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3年底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回顾《公司法》颁布30年来,此次修订内容最多、变化较大,并且比之前的所有修订都高标准。 简而言之,公司法被“改革”了。
公司法始终肩负着促进企业长寿、确保理性自主、鼓励诚实创新、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 它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大规律”的重要地位。 如此重要的“大法”,经历了如此重要的“大改革”,自然牵动着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心。 为了让大家尽快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新规则,我将撰写一系列专栏与大家一起学习和研究新公司法,并结合我长期以来的公司法术语理论研究与实践思考. 收入与工作总结,从发现、分析、运用新公司法新规则——“认识”、“交流”、“应用”三个维度,将新公司法新规则全面展示给大家,尝试并希望通过努力,能够将博大精深的公司法以一种轻松、耳目一新的方式呈现给大家。
——于家绪
新公司法新规则:认识、理解与运用(第三期)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怎么会不成立呢? ——增加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知识01
发现新规则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量;
(四)同意该决议的人数或者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本条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未成立的规定。 这一新规定的实质是坚持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选择,对存在严重程序缺陷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认定为无效。
通行证01
透析新规则
(一)决议不成立的适用情形
决议不成立,是指该决议不具备成立条件,即相关决议不被视为公司治理机构真实、有效的意图表达。 不成立的情况通常是严重的程序缺陷,包括召集程序缺陷、表决方式缺陷等。根据新《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将决议未通过限定为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未投票、出席人数或投票权不足、投票比例不足四种情况。 这四种情况要进一步分析、了解,才能运用得当。
第一,不召开会议,决议不成立。 但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对股东会范围内的事项一致书面同意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召开股东大会。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二是会议虽召开,但未依法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导致决议不成立。 这里的投票应该是广义上的理解,包括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投票等方式。 三是出席人数或投票权未达到相应比例,导致决议无效。 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和表决权作出一般性规定,但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认股人出席方可召开。可以举行。 同时,董事会会议要求半数以上董事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对最低出席人数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是投票人数或者投票权数未达到相应比例,导致决议无效。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普通决议案和特别决议案的通过比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例如,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有权决定发行新股、为他人收购公司或者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同意。 超过2/3通过了。
(二)无效决议的适用原则
新《公司法》决议没有设立这一规定。 实质上吸收了原《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仔细一看,本质是坚持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选择,对标《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成立要件,严格区分决议的成立和效力。事实上,只有当该决议符合成立条件时,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该决议是否存在无效或撤销的理由。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公司决议未成立视为无效的问题。
还应该看到,尽管从理论上看,决议失败与决议被废止存在明显区别,但决议被撤销的原因也可能是程序缺陷。 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 时间困难。
(三)决议不成立时的适用安排
新《公司法》没有明确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公司决议无效。 也就是说,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这与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类似。 回到司法实践,提起诉讼确认决议未通过的当事人大多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债权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列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使用01
新规则的利用
对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规定,引入的经典案例来自(2014)遂天法民二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颜某系广州碧卓公司股东。 他认为公司另一股东李某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公司分立决议,遂将广州碧卓公司及李某诉至广州天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并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的参与,也不涉及公司分立的情况。是否已获得具有法定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 设立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结尾
郑玉佳律师
广东志高律师事务所副书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省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首批“公司法专业律师”之一、广东省首批“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之一、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合规与风险控制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产业法治学会常务理事、广东乡村振兴法治学会常务理事、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佛山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佛山市证券律师人才库成员、佛山市创业专家导师成员、佛山市律师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破产管理、重整与和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禅城区法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兼任广东省青联委员、佛山市青联常委、佛山市禅城区党代表、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广东省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员、禅城区特约巡视员、南海区政府政协委员事务主管、佛山市普法讲师、佛山市妇联讲师、中共禅城区委宣传讲师、中共南海区委宣传讲师、佛山市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佛山市青年商会副会长商会、南海青年商会常务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现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佛山市第十届律师参议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南海区政协特邀委员。
此后,办理了经济商事、土地房产、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破产重整、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他办理的许多案件都成为经典成功案例。 该案入选“佛山律师30年30大案例”。 长期担任近百家党政机关和知名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还被聘任为禅城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组成员,以及南海区桂城总商会、大理总商会法律顾问。商会、丽水总商会、建筑业商会等协会法律顾问。
由于在法律领域的杰出成就,他获得了多项法律专业奖项,包括“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民商法现代化高端学术论文奖”、“首届中国法律专业奖”广东省律师电视辩论赛一等奖”、“中南六省律师优秀论文奖”、“广东省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论文一等奖”、“‘做律师’一等奖” “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广东省律师大赛”。
由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贡献,他多次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嘉奖,包括“广东省奋发有为的好青年”、“佛山市贡献事业先进个人”、以及“‘大城市之光’——”“佛山最具公益影响力人物”、“佛山新时代十大好青年”、“南海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和奖项, “佛山市优秀党员律师”。
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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