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部门发布
(新)法规政策汇总
以下相关内容涉及
贸易、农业和食品、金属和矿物、消费品和零售行业
2024年
一个月
海关总署2023年第199号关于“推进无纸化工作”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发展,便利两地经贸往来,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推广“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陆地通” 《进出境货物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工作无纸化。 企业办理内地及香港陆路货运车辆(含空货车)及其所载货物的各类通关监管手续时,无需向内地海关提交纸质《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执行。
上述公布的标准正文可通过中国技术贸易措施网标准栏目查看。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2023年第20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准入管理》的公告
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落地,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管理,现就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卡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
2.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口岸设置专门便捷的进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
3.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物资、区内企业及行政机关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消费者等进出区国内货物实行口岸登记。区内人员所需物品等进行管理,通过便捷的通道进入区内。 根据实际卡口设置,也可采用常规货物通道在卡口处登记货物。
4.对口岸登记货物实行差别化、分级管理。 简化授权表格的填写要素。 第三条所称基础设施物资、劳动防护用品、办公用品、消费品等,不需要提供与运输工具绑定的放行单中的“物资编号”和“商品编码”。 、在其他检查站登记的货物,不需要提供与运输工具绑定的放行单中的“物料号”。 优化上述进区货物的重量检查。
四、使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销清单进出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并核对保税核销清单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标志”。
四、海关对口岸登记货物进行抽查。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其他3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201号
目前,已发布《鲁氏耶尔森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 代替标准《化妆品中生育酚和α-生育酚乙酸酯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496-2004)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此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贸易措施网标准栏目查看。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现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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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莱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以下相关要求: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产品系列
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产品、藻类和其他水生植物产品及其产品,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莱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对文莱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文莱水产养殖符合下列相关要求的产品,允许进口水产品:
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输华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产品系列
供人类食用的人工养殖水生动物产品及其产品、藻类和其他海洋植物产品及其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我国国家濒危物种名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名录的物种、活体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非洲猪瘟从孟加拉国传入我国》的公告2024年第3号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紧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吉大港()地区的一个农场发生非洲猪瘟。 为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进口生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送或携带孟加拉国生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将予以退回或销毁。
三、从孟加拉国进境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卸出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监管下处置,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检等部门非法截获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生猪、野猪及其产品,将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实施细则。
六、各级海关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防疫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税货物简化申请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一线”免税、保税货物进出境实行简易申报。退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进出经济合作区及澳门开放口岸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涉及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依法实行“极简”记录保存管理。 或其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极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
二、对进出经济合作区与澳门对外开放口岸之间,涉及规范性文件管理或法律规定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分简化”备案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简易”方式申报《备案清单》。
3.报关地海关非“横琴海关”,运输方式非“公路运输”,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免税、保税货物,使用“集中通关”申报的保税货物《简易申报》办法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 简易申报不适用于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出境时适用协议税率的。
4、上述“极简”、“次简”申请要求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选择简易申报的,可以按照《人民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定》申报《备案清单》。中华民国”。
本公告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关闭运营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2024年第5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之日起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禁令,相关输华动物及产品须符合中方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82号关于《2023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通信机房绿色改造,按照《信息通信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工信部2022年第11号)部署。 103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3年通信机房绿色改造。 装修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经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网上公示,2023年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名单已确定,现予以公布。 请通过以下二维码查看《通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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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84号关于《2023年绿色制造名录及试点实施“企业绿色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通过申请人自愿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主管部门评估确认经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专家论证、公示等,2023年绿色制造清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 同时,对绿色工厂试点“企业绿色码”。
一、按照2023年动态管理要求,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我部已从前七批绿色制造名单中剔除9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46家绿色制造企业企业被从绿色制造名录中除名。 单位名称变更
2、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等相关标准,以及2023年绿色工厂动态管理报送的绿色绩效数据,我部制定了《企业绿色守则》 ”量化绿色工厂的绿化水平。 分级评价和编码直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所有绿色工厂中的地位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国家级绿色工厂分为A+、A、B三个等级,比例分别为5%、35%、60%。 国家级绿色工厂自愿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申请《企业绿色码》。 申请后,可以向采购商、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证明其绿色发展水平。 “企业绿码”每年更新一次,即完成年度动态管理数据报告后,系统将在一个月内根据新一年的数据重新编码。 企业未填写报表或报表不规范或数据异常的,将不会被赋予代码。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列入绿色制造名录的单位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已列入绿色制造名录的单位(共八批)填写2024年动态管理表(登录管理平台),对动态中规定的关键指标进行审核管理形式。 对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未达到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现场评估,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我部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要及时报告,我部门将予以剔除。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结合本地绿色工厂创建情况,参照国家动态管理要求,对省级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色守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80号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为有效发挥标准对促进汽车芯片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 -2035)”等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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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261号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绿色建材产品是指整个生命周期消耗资源能源较少、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捷、可回收”的建材产品。 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行业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 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我国绿色建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持续提高,推广应用不断加强。 但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智能制造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项目选择和市场消费动力不足。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高峰期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本次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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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260号关于《区块链与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扎实推进《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区块链标准工作顶层设计,推动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文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区块链与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请使用以下二维码查看《区块链与分布式会计技术标准体系》《会计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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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23号关于《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类抗炎药及其系列衍生物或者类似物质的公告》
近年来,声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药物衍生物或类似物质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健康。 近日,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对“青岛尚益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物食品案”进行调查,并出具有毒有害物质专家意见。 现将《关于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类抗炎药有毒有害物质的专家鉴定意见》(见附件)送达你们,可供案件查处和实施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参考。定罪和量刑。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从严查处,吊销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
国家市监局关于《批准设立8个国家计量基准及提升1个国家计量基准技术能力》的公告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基准管理办法”。频率水下声压参考装置(激光干涉法)”和“基于同位素稀释质谱法”获得批准。 《元素含量标准》、《(13.8033~273.16)K温度副基准装置》、《激波管动压基准装置》、《激波管动压副基准装置》、《等加速度基准装置》、《金属表面洛氏硬度副基准装置“脉冲动压基准装置”等8项国家计量基准获国家计量基准证书; 提升“(15-300)J冲击能量基准装置”技术能力,颁发新的国家计量基准证书,撤销相应的原国家计量基准证书。 计量基础证书。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市监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
为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迭代升级,支撑质量强国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监制发[2022]21号)和《关于印发根据《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视监企发[2023]92号),现启动2024年实验室申报工作。 相关事项参见《2024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和《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板)》。
实验室评价的主要内容
申请流程将于2024年1月5日起实施
国家市监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人参》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灵芝》现已发布。 您可以通过以下二维码查看本公告内容。
一、为了规范食品中添加或者可能添加的非食品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品物质)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设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5.列入非食用物质清单的物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3、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物质,不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1.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使用的农药、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消除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自然带入的物质,以及人工添加的物质。
七、为了规范食品中添加或者可能添加的非食品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品物质)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8.原则上,提出不可食用物质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和英文名称,主要成分,材料组成等);
2.可以添加该物质的食物类型,使用,使用程序和支持材料的目的;
3.支持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和对人类健康的可能损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表的科学文献,测试报告,典型案例等);
4.将物质包括在库存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该物质的检测方法;
6.其他应提供的辅助材料。
9.专家委员会应根据第8条列出的材料制定和修改不可食用物质和测试方法的必要性,科学和可行性,并制定全面的审查意见。
10.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其他部门的国家法规政府将审查专家的全面审查意见,其中包括满足这些法规要求的物质,并将其发布到不可食用的物质清单中并发布。
11.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及时修订不可食用物质的清单:
1.根据有关粮食生存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和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的不可食用物质;
2.需要调整有关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
3.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2.不可食用物质的清单已在国家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以供公众免费检查。
该通知将从2024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