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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4:24

江西:分类分级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收入上缴比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赣府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依法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和收益分配的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职能作用,完善收入征收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平稳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作用,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落实的能力不断增强。得到加强。

——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征收国有资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账款全部回收。 摸清国有资本基础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国有企业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级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比例。及时、全面的交接。

——坚持保护重点。 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领域; 以及前瞻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强预算协调,安排部分国有资本收益转入一般公共预算,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提升绩效。 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融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建立事前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监控绩效运行情况,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二、明确预算执行主体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名录。 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关(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投资监管单位)作为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投资监管单位协调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国有资产经营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 省级投资监管单位在报送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时,必须全面统计国有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确保不重复。错过了。

(二)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上交单位。 一级企业视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主体。 一级企业的认定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省级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控股企业、直接参股企业等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投资监督单位直接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规定上缴利润和收入,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应当按规定上缴股利和国有股红利。 一级企业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报送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投资监管单位确定。

三、完善收入交接机制

(三)设定各类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收入的比例。 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付利润以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 扣除未弥补的亏损和以前年度依法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缴应付利润。 收入。 各地要按照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收入比例分类分级办法,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当期收入交接比例较低的市县要统筹研究、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收入交接比例。 需要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投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设企业适用的收益交接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投资监管单位审查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中,省属国有企业上缴收入比例分为三级,即垄断企业25%、资源类企业20%、其他企业15%。 国有企业应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当年缴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保障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收益权。 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化、合法的分红机制。 投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考虑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所在地、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的意见等。意见提出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公司上缴的收入水平企业。 投资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 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国有股股利和红利。

(五)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清算收入的管理。 投资监管单位划转一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时,投资监管单位应当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收入。 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六)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企业要主动向投资监管单位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缴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政策免缴的,需零申报。 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底前申报收入。

(七)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补充社保基金后的收入分配工作。 受让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依法享有国有股权转入收益权。 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在上交利润和收入时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处理。 股权转让收入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同时报告。 继承主体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受让股权收益。 转让前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继承人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享受企业分配的利润。 股权转让收入不纳入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

4、提高支出效率

(八)优化支出结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体现导向,不能“撒辣椒”,不能与企业上交收入挂钩。 支出主要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资本注入,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有经济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承担政策任务、安排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具体事项。

(九)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的协调。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省、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少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加强预算管理

(十)加强收支预算编制和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化和改进预算编制,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质量。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草案中,应当按行业或者企业组织收入预算,并说明企业上一年度总体经营财务状况;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使用方向和用途组织,并说明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的依据。 要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和审查流程。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利润状况、收入交接政策等因素,合理计算应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提出支出建议根据当年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支持重点和企业发展实际提出规划建议。 投资监管单位对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和调整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强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高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年度预算草案必须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者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一)增强预算执行约束力。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资本支出要及时增加资本,严格执行企业增资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按照规定的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收回资本的,应当依法进行减资。 程序; 费用支出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剩余资金自行退还财务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交接和资金分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投资监管单位要督促国有企业加快预算执行速度,尽快用足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严格预算约束,严禁安排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年度实施期间如有超额收入,应在下一年度使用; 如果出现短缺,就通过削减支出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涉及预算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预算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决算。

(十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绩效管理办法,选择部分市县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如收入上缴比例、支出结构合理性、收支政策有效性等。 国有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事前绩效评价,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我评价。 投资监管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定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我评价。 财政部门要会同投资监管单位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及时开展关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在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中的应用。

六、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得到充分体现和体现切实加强国有资本经营全过程预算管理。 各地可按照这些意见,结合实际,完善本级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制度。 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把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四)严格落实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完善国有资本运营预算配套管理措施。 投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督指导,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及时足额申报、上缴收入,合理提出支出需求,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投资监管单位等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要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推动财务监管、审计监管、社会监督等一体化协调,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合力。

202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