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对完善直播带货、卖货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新业态监管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主要消费方式之一。 直播、虚拟商品交易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配送等新模式纷纷涌现,消费者体验不断提升。 在激活消费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费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消费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交易主体认定困难。 以直播为例,线上消费通常涉及多方参与,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商、主播、第三方交易平台、卖家和生产者等。没有明确透露实际的卖家信息。 ,消费者识别责任方存在一定障碍。 一旦遇到纠纷,往往无法追溯,导致维权困难。 在笔者接触到的案例中,平台通过提供链接的方式引导消费者进入商家直播间进行消费的案例不胜枚举。 消费者有时会误认为平台就是实际卖家。 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诉讼主体错误。 ,从而增加维权成本。
其次,虚假宣传更加隐蔽。 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网购消费者缺乏感知产品细节的机会。 一些直播间会通过虚构库存、虚假低价等方式推销产品; 或采用夸张语言、戏剧演绎、PK推销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 或者使用特定的角度和滤镜来展示产品,故意不显示缺陷,导致商品不正确。 笔者查阅过的一个案例是,一家销售珠宝的直播间采用特定灯光、打蜡等方式,让珠宝看起来“光彩夺目”,品质非凡。 然而,消费者收到货后却发现,珠宝的质量与宣传的相差甚远。 。
三是合法权益容易受损。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滥用技术,利用“大数据熟度”、“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推荐”、“算法限制交易”等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运营商通常会根据技术问题、数据模型判断等为自己辩护,同时不会向公众公开具体的算法、规则和数据。 信息极其不透明,导致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很难提供证据维权。 。 此外,部分经营者还设立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不开箱不提供售后服务”等正式条款,但没有采用专门的快递方式来合理拉动消费者的购买力。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也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监管,规范新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 司法部门专门发文,从多角度规定了新业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包括依法妥善确定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具体来说,一是明确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责任。 例如,《规定》明确,直播间经营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是非销售者和实际销售者,并且这必须足以让消费者识别。 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责任。 责任; 当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您还应当按照广告法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在直播纠纷中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
二是规范网络营销宣传行为。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要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公示; 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卖家责任,履行售后承诺; 不得利用诈骗订单、炒信等流量欺诈手段,捏造、篡改交易数据、用户评论,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些规定直接解决了实践中的虚假宣传问题,有利于打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更好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技术优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通过自动续订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必须以显着方式予以关注。 这些措施重点针对实践中经营者无理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权益保护得以有效落实。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提振消费者信心、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 期待《条例》在各地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建立健全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共同保护和治理体系和社会监督,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张倩,作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