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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0:07

《合同总则司法解释》精读笔记——债务抵销(一)

一般情况下,需要抵销的债权债务主要是货币债务。 所谓标的物的种类和质量相同,保证了互负债务的双方能够以同等价值偿还债务。 例如,如果A用B提供10公斤铁来抵销其欠B的10公斤白银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能据此抵销。

这里,我们重点解释第二个要素。 一般来说,抵销时的有效债权必须已届满才可以抵销。 否则,主动债权的债务人(被抵销人)的期限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例:A欠B 5万元,应于7月1日偿还。同时,B欠A 3万元,应于8月1日偿还。7月1日,当A需要为偿还乙5万元,他提出以乙的3万元索赔抵销。 但此时,A主动主张的3万元尚未达到还款期限,B可以拒绝。 在8月1日之前偿还A。因此,A要到7月1日才能主张法定抵消。但是,如果B放弃其定期利息,或者B在7月1日提出抵消(因为B提出的主动索赔),也可以这样做。抵消的是B对A的5万元债权,该债权已在还清期,同时抵消的是其对A的3万元债务,相当于B愿意在8月1日之前提前还清,放弃了自己的债务。自己的时期利益)。

至于被动债权是否需要到期,则不是必要条件。 这可以从立法规定的转变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的,一方可以用对方的债务抵偿自己的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的到期期限没有区别,一般规定“彼此负有到期债务”。 但民法典第568条调整为“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并明确“自己的债务抵减对方的到期债务”。 结合上一段的例子,如果抵销方在清偿期限届满前抵销了被动债权(抵销方为被动债权的债务人),则相当于抵销方提前清偿了自身债务,放弃自己的期间福利。 但如果被动债权的期限利益是由被动债权的债权人(被抵销人)设定的,例如银行为了获取更多利息而发放的金融贷款,则不宜直接确定抵消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被动债权)。 ),不能通过抵销的方式达到提前结算的目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当满足抵销权行使条件(达到抵销适宜性)时,必须以合法方式行使抵销权,才能产生抵销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抵销权属于设立权。 行为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可以造成法律关系改变的效果。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能产生抵销权。 无需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 但同时,出发意向的表达通常在生效后不能撤销。

关于抵销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抵销的追溯效力等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注释中详细说明。

参考: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是指什么_债权的标的物是什么意思_债务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1.韩士元:《合同法通论》,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697页。

2024年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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