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国有企业常常面临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创新激励工具以发挥激励效果最大化的问题。 问题看似复杂,其实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
话不多说,先告诉大家答案:
目前,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国有科技企业股权红利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4号文件”)中的项目收益分红,首次建议以独立/联合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造方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内部需要进行改造,也属于独立实现方式; 另一类是科技成果通过转让、定价投资、许可等方式向市场、公众、社会对外转化。 在这种情况下,请优先考虑赋权。 励磁。
详细见下图:
图1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
在开始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既然已经有这么多激励工具,为什么还要进行赋权改革? 它与创新激励制度有何关系?
自2015年《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促进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九个年头了。现在我们回顾一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和当时的技术创新,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是基于“转型先行”的“后激励”理念,主要是“短期”的现金激励。 例如,在再转让、许可、价格投资三种方式下,必须一次性激励研发团队50%的收入; 而在独立实施和联合实施方式下,以3-5年为周期,提供项目营业利润5%以上的分红激励。
次年,多部委发布的4号文件在《科普促进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上述五种成果转化方式的激励内容进一步统一为“项目收益红利”激励模式。 。
图4 文件涵盖了国有科技企业的激励方式
然而,《科学促进法》已经有九年了,四号文件也有八年了。 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上述两项政策在现行科技创新激励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体系已经从“1”走向“10”。
在此背景下,如果你想获得更大的激励效果,就需要寻找新的空间和工具。
话虽如此,您看到问题了吗?
是的,过去的创新激励工具,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形式,主要是为科技人员提供“收益权”。
今天的赋权改革,就是围绕科技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到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 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委公布的“科技成果转化权”是“收益权”之上的上级权利,增加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话语权,提高了国家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提高科研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兑换率。
回顾当下,赋权改革的出现是必然的,因为它本质上比其他方式更能激发科学家的创业精神。
了解了赋权改革出现的背景,我们来谈谈赋权改革。 正如开头提到的,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为两类。 一是独立/联合实施转型,首先推荐4号文件。 另一种是通过转让、许可、定价等投资方式转型,更适合赋能。
1. 赋权改革:让渡下的激励路径、定价投资、许可方式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必须明确的是,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能改革中,目前可以选择三种转化方式,即转让、定价投资和许可。 其中,转让和许可方式适合授予部分所有权,而估值投资适合授予长期使用权。
国企科技成果赋能改革图景
实践中,企业在设计赋能改革方案时需要关注三个问题:
首先,如何定义部分所有权的“部分”?
这里的“部分”这个词非常微妙。
不是全部,不是“大多数”,而是“一些”。 它所体现的“共享所有制”理念,不仅是国有资产管理有序的混合所有制,而且是利益捆绑、利益共享。 也是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权益前提下的权利转让。
在长期试点实践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赋能+转账+约定收入”。
对于具有市场属性的国有企业来说,与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不同,缺乏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另外,由于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个比例需要谨慎和有原则。 授予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不超过一半。
其次,如何理解长期使用权的“长期”?
“长远”既意味着决心,也意味着诚意。 虽然科研人员不能利用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进行估值、投资或质押,但他们是目前唯一能够获得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主体,这也使得他们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权利。 。
同时,使用权本身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或一般性限制。 对于国有企业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签订书面授权协议的方式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和使用限制。
在试点实践中,试点单位基本可以赋予科研人员不少于10年的长期科技成果使用权。
这也与上海、海南等地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口径一致。 国有企业授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10年为限,以不超过10年为宜; 同时,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许使用收益的比例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赋能方式?
“适当”是指通信的适当范围和双方的适当意愿。
首先要有适当的对应,即相应的要求:转让、估值投资方式适合授予部分所有权,许可方式适合授予长期使用权。
为什么转让和估值投资适合部分所有权? 从根本上来说,这两种方式都涉及产权转让,通过产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至于为什么许可方式只适合授予长期使用权,这是因为在许可方式下,科技成果的产权不转移,许可人可以继续获得专利许可费,而被许可人一般获得使用权和生产权。 销售权限、具体许可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包括通用许可、独占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次,要有适当的共识,即虽然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方式等相关事项由拥有单位决定,但据此,被授权的科技人员仍然可以参与相关决策。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此,“局部”、“长远”、“适度”是国有科技企业绩效赋权改革方案设计中问题的关键答案。
2、项目收益分红:独立/联合实施模式下的激励路径
那么,如何鼓励赋权改革范围之外的转型方式呢? 赋权改革不适用独立实施和联合实施。 因此,他们更适合4号文提出的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收益分红方式。
图1 国有企业自行/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办法
项目收益分红的基本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为国有企业具体推进项目收益分红提供了基本指引。
但在企业实践中,我们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虽然我们经常听说项目收益分红,但我们却很少使用这个制度; 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并不充分,导致了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强有力的激励措施覆盖面和深度不够,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原因在于,现行规定中,对于自主实施项目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缺乏具体要求和程序,这使得企业实施转化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国有企业应尽快制定量身定制的《独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操作细则》。
此外,对于采用独立/联合实施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国有企业还可以根据不同阶段匹配覆盖创新全过程的激励工具,通过“组合拳”绑定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利益,有效激发员工创新动力。
例如,针对项目研发阶段,企业可以采用风险押金、研发积分激励等项目激励,或者专利奖、科技成果奖等成果激励,同时匹配相应的项目资源、资金资源等资源激励,激发创新活力。
图科技成果研发阶段激励
文章的最后,我们还是需要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再思考一下。 适用于转让、许可、定价投资的赋权改革,是明显的“先赋权,后转型”的激励理念,而适用于自行/联合实施的项目收益分红,是明显的“先转型,后激励”的激励理念。
激励路径的差异也体现了激励理念的升级,这是在“收益权”以及“部分所有权”和“长期所有权”所包含的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话语权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步。 - 期限使用权”。 从“事后奖励”到“事前激励”的转变,蕴藏着无限可能。
实施分类激励,既是升级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科技企业实现人才振兴的重要手段。
企业还需要用好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包”和“工具箱”,全力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做强”,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 现在,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看看这些问题。 你已经有了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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