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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9:01

浙江: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经济观察网讯 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18日消息,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2024年有效扩大投资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稳定基本投资市场。 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尽快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实施机制和实施措施,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投资总额保持合理增长,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投资结构不断优化,确保全省民间投资增速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2024年投资额高于2023年; 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速、制造业投资增速、生态环保、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水利投资增速快于一般投资增速。

通知全文如下: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浙江省2024年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浙江省2024年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千万亿”工程扩大有效投资,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支持以优质项目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定投资基本面。 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尽快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实施机制和实施措施,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投资总额保持合理增长,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投资结构不断优化,确保全省民间投资增速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2024年投资额高于2023年; 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速、制造业投资增速、生态环保、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水利投资增速快于一般投资增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充分发挥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落实“一法一库一方案”,落实《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迭代省重大项目库,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投资”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集中全省力量推动扩大“千万亿”重大工程项目有效投资,用好分级分类、分类协调机制,着力加快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确保各项要素、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鼓励列入国家“十四五”102个重大工程项目清单。 鼓励各地积极储备申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项目102个,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并推动优先事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加强陆地和海洋要素保护。 2024年,全省供给建设用地35万亩,力争将100个项目纳入国家土地保障范围,确保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完善省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保障省重大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省重大工业项目示范制造项目超前推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优先支持26个山区县省级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省级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指标。 2024年1月下旬前,预安排一定数量的振兴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6月底前,2024年振兴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全额下达。 继续在26个山区县实施民生产业扶持行动,为每个县安排新增建设用地200亩计划指标,保障民生产业短板改善工程用地。 2024年,该项目将保证利用海水2.5万亩。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5.加强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护。 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林业要素保障机制。 2024年,全省林地要素保护规模达到10万亩。 省级统筹确保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指标3万亩。 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允许最迟次年年底完成补充林地任务。 加大对26个山区县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级统筹确保26个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工程用地指标5000亩。 (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六、积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积极争取我省专项债券额度。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规范新增国债使用。 增发国债资金应当及时配置、规范使用,不得挪用。 加快相关手续办理,确保新项目按时开工、在建项目按期推进。 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务效率,加快形成更多体力工作量。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五大领域短板补齐工作。 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有效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补齐五大领域短板、增加努力梳理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多做示范,多积累经验。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020城市固定资产投资_2024城市固定资产投资_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九、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资金。 争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集和落实配套资金。 省级有关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相应部委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优先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 全省政策性开发银行提供中长期项目贷款约1600亿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监管局)

10.继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金。 对于负责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务状况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1.实施早期资助激励措施。 对前期确定的符合条件、推进较快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从2024年省发展改革专项公共建设资金中安排资金,并给予优先奖励。 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全力保障先进重大项目用能。 2024年,确保新建重大项目能耗超过2000万吨标准煤,确保全省重大建设项目能耗“有保障”。 加大传统产业集聚、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全年释放库存能源空间500万吨标准煤以上。 制定民间投资项目季度用能保障清单,加强事中跟踪​​控制和事后绩效评价。 充分利用国家绿证政策抵消能源消耗,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 绿色证书对应的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等形式实施能耗平衡计划。 推动全省工商用户进入市场,力争全年实现市场化电量约3300亿千瓦时,发挥中长期交易电力压舱石作用,实现份额不低于超过95%,促进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定下降。 推动公司年度绿色电力交易规模达到60亿千瓦时以上。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13.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投入。 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 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贴和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和信息系统购置、设计和检测等支出纳入其中。 、第三方工程服务及其他费用纳入设备投资计算。 鼓励各地将安全生产改造纳入技改重点内容并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支持智能化改造项目服务商分地区、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 对搬迁或扩建至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改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免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4.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 落实年度全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作组机制、“项目专员”服务协调机制、工作宣讲机制和要素保障协调机制。 抓住国家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等政策机遇,加强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和吸引。 完善重大外商投资谈判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15.支持“万亩千亿”新型产业平台重大项目建设。 围绕4万亿级、4​​5000亿级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支持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物联网、智能光伏、高端新能源等重大项目建设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申报国家窗口指导。 支持新产业平台内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不占用所在区市配额。 优先支持新兴产业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创新土地出让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新兴产业平台有计划开展一次性整体供地试点,支持新兴产业平台优先落实新增工业用地(M0)。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产业平台主导产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和并购贷款,扩大对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6.加快交通强省工程建设。 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纳入库的项目试点招标,提供建设阶段的全流程咨询服务。 为保障省级以上重大交通工程建设对砂石土的需求,需要新建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纳入年度出让计划。 政府还贷公路,专项债务原则上按省、市、县出资比例分享,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出资比例分享。 积极推动一批重大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项目纳入国家规划计划,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继续推动实施“四好农村路”2.0版高质量建设,实施新建农村公路1000公里、养护工程5000公里。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7.加快铁路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启动浙江省铁路网中长期布局规划修编和宁波舟山港海铁联运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铁路和海铁联运网络布局,加快温福高铁等一批干线通道项目前期推进,积极打造“通道”+支线+专线+枢纽”的海铁联运体系。 继续推进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试点,积极探索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途径。 启动编制浙江省城际和市域(市郊)铁路建设规划,推动杭州地铁四期、绍兴地铁二期工程全面开工,加快打造互联互通、多层次的轨道交通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8.加快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增风电、太阳能发电800万千瓦以上,通过竞争性配置推动“省控海域风电开放”,加大深海风电开发力度示范试点,实施各项“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大棚、可恢复土地等现有农业设施实施“共荣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制定加快新型电力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创造20多项标志性成果。 出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和省奖励补贴、优化用电峰谷时段、价格浮动等政策,重点支持农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增2万个公共充电设施。 建立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奖励补贴机制,出台新的储能管理办法和用户侧储能建设指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增储能150万千瓦。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19.加快水网安全提升工程建设。 对不跨区市、不存在要素制约和重大技术问题的省级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可直接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水利部门审核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等,探索推进招投标“评标分离”改革。 省水利专项资金对沿海县(市、区)和山区海岛县海岛问题海堤工程水利部分给予支持,投资到位后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得到正式认可的。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20.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大财政投入,全省统筹部分土地出让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70万亩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改造升级)。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排灌渠系,修建田间道路,提高农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1.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开展重大项目集中申报用地审批活动,取消标准耕地占用和补偿平衡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和审查,允许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理农业用地审批。土地流转和征地分阶段进行。 指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成部分审批申请,允许可预见情况下受理空缺,提高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2.加强存量资产盘活。 支持各地探索创新资产盘活政策,科学设置盘活方式。 支持水利、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路、港航基础设施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REITs试点,支持上市REITs试点扩大融资规模,加快培育和应用我省领先的REITs试点项目。 强化项目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振兴项目落实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23.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民营经济三十二条”,落实要素保障“三个70%”、招投标“七不准”等政策。 围绕重大项目和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用户付费特许经营项目三类项目清单,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规范落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制定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细则,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纲要和特许经营协议模板,规范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最大限度扩大民间投资空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5.加强争先创优。 完善全省扩大“千万亿”工程有效投资专项小组机制,落实年度目标、季度分解、月度曝光,迭代投资“赛马”激励机制,推动激励措施全面快速落地。 完善“红旗”、“蜗牛”项目评选机制。 完善工作督查约谈制度,对投资进度滞后、项目推进缓慢的市县及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月度联系表、季度督查令、半年度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