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目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部分税收优惠对象行业按照《目录》确定。 因此,2024年版目录的发布,自然会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认真研判2024年版《目录》新变化,准确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2024年版目录主要变化
据悉,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目录》,并于2011年、2013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或修订。2024年版《目录》为最新版本,共1005条,仍采用鼓励、限制、淘汰的管理分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2024年版《目录》在保持整体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框架结构、行业设置、条目设置、表述规范、条目数量等进行了针对性调整和优化。 。
其中,在框架结构上,2024年版《目录》在章节开头增加政策引导说明,介绍《目录》的基本情况、修订指导及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引导功能。 相比之下,2024 年版《目录》条目减少了 473 条。 其中,鼓励类减少469项,限制类增加16项,淘汰类减少20项。 鼓励类条目数量的减少,主要是对同类型条目进行分类整合,更好地凸显《目录》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合并后的目录鼓励项目数量虽有所减少,但鼓励方向更加集中,鼓励项目总体保持稳定。
产业设置方面,鼓励类新增“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新产业类别; 限制类别中新增“消防”、“建筑”两个行业类别。 ; 淘汰类别中新增“建筑业”行业类别。
在词条设置上,对同类词条进行了分类整合,更好地凸显了《目录》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例如,2019年版目录鼓励类“农林业”中,第7项包括“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农业、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等六个方面。 2024年版《目录》将“生态农业”和“耕地质量建设”单独列为条目,还将“保守性农业”调整为“耕地质量建设”条目,将“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调整为“耕地质量建设”条目。 ”改为“农业用地保护”。 “水改造和精细化管理”项目,方便相关主体识别和分类。
从表述标准来看,每一版《目录》都比上一版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宜粗则粗,宜细则粗”的原则,鼓励类别目录对发展方向较为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 例如,智能制造“机器人及集成系统”类别中,新增“建筑机器人”、“采矿机器人”等; 对于发展方向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仅给出方向性描述。 例如,在智能制造类别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词条中,“基于行业、具有设备接入、知识积累、应用开发等能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描述就比较宽泛。 为突出可操作性,避免因内涵不明确而“一刀切”,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应详细描述,尽可能聚焦重点品种,明确指标和参数。 例如,淘汰类别中的“消防”行业,2019年版《目录》中的17个条目被合并为3个条目,并增加了“便携式酸碱灭火器”、“便携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等内容。灭火器”被删除。
三项税收优惠与目录密切相关
“《目录》不仅是产业发展的标杆,也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关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黄澜表示,《目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将目录作为适用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之一,直接确定某类主体是否可以申请某项政策。 常见的情况是,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淘汰、限制类项目”不能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额60%以上的收入增加,抵押贷款利率就会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属于目录中限制和淘汰项目的,不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属于《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以《目录》作为划分具体企业类型的关键条件,进一步确定该企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等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参照《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确定。 符合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条件后,企业为合格的小型微利企业。 不仅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享受25%的减按,而且减按2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一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优惠。
第三种方法是其他部门根据《目录》确定企业类型后,税务部门直接根据确定结果确定某一类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目录》虽然不直接作为确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仍会间接影响企业主体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淘汰类别。 这里所指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别,参照《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别和淘汰类别确定。 各省科技部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通知》,将《目录》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相结合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综合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可自行申报享受该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信息需保留备查。
关注变更细节,规避税务风险
“与2019年版相比,2024年版《目录》内容调整较多,相关主体在适用《目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差异。” 铜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曾勇提醒,2019年版《目录》明确了鼓励类“农业收获机械”条目中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计量标准,为“给料量大于6kg/s”,2024年版《目录》将标准调整为“给料量大于9kg/s”。 “正是这种微妙的变化,很可能会影响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享受的税收优惠。” 曾勇说道。
曾勇进一步分析,贵州A公司生产的自走式粮食联合收割机,喂料能力为7公斤/秒,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 2024年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因此不属于《目录》鼓励类产业,需要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假设该企业生产一台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为10kg/s,其他条件不变。 属于《目录》鼓励类产业,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500×15%=75(万元)。 上述案例中,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无论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当A企业主营业务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时,A企业即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地区并可以减少预付款金额。 所得税50万元。
此外,相关主体还需要关注新增项目,防止其享受到本不享受的税收优惠。 曾勇告诉记者,2024年版《目录》将农田采石工纳入鼓励类。 例如,贵州省某农机公司B公司主要从事农田捡石机的制造和销售,其农田捡石机销售额占公司总收入的70%。 假设B公司2024年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地区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公告),企业B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申报预缴2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只需预缴200×15%=30万元企业所得税。 无论其他优惠政策如何,均可享受200×(25%-15%)企业所得税优惠。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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