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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06:28

如果法院支持承包商赔偿可用利润损失,那么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

前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因违约而获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承包商向承包商主张可用权益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承包商的可用权益损失给予赔偿呢? 认出? 如果法院支持承包商赔偿可用利润损失,那么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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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相当于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 好处;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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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能支持可用利润损失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动用的利润; 但是,如果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人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当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因此,人民法院不予认定承包人的利益损失。

在(2020)最高法第774号万力建筑公司与商丘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取得的利益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二期工程的建设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金返还节点及具体内容均在《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中约定。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付款方式需要在单独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而二期工程按照当时的规定也是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期工程招标时,招标机构向万里公司发出通知书。 招标中,万里公司未投标,《建筑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为无效协议。 万里公司关于可享受福利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认为,万里公司因无效合同要求损失可用利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万里公司申请认定二期工程可利用利润损失及申请调阅华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证明待证事实毫无意义,一审法院未予批准,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

在(2021)黔民终第126号惠水龙王山墓园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有很多。 该项目的预期利润具有不确定性且并非必然。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顺利履行,也可能受到施工管理、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无法产生预期。 利润。 此外,涉案《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四川金海公司只能根据合同获取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和实际损失。 因此,四川金海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对四川金海公司诉讼请求的支持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承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是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或者未超过因违约而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可能损失的的合同。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宁明海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海拓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桂14民中号49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贵川公司要求其利润损失0.13元参照建筑业平均合理利润,即利润确定”税率为9%。本院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是否一定能获得利润,需要综合考虑承包人的施工管理能力、承包人的兴衰等因素。原材料、不可抗力影响等。贵川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按照建筑业平均利润,应获得0.13元的预期收益。 基础不够。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预期收益是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内容之一。由于其违反合同。 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本院支持贵川公司对宁明海拓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处罚。 其索赔的违约金金额还赔偿了物料提升机停运造成的损失以及停运期间工人的人工费用。 上述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总额已达380万元,涉案工程逾期货款为0.77元,桂川公司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是宁明海拓公司可以预见的合同已订立或损失未超过宁明海拓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因违约而应预见的可能损失。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贵川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对可用福利损失的索赔应该是现实的,并且有明确的损失依据。 不能一概而论。 当当事人无法证明确实存在普通自然人订立合同时应预见到的无法补偿的损失时,可得利益的主张往往很难被法院获得。 支持。

(三)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2021)最高法民终948号,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审理认为:“本案中,宜良金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中铁十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十局依据上述规定,请求宜良金汇公司赔偿可用利润损失0.98元。将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法院在判断可用利润损失时应考虑的重要前提。 如果合同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反约定、没有过错,则要求其承担可获得利益的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 ,且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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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可收回利润损失赔偿请求时确定损失数额的标准

虽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很少支持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承担可用利润损失的主张,但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可用利润损失,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在法院支持当事人赔偿可用利润损失的请求的情况下,损失数额主要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损失数额必须综合考虑涉案项目情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以(2022)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6891号为例 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等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原因。合同。 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嘉宇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后组织单独投标,且未有效通知中建宏达公司。 这是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签订情况。 ”

(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可供受益损失的数额。

在(2019)最高法第164号辽宁九州华为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与中建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应当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损失。 由于九洲华威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赔偿中建八局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上述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洲华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从而减少或不计算可获得的福利。 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参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查文件确定的利润数额确定可用利润损失数额。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渝04民终1315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因潜江城投集团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海博公司有权要求潜江城投集团赔偿合理利润损失。” 2011年11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成功造价咨询公司接受黔江区财政局委托。 对黔江区新田公共租赁住房地下车库工程进行了预算审查,并制作了《黔江区新田公共租赁住房地下车库预算审查报告》(渝黔成功造价审[2010]11号) )当天,重庆市潜江区呈贡造价咨询办公室接受黔江区财政局委托,对黔江区新田公共租赁住房5#、6#项目进行预算审查,并制作了《 《黔江区新田公共租赁住房地下车库预算审查报告》(黔江区公建造价·审[2010]12号)。 一审判决根据两份《预算审查报告》确定利润额为0.34元,并考虑海博公司能否产生预期利润​​并受项目运营影响。 情况、现场管理情况、施工组织情况、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多方面、多环节影响和制约。 据此,确定海博公司利润率适当支持,为两份《预算审查报告》确定的利润额的70%(即0.14元)。 上述认定考虑了涉案BT融资建设合同所附两份《预算审查报告》的客观事实,并以涉案BT融资模式中相关项目的回购付款协议为依据。施工合同。 经认定,该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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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一方违反建设合同时,另一方往往会主张利润损失,以提高赔偿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项目情况、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 ,可以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预算审查文件等酌情裁定。但由于利益损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举证困难,很少有法院会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考虑案件情况。 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坚持主张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