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商业 > 正文
2024-05-01 08:29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服务期限对股份支付的影响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服务期限

条款对股份支付的影响

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股份支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方面,服务期限条款是对激励对象的约束。 另一方面,也是影响股份支付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对于业绩规模较小或股份支付费用较高的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股份支付费用对报告期各年净利润的影响。 影响程度。 本文拟分析服务期限条款对股份支付的影响,以供参考。

一、相关规定

(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别第5号》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别第5号》中“5-1增资或转让股份产生的股份支付”的规定,确定等待期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时期:

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且未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一次性计入当期,并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个偶然的事件。 对于规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应当在等待期内按照适当的方法摊销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决议、股权认购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购权期限、回购价格等相关等待期协议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相关协议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协议。执行。 可行权条件是指员工是否必须完成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才能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发行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并未明确规定等待期,但规定一旦员工辞职或存在其他情况(如员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有权回购其股份。 如果您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或财产份额,则应考虑该等条款或实际执行是否构成实质性等待期,尤其是对回购价格的影响。 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一项股权归属安排,员工于授予日已获得相关福利。 原则上没有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 如果回购价格不公平或未明确约定,则意味着员工无法确定在授予日获得相关福利,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福利。 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1、发行人回购权具有特定期限

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交易费用_发行股票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_发行股票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分录

发行人在员工离职时对相关股份享有特定期限的回购权,例如期限届满前、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一定期限内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情况相关回购价格公允,回购权期限一般应视为等待期。

2、发行人回购权无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不公平

发行人回购权无特定期限或约定发行人有权随时回购员工离职时的股权,且回购价格与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员工在持有期间仅享有分红权和回购权。 回购价格为原投资额或原投资额加定期利息等。发行人应当根据回购价格等分析职工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确定职工薪酬标准或股权比例。基于的付款标准应适用于此事。

3、发行人回购权无特定期限,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未约定明确。

如果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和定价基础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考虑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备案前应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商业实质规范相关条款,并明确回购权期限和回购价格。

(2)《股份支付标准应用案例——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为行权条件》

【例】A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实际控制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A公司的员工作为该股份的有限合伙人- 持有平台,按约定价格认购(认购价) 持有平台股份,从而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中均未具体规定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但明确规定,自授予日起至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顺利完成期间,若员工自愿离开公司,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回购该持股平台股份平台由员工以自有资金按员工认购价持有。 回购股份是否重新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分析:本例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份通过持股平台授予A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 接受服务企业(A公司)不承担结算义务,应将本次交易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员工必须任职至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为止,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按原认购价格回售给实际控制人。 该协议显示,A公司员工必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才能享受股权激励计划,这是归属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A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是不履约条件行权条件之中。 市场状况。 甲公司应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可能性及完成时间,将授予日起至当时的期间视为等待期,并在各资产负债表上预计预计可行权数等待期间的日期。 ,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甲公司对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的预计时间发生变化,则等待期应根据重估时间点确定。 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应当扣除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金额,计入当期。 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部分的相关规定; 《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7条相关内容第189页。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约定回购权(即无服务期条款)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当期,并按规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偶然事件; 对于约定回购权的股权激励需要结合回购权是否有特定期限、回购价格是否公允、股份支付是否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摊销等因素计入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