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应《关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稳定增长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稳定增长机制的建议》批复(2023第3102号)
一、关于逐年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问题
中央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持续加大投入,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大力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资源管护。 目前,国有林和非国有林的补贴标准已逐年提高。 每亩10元、16元的价格,提升了我国森林的生态功能,有效促进了生态产品的更好供给。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全面评估森林资源管护实际成本的基础上,结合编制全国天然林保护恢复中长期规划统筹研究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 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鼓励广西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益林实行差别化补偿。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一是探索横向薪酬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加快横向生态建设在重点流域建立跨省份上下游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鼓励大气局部开发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各生态环境要素的良性互动。通过对口合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与受益区和生态保护区建立合作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提出,鼓励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指标合法合规交易。 二是关于林地赎回。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在重点生态区域实行商品林赎回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个人所有的集体林、商品林可以由地方赎回。政府依法自行采取行动。 地方政府开展商业性森林赎回活动,应当在中央政策框架内,依法依规自主开展。 我局将会同财政部,指导地方政府在财力可承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商品林赎回、租赁、置换等工作。 。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相关要求,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三、关于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机制
我局高度重视公益林管护工作。 一是《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自发[2017]34号)规定,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经营管理单位。保护国有国家公益林。 责任主体。 对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确无能力管护或自愿委托管理的,可由县级林业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管护,避免管理“盲点”和保护。 二是2018年以来,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天、地、空”一体化森林巡查,及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公益林、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建立年度长效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三是2021年以来,我局每年开展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统筹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及时掌握国家林草生态范围和资源现状及变化。为全国各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