需承担部分损失。

风险披露

投资者应警惕非法的准期货和准证券交易,因为此类交易不受法律认可。 准期货交易一般具有标准合约、保证金、高杠杆、无实物交割等特点; 准证券交易一般具有股份化、标准化、可转让等特点。 此类交易不仅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些交易场所还从事伪造市场价格、欺骗客户等违法行为。

07 如果不及时关注期货爆仓风险,额外损失由谁承担?

场景七: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鲍某持有的期货账户显示,其持仓风险率超过100%。 期货公司多次通知其增加保证金,但包先生要求观察后续市场情况后再进行操作,并未增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只能对鲍某持有的部分期货账户合约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强平指令下达当日,该合约已处于涨停板,无法交易,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次日该合约开盘涨停时,期货公司被迫平仓。 此次交易导致仓位被强平,Bao支付的保证金全部被清空。 此外,鲍先生还需承担期货公司垫付的清算损失。

此次交易事件中,包先生的核心错误出现在哪里?

法官陈述

强制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有资金安全、防范市场风险而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客户有义务积极管理和关注自身账户及持有合约的风险。 由于市场行情剧烈变化,投资者持有的合约流动性枯竭,无法及时平仓,相应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风险披露

期货公司按照协议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按照协议对客户账户进行强行平仓。 投资者应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状况,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当市场极端情况下出现短缺时,期货公司将垫付资金,客户可能要承担超过保证金的损失。

08 如果“老夫子”叫单,一定能赚到不赔吗?

场景八:下单、接单风险

张在一次交易论坛上结识了“期货大师韩先生”,并对他大加赞赏。 据“韩老师”介绍,张某在中介公司指导下网上开立期货账户后,通过微信私聊、“布局交流群”按照“韩老师”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造成投资损失。 为了挽回损失,张某继续加大投资力度,进入更“高级”的投资集团,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由于无法查清“韩老师”的真实身份,张某将期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将会有什么结果呢?

法官陈述

期货中介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负有信托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利益冲突,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上述情况下,期货中介明知“韩老师”从事“喊单、接单”行为,却仍配合其开发客户,忽视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赔偿张某的部分期货交易损失。

风险披露

投资者应警惕各平台上的各种喊单、接单现象。 典型行为包括帮助开户、提供交易指导、鼓励升学、不断炫耀别人的“成就”等。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要控制资金风险,追加投资。谨慎操作,及时止损。

09

如果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未在托管人备案,基金购买人将面临多大风险?

场景9:注册延迟风险

李某与孙某签署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李某所持有的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孙某向李某支付了转让费,同时上述股权转让已在管理人内部登记,但未在托管人处备案。 后因李某未能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该基金份额被查封。

孙先生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上述基金份额?

法官陈述

目前,尚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进行股份登记。 根据本案事实,基金管理人已对孙某支付转让款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因此确认该基金份额为孙某所有。

风险披露

投资者收到转让基金份额后,应尽快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或托管人备案,防止出现“卖一物二”或被他人扣押执行等情况。避免法律纠纷。

10 匿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可取?

场景10:持股风险

日本公民杉浦与中国公民龚签订了《股份认购及托管协议》,规定杉浦实际出资并购买和管理龚名下的一家公司的股份。 此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作为股东多次做出“股份清晰、非代持”的承诺。 随后,双方就《股份认购及托管协议》的效力及股份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

匿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合法有效吗?

法官陈述

协议匿名持有证券发行人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损害了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市场整体法律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视为无效。 对于匿名委托后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双方的贡献程度和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分配。

风险披露

与一般公司股权托管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可能因违反信息披露、扰乱市场运行公共秩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效。 因此,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委托持有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本期作者

徐晓晓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级三级法官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高等法院供款部门:金融法庭

文:徐潇潇

摄影: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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