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实收资本,法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认缴出资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的成立。” 此外,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过渡期、信息披露等、催缴出资、丧失股东权利等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股东、高管的法律责任。 详情如下:
一是设立三年过渡期,促进新规平稳过渡。
《征求意见稿》提到:“明确为存量公司保留3年的过渡期,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的相关规定,即股东认缴出资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执行《公司法》规定,在随后的3年过渡期内,剩余投资期限调整为5年以内。 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自2024年7月1日起,新注册的一般公司将全面实行五年注册认购制度。 即: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2027年7月1日前调整为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
二是注重宣传,督促按时缴纳。
新《公司法》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作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明确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加强信贷引导和约束。
三是通过“喊话、失权、处罚”来压实责任,突出履职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书面催缴出资,并可以设定宽限期。 期满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股东发出丧失权利通知书。 通知将导致股东失去其未缴出资。
同时,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认缴资金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负责”的理解:投资或与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子公司时,监管重点是“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是否勤勉尽责” ”。 交易所在《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的问询函》第十五条中,对厦门中创以合资方式设立子公司(部分相关方出资)提出质疑。专利/服务形式)并要求说明相关交易决策是否审慎、合理、可行。 此外,结合各环节的审批程序以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是否对相关交易履行了核查程序,对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股权投资定价是否公允等作出补充说明。 、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炒作概念。 、热点情况,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是否勤勉尽责。
新公司法相关原规定如下:
1、出资要求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全额付款。”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估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应当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2. 到期后的提醒义务
提醒: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审核股东的出资额。 公司发现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催告。 提交文件并呼吁出资。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催缴出资的书面通知的。前条规定,可以规定缴付出资额的宽限期; 宽限期由公司规定。 自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3. 清算
丧失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宽限期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向股东发出丧失权利通知。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公司股东不再缴纳其未缴出资。”
“损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股权;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注销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缴纳相应的出资按其出资比例全额缴纳。”
公告: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股份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出资不足的,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董事会审核股东的出资额。 公司发现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贡献。 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退还提取的资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新《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少或者减少出资的,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第214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弥补公司亏损,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无法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动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弥补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