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条规定,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以下类型: (一)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转让激励对象获得的其他权利为限制性股票——“一级限制性股票”; (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达到相应受益条件后分期取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股份支付标准应用案例——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质上是股票期权。 员工通过提供服务,在某一时点/一段时间内以约定的授予价格获得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 库存权利。 公司按照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1、准则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
计算等待期内的稀释每股收益时,根据解锁条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条件的,企业应当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初(或晚于授予日)全部解锁。期初),并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关于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考虑了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CAS 11)相关规定计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计算锁定期内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本期向预计未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或归属于预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扣除的部分,未来可解锁。 净利。
2、解锁条件中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当假设资产负债表日为解锁日,并以此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是否满足解锁所需的业绩条件。 满足业绩条件的,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相关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无需考虑该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十条 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市场平均价格的,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数量按下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行权时拟转股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行权时拟转股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48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具有固定或可确定条款的员工股票期权和不可行使的普通股被视为期权,即使它们可能会被授予。 它们应在授予日被视为已发行股票。 基于绩效的员工股票期权被视为或有可发行股票,因为其发行取决于时间的推移和某些条件的满足。
2. 计算原理 (1) 解锁条件仅为使用期限条件
若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条件的,公司应当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解锁。 )。
上述规定的理由是,“假设转换法”要求假设所有潜在普通股已于期初(本次发行为发行日/授予日)转换为普通股。 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视为期权。 假设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期初(或晚于期初授予日)全部解锁。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要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方面考虑——分子加回,分母假设折算。
每份期权的假设行权收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加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计算的未确认未来服务费用(截至期权授予日计算)。
(2)解锁条件包括性能条件
解锁条件中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当假设资产负债表日为解锁日,并以此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是否满足解锁所需的业绩条件。 满足业绩条件的,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相关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无需考虑该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上述规定的原则是:假设或有期间结束于资产负债表日,若根据报告期末已知信息视为或有条件已满足的,则或有发行股份为当它们被稀释时被视为已发行。 已发行股票并包含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当或有发行的股份数量取决于盈利水平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包括根据当前盈利数额拟发行的股份。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基于历史信息而不是对未来的预测或预期,并且不考虑或有发行的可能性。 应当假设报告期末为或有期末,衡量本期实现的业绩是否满足业绩条件。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影响举例(一)举例背景
X公司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在等待期内将按授予价格分期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股票。 该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且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用于在行权前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20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配股总数为100万股,预留20万股。
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以下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1股:每股18元。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因不符合解锁条件而无法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并失效。
首笔资助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相应评估年份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80%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100%
(2)公允价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股票期权,通常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假设采用BS模型,计算如下:
激励费用分享:
其中,2021年分配金额为:
第一期每股公允价值×第一期行权期权数×本年摊销月数(3)÷12+第二期每股公允价值×行权期权数第二期×本年摊销月数(3) ÷ 24 + 第三期每股公允价值×第三期行权期权数×本年摊销月数(3) ÷ 36
(3) 稀释每股收益1、分子
计算等待期内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本期向预计未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或归属于预计未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扣除的未来。 净利。 也就是当期净利润。
2. 分母
假设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速为42%,完成一期业绩条件。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00万股。
2021年每股平均市场价格为33元。 若当期发行期权,平均价格应为期权发行期间的平均价格,可以是收盘价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与业绩相关的购股权被视为或有可发行股份。 如果2021年的业绩达到目标,将被视为一种选择。 假设尚未行权的3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已全部解锁。 也就是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包括根据当前收益金额发行的首次归属。 期间股票。
假设或有期于资产负债表日(2021年12月31日)结束,尚未满足2022年、2023年业绩条件,计算时无需考虑第二期、第三期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影响稀释每股收益。 。
(1) 计算假设行权价格
假设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职工服务公允价值
尚未接受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14.39-14.39/12*3=10.79(应摊销12个月,已摊销3个月)。
(2)计算增加的普通股数量
行权价格(稀释)
平均市场价格
30万股(第一期)
18 +10.79= 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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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普通股数量=期权行权时拟转股的普通股数量-假设行权价格×期权行权时拟转股的普通股数量÷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30-30 × 28.79/33 = 3.83 千股。
(3)计算分母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后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200+3.83×3/12=1200.96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源L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