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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2:01

《普通行政复议程序听取意见办法》、《普通行政复议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定》

(四)当事人表示事后将提出书面意见但未在期限内提出的;

(五)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听取其他意见的。

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保留并记录相关证据,并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

第十七条 听证意见记录和录音、录像、截图等证据材料应当附卷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意见笔录示范文本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陈述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出示证据、质证等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参加听证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审查员、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纠纷、复杂案件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存在较多疑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前5个工作日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关在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第三方较多而未选定代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指定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 代表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遴选材料。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指定代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中指定代表。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 如果您无法参加,应当说明原因,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收到听证通知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按时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将举行缺席听证会。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员,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八条 听证室中间设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座位。 主席席前设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座位,相对而坐。 第三方所在地应当根据其利益和涉及当事人的数量确定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 见证人、评估员和审查员位于主席座位的正前方。

第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审查员、和翻译人员。

第十条 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应当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者在主席引导下发言、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离开会议;

(3)未经主办方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

(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员;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澄清行政复议请求,并能够提供证据;

(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提供证据;

(四)第三方参加听证的,应当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可以提供证据;

(五)证人、鉴定人、审查员参加听证活动的,经主持人同意,应当作出有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当事人的问题;

(六)各方质证;

(七)各方当事人围绕主持人总结的案件关键问题陈述意见并进行申辩;

(八)主持人和听证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需要澄清的问题;

(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

证人、鉴定人、测量员只有在需要作出相关陈述、回答问题、核对听证笔录时才会参加听证会活动。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完毕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 如果当事人同意,主办方将进行现场调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达的;

(二)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错误,无法当场解决,影响案件审理的;

(三)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员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而无法当场完成的;

(四)其他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且不能当场解决的事项。

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确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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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的计算。 确需中止行政复议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录在听证笔录中。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会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 如果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有权劝阻、警告。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将举行缺席听证。 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在线方式举行听证: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以视频方式在线举行听证会;

(二)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听证参加人具备参加网上听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具备上传、接收证据材料、进行网上电子签名确认等技术条件;

(四)无需证人现场作证,鉴定人、检验人员现场发表意见;

(五)不存在仅通过现场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采用网络视频方式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主持人、听证人员要加强网上身份核验,加强解释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保障网上听证会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场听证案件,证人、鉴定人、鉴定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加听证会。 但其他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和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调解工作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的指导意见

加强行政复议和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平、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成为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依法主动复议,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力度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调解能力,不断提高调解案件比重,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源头化解、行政程序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在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我们要坚持依法自愿。 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 我们必须坚持尽职调查。 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积极引导和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及时化解行政纠纷。

我们一定要务实、高效。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面了解申请人争议根源和实质性诉求,找准矛盾症结,因势利导,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防止行政纠纷闲置程序。 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筹协调。 协调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参与调解,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推进行政纠纷源头治理,加强与人民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

二、全面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行政纠纷源头治理

(一)实现各类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全覆盖。 认真做好涉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调解工作,综合研判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提出或指导形成地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明确基准范围内的调解。 和解计划; 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要加强类案比较,调解解决方案必须与同类、性质、情节或者类似事项的结果基本一致。 积极开展限制性行政行为调解工作,对请求成立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要通过法律途径引导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法律。 加大“一揽子”调解力度。 如果行政争议的发生与其他行政行为密切相关,适合由行政复议机构调解的,将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案件真正调解结案。 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要鼓励被投诉人主动采取自纠或者补救措施。 如果仅因申请人的误解或不满而产生争议,必须提供解释和说明。 情绪辅导工作。

(二)将调解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参与受理前调解,并通过被申请人的自查自纠,向申请人解释法律。 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该申请不再受理,并按照规定记录归档。 。 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工作。 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听证意见、调解会等方式,开展诉求沟通、法律分析、情感疏导,提出或指导调解和解方案的形成,积极推动各方达成一致。 持续的。 对于当事人明显有调解意愿但期限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中止相关期限的计算,以便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调解工作。及时地。 有必要避免长时间的调解和优柔寡断。 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审理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评估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加强行政复议、调解文件的落实。 狠抓行政复议调解“最后一公里”。 对于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的履行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时鼓励当事人履行; 立即履行确有困难的,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内执行。 行政复议调解书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不再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情况跟踪制度,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情况的监督。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将下发限期履行通知书,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手段,督促被申请人去表演。 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即使案件被驳回、结案,也应当通过出具行政复议意见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改正。

(四)加强重点城市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梳理本地区、本系统行政争议总体情况,加强对行政争议数量较多的房屋、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工伤认定等重点领域的调查研究。规模大,结案率低。 在找准问题根源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政策,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加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促进被诉人提高涉企执法水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被诉人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邀请工商联、商会、优秀企业家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提升涉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实效。

(五)加强行政纠纷源头治理。 行政复议机构要强化源头治理理念,增强前端化解能力,把“抓前端、治未病”做深做实。 调解过程中注重了解社情和民意,充分研判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管理不科学以及矛盾冲突类型成因等问题,通过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建立沟通、联合研判机制,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税收等。 在重点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纠纷源头治理专题交流研究活动。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台账。 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完整记录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调解意愿情况、调解工作情况、调解书执行情况、调解不成功原因分析等情况。案件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本身调解有困难的,申请人调解意愿咨询率要逐步达到100%。 要定期对各办案人员、本单位及下一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调解执行率、调解案件结案率、调解函履行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以相关数据为依据用于分析、研究和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实质性解决。 工作的重要基础。

(七)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平台。 充分依托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发挥各类行政争议解决中心的平台作用,在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矛盾纠纷解决机构、信访中心等场所增设窗口、设置智能终端、张贴宣传图文等。地方。 引导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积极与行政诉讼调解信息对接,共享信息、数据和调解经验。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接管人民法院委托的行政移交。 纠纷调解工作。

(八)完善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和调解机制。 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和调解,增强行政复议和调解工作的合力。 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专家库,根据案件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拔相关领域专家作为调解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共同调解。 对于与当地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邀请纠纷发生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参加。作为调解员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对于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种纠纷解决力量进行调解。 探索建立相关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力量调解的对接机制。

(九)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对于涉及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必须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被申请人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调解,整合行政资源,推动实质性解决。 。 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协商论证。 行政复议调解可能涉及标的额发生重大变化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 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的情况必须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报告。 对于本地区多发的跨部门行政权力案件,要逐步形成常态化调解和统筹协调机制。

四、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逐步将行政复议和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考核指标体系,推动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纠纷。 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和调解工作管理,切实转变观念,营造注重运用调解方式推进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克服不愿意调解、不会调解、调解不力等问题。 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预算,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行政复议、应诉服务。

(十一)注重能力建设。 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和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人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建设高水平行政复议调解队伍。 有必要建立一种质量感,积极培养一组行政重新考虑的调解工作室或具有出色成就并得到群众认可的调解人,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型,并提高行政重新考虑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12)增加宣传工作。 行政重新审议机构必须迅速总结并宣传高级经验,行为和数字,以进行行政重新审议和调解工作,并全面发挥其作为示范和领导者的作用。 有必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来全面宣传行政重新审议和调解的优势和特征,以及生动的案件,指导更多的当事方,以通过行政重新考虑和调解以及以及通过行政重新审议以及进行实质性的行政争端。促进对重新考虑工作的行政公众满意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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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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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北京电影和电视娱乐律师协会金融和税收委员会的成员。 他近十年来一直在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服务领域深入参与,并且擅长预防和解决税收风险。 Jia 律师是北京税制法律顾问团队的成员,并在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双向经验。 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税收自我检查,税收审计响应,税收纠纷解决,税法咨询和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案件代表。

律师王·齐西安(W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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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法治和发展研究协会的研究人员,法律硕士,在政府机构工作了很多年,现在一直是税务律师。 主要企业包括税务咨询,税收计划,税收风险控制和税收审计响应,税收审查,税务行政诉讼,税收刑事案件以及民事和商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