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揭牌领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重大科技攻关“挂牌领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和本市关键技术研发“挂牌领跑”。引领”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 项目坚持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追溯。 具体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为项目管理部门,资金拨付办公室为项目牵头管理办公室,实保办为项目归口管理办公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主管部门为项目县、区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牵头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编制工程预算;
(二)主导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征集发布、项目申报、流程实施、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落实与项目县区管理部门和项目发行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监督项目发行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
(三)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移交。
第七条 县、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
(二)与项目发放单位、市科技局签署项目任务说明书;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发行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通知要求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参加答辩;
(二)与县、区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和落实项目资金、设备、场地、人员以及项目实施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五)按照项目任务说明书的规定,定期安排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及时申请验收;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发证机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和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的研究内容、项目目标和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
(2)负责严格执行项目总体计划,按时间点定期组织考核,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各阶段工作按计划完成,确保交付成果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3)负责组织项目研究团队,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5)负责资源管理,协调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条 发证单位应当配备一名项目研究助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计划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监督项目进展、技术路线、财政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召开项目进度调度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或者记录;
(三)定期梳理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指标及时编制支撑材料,对完成进度未达到预期的指标及时安排;
(四)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校对、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应当配备一名项目财务助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项目资金的归集、核算以及外部资金的审核;
(二)负责项目费用报销的审核;
(三)负责项目资金核算和资金使用监督;
(四)负责接受项目财务审计,完成评审验收会议各阶段财务答辩,整理提供专项资金支出各类财务资料;
(五)负责项目财务信息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受委托,直接负责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出具审核结果等“中间”事务性工作,并对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项目挂牌及揭牌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项目名录征集通知。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根据合肥市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行业共性技术,以及主导产业的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提出需要攻关的项目清单。 发行单位提出的项目清单应当是其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行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核实发行单位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名单的审核,并公布审核通过的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名单的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能力解决名单任务的团队和个人。 名单曝光单位与名单发布单位应当无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双方尚未就名单任务进行研究开发。关联关系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确定性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七条 发证单位与申报单位对接成功后,发证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单位应当将项目申请表报所在地县、区管理部门初审。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给归口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市科技局共同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并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市科学技术局、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放单位应当共同签署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说明书将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使命宣言中的绩效指标、资金限额等应当与申请表一致。 任务书签署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发证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归口管理办公室,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室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重大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医药领域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长至5年。 市财政对上市单位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达上市金额的50%。 %。 财政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名单公布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不得超过财政资金的50%。 下一年度拨付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的80%(5年度循环项目第三年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医药领域个别项目实施期限可延长至3年。 市财政对上市单位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达上市金额的50%。 %。 财政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首期资金在项目立项后拨付,不超过名单公布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不超过财政资金的50%。 剩余资金将在项目验收后拨付。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60%。 全市重点项目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与项目发行单位的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以及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行单位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县区管理部门相应调整为县(市)科技部门。 )户口所在地的区(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资助单位在保证课题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项目由县、区管理部门审查后,转归口管理办公室,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立项单位应当督促申报单位共同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办法》(合财教[2022]926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落实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投入×100%)不低于80%。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并取消该项目。
(一)项目发行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编造申报材料,诈骗项目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进度严重滞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困难的;
(四)项目实施期满90日后,项目发行单位拒绝参加验收的;
(五)任务书签署后,项目公告牵头单位发生变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立项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者归口管理办公室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可以直接终止项目和科技局。
(一)实践证明该项目的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发行单位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60日内,通过发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比较材料、项目绩效报告等,并报归口管理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房间。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一般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组织集中验收。 对于已完成任务说明书中全部指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发证单位提出提前(个别)验收申请。 项目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办公室,经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早期(个别)验收。 。 项目预(单项)验收由归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行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90日前通过发证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县政府审核后,各区管理部门报归口管理办公室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延长。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项目延期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行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受理意见一般分为“受理通过”、“受理结论”和“受理未通过”。
(一)约定目标主要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视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视为“未验收”。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而未能完成约定目标的主要任务;经专家组核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资金使用合理。 本着“尽职、免责、容忍失败”的原则,按照项目的“验收结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2年内,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情况。 牵头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估,协调对适合持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可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通过直接资金、股权、债务等方式进行持续支持。
第七章 职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单位、负责人、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项目发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纪律检查和审计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有徇私舞弊、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的评审资格。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并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七条 对已受理并竣工的项目,项目发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使用资金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对剩余的、不合理使用的市财政资金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知发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九条 项目被取消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当退还已拨付的全部市财政资金。 项目终止的,项目发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使用资金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退还剩余的、不合理使用的市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监督调度,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办公室报告,采取相关资金保全措施,并负责追回需要退还的资金。 县、区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未规定情形的,由归口管理办公室制定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试用期间,可根据试用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已发布的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允许。 其他类型的市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现有项目归口管理机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