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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22:06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自由报价、交易撮合、集中清算、统一分配的交易方式,并规定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 13:30 至 15:30。

白金交易时间

上午 10:0011:30;

下午 13:30 至 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及规格

第六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金。

第七条 黄金交易的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的成色不低于99.95%。

铂金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金条、金锭、法定金币。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是由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金锭、金条、银锭生产的实物,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的质量标准。银锭,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 )和LBMA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物品)和伦敦铂金和钯金市场协会(LPPM)。

第十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克,人民币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金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公斤。 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是50克。 铂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公斤。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暂定为黄金6万。 铂金暂定为千分之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全额交易、黄金(T+5)交易、延期交割交易和三个月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入会员和客户必须将全部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后才能进行交易; 销售会员和客户必须将所有待售黄金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资金结算实行T+0清算速度,会员、客户按指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黄金。

Au(T+5)交易是指固定结算周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结算周期为5个工作日(含交易当日)。 会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 到期合约的净持仓,即冲销同一交割期的销售合约后的持仓,必须进行实物结算。

延期交割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形式进行的交易。 会员和客户可以选择在合约交易日交割或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交割。 同时引入递延补偿费机制,平滑供需矛盾。 模型。

三个月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T+上办理清算交割的交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未上市品种和全权交易品种进行定向询价交易。 定向询价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业务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集中撮合买卖、定向询价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选择现场或远程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使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以选择通过专线、拨号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报价与交易:

(一)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

(2)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入报价、卖出报价、买入平仓、卖出平仓。

买入报价是指会员、客户买入交易品种的报价。

卖出价是指会员、客户卖出交易品种所报的价格。

买入平仓是指会员、客户在延期结算交易中减少空头头寸的报价。

卖出平仓是指会员、客户在延期结算交易中减少多头头寸的报价。

会员所报的价格在当前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至报价完全完成或被会员取消。

第十九条:当日开盘价、收盘价和加权平均价:

开盘价:全盘成交的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 Au(T+5)交易和延期结算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 若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则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最近五笔交易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的增减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种交易品种的平均价格除以当日总交易量。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

(1)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开盘价。 开市后,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最高价买入,最低价卖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种自动确定买卖双方交易价格的撮合交易方式。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进行。 前14分钟为买卖委托时间,最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开盘价是在市场开盘时生成的。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格根据交易所撮合原则生成,前一笔成交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三)集中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所有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单均被执行; 所有低于集体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单均被执行; 与集体竞价产生的价格相等的买单或卖单是根据买单和卖单的数量确定的。 无论多少,交易都会以较小方申报的数量为准。

(4)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将自动参与开盘后竞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购销申报指令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交易自动撮合。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的中间价。 现在:

当bp≥sp≥cp时,则:成交价格=sp

bp≥cp≥sp,成交价=cp

cp≥bp≥sp,成交价格=bp

当日第一笔交易的前成交价(cp):

成交全额为前一交易日最后收盘价;

Au(T+5)交易和延期结算交易采用集中竞价产生开盘价。

当一份报价已部分完成后,剩余部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的撮合订单。

第二十二条 会员报价后,该报价对应的资金账户中相应金额或库存账户中相应实物将被冻结。 Au(T+5)交易和延期交割交易报价对应的资金账户对应金额被冻结。

第二十三条 报价完成前,会员可以取消原报价。

会员取消订单指令仅对原报价未填写的部分有效。 如果报价已全部填写,则订单无效。

会员取消订单后,取消订单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实物库存将被解冻。

第二十四条 会员报价完成后,即可打印交易单。

第二十五条 全额交易中,会员、客户卖出黄金的,90%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如果会员购买黄金,则黄金收益只能在当日清算完成后才能使用,即在第二个交易日只能用于交易,不能用于该交易日的交易。

Au(T+5)交易和延期结算交易均分期进行,首付暂定为交易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Au(T+5)交易程序: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资金账户金额在交易所交易系统输入买入或卖出指令。

(二)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资金余额中的最小金额以及各自的最大持仓限额确定可交易的金额,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交易。

(三)对于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交易日买卖的Au(T+5)合约,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分别冻结首付款,并按照该会员及客户的净持仓量计算首付款。一天结束时。 超出部分将退回至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账户。 不同交易日交易的合约持仓不进行净额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延期结算的交易流程: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资金账户金额在交易所交易系统输入买入或卖出指令。

(二)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资金余额中的最小金额以及各自的最大持仓限额确定可交易的金额,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交易。

(三)每个交易日11:30为结算申报开始时间。

(四)交易过程中,会员或客户买卖黄金,所得款项可用于当日交易内的交易。

(5)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实时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延迟交货赔偿费的协商:

(一)交易所成立协商委员会,协商递延补偿费率。 谈判委员会由商业银行、黄金生产、加工、冶炼等成员和交易所指定人员组成。 每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人民币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国际市场黄金拆借预期年化利率等情况,通过沟通方式协商确定下周递延补偿费率。本周实际发货数量及发货比例。 (商定委员会办法另行制定)

(二)延期补偿费率原则上高于同业拆借预期年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0.03%/日。 在异常情况或价格突然变化等特殊时期,协议委员会有权对递延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标准的调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逾期交货逾期补偿费的收取:

(一)交易所控制结算总量,鼓励持有延期合约的交易者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结算。 即当天新增的合同原则上将在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结算。 同时,引入中立仓系统,扩大配送范围。 对于展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约,交易所将收取逾期补偿费,以鼓励交割。

(二)对于延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约,交易所在延期补偿费的基础上,对逾期合约收取逾期补偿费,逾期补偿费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逾期补偿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三)试交易期间,递延补偿费率暂定为每天3万; 逾期补偿标准暂定为:合约展期6-10个交易日,每天增加1万张; 延长11 - 对于持续15个交易日的合约,每日收益增加2/10,000; 合约延期16-20个交易日,收益增加3/10,000; 对于延期超过20个交易日的合约,收益将增加4/10,000/天。

第三十条 延期交割申报及交割顺序:

(一)每个交易日11点35分为持仓合约和延期合约的会员及客户申报当日结算时间,申报内容为当日交割合约张数。 11:35前可取消或修改申报。 11:35 11:40为系统统计并公布交割方数量及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的时间。

当交货申报数量相等时,当日延期补偿费为零,不支付延期补偿费。 交货声明到此结束。

当交货申报数量不相等时,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将根据交货双方申报的数量确定。 申报数量较小的一方向申报数量较大的一方支付延期补偿费。 并进入中立立场声明阶段。

延期补偿费=延期合约张数×当日结算价×延期补偿费率×天数(节假日顺延)

(2)当交割申报数量不相等时,每个交易日11: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即资金未被交易占用的会员和客户可以参与中立仓申报。 中立仓申报实行10%交易首付制度。 一旦申报,将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冻结10%的资金。 11点45分前可取消或修改申报。 11时45分,宣讲结束。 若中立仓声明无效或订单被取消,定金将及时释放。

(3)当中性持仓申报的结算数量小于或等于未平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的交割方和接收方数量之差时,所有中立持仓进入最终结算。 报关结算合同按时间优先,按照尽量当天交割的原则进行交割匹配,完成实际交割。

若中立仓申报交割数量大于未平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交割者与接收者数量之差,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排队,确定进入中立仓的中立仓。最后交付阶段。

(4)当日收盘,中性仓成功交割(结算)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反向中性仓,其成交价格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 申报时的预付款按照当日结算价的10%重新计算,折算为反向中性仓的预付款。 创建反向中立仓位不收取手续费。 进入最终结算阶段产生的反向中立持仓平仓手续费暂定为0.6%。

(五)交(收)方(含中立方)声明成立后,必须全额完成交割。 交易结束后15:30之前,若交割方拟交付的实物未能入库,或收方拟交付的资金未能到账,则构成交割违约。 守约方的确定按照报告时间的原则予以确认。

(六)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7%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终止交割。

第六章 清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网络、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中心化”是指交易所和会员在结算日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转;

“净额”是指会员与交易所结算的其在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净额;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与会员实行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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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程序:

现货交易以T+0清算速度进行资金清算。

参与全价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将于交易日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资本账户。 次一交易日转入卖方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

参与Au(T+5)及延期交易结算的会员(自营或代理)须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将足额货款转入清算准备金账户; 会员卖出交割(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当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会员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应当分别结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有资金的清算,金融、综合类会员负责代客户资金的清算。 交易所负责为会员提供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的详细数据。

第七章 配送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账一码制度,实物交割管理到每个会员和客户。

第三十七条 会员和客户的实物账户无论何种交易类型均归同一账户管理,其中的实物均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和延期交货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客户办理实物进出境手续。 其中,金锭、银锭适用“选库存、出库提货”的原则; 金条适用“选股入库、出库提货”的原则。 ,取货区域为上海地区; 铂锭实行“固定库存、固定仓库提货”的原则,存提货地区为上海、深圳。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交割的品种为标准重量为1公斤、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标准重量3公斤、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12.5公斤、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为5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 标准重量为0.5公斤、1公斤、3公斤、4公斤、5公斤、6公斤,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 标准重量15公斤、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第四十条 金(T+5)及延期交割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公斤、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为1公斤、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以交替交割,并实行溢价制度。 溢价标准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实物交割必须是3公斤和1公斤的整数倍。

第四十一条 每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现货总额、Au(T+5)和延期交割交易的顺序为会员和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交货买方对货物的实物权利包含在其购买权账户中。

第四十二条 交货处理程序:

全额成交:交割数量为该合约当日净交易量。

Au(T+5)交易:Au(T+5)交易品种到期日,买方会员及客户资金账户应有充足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应有充足实物资金。 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的净交易交割数量。

延期交割交易:持仓合约一旦交割,将按照当日交易价格进行结算,并全额支付货款。 持有延期合约和中性头寸的交割申报成立后,当日交割完成,实物接收方按照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 实物交割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割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金额。

第四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7%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终止交割。

第四十四条 交割双方违约的,交易所扣除违约方合约价值的7%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转入交易所风险基金,交易终止。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办理当日交割后,买入会员、客户可以在交易终端填写交割申请表,也可以根据需要稍后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 。 可选时间填写交割申请表的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内(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停牌)。

第四十六条:指定仓库有实物的,可以在您申请提货的当天提货。 对于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如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运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若交易所不负责统一运输,会员和顾客可通过改签方式与销售会员当地协商或通过交易所提货。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仓储费、运费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订代理交易协议。

(二)交易所实行客户代码登记备案制度。 客户开户时,会员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所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每个账户都有一个代码,该代码是用户专用的。 不允许混合代码交易。

(3) 每笔交易,客户均通过委托会员发出交易指令。

(四)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及时通知客户指令执行结果。

(5)处理财务及交付事宜。

第四十九条 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可以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例向代理客户收取结算准备金和代理费。 其中,黄金代理费从交易所手续费中扣除0.6%,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千分之九,白金代理手续费扣除交易所手续费后,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千分之一。

第五十条 会员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会计科目必须严格分开。 当一笔交易中同时发生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时,代理业务必须优先。

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抵偿自身债务; 不得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客户资金或者擅自利用客户资金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完成。 自营与代理企业之间、代理企业之间、会员之间不得私自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交易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会员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风险,介绍交易价格和交易情况。向客户提供其他信息,为客户提供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出盈利保证。

第五十四条 会员和市场代表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改变指令,并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其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 代理客户与交易所没有直接关系,但有权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额账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和风险提示制度。

第58条为了防止异常因素干扰交易价格,该交换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条件来确定不同列出产品价格的最大上涨或下降交易暂定设置为±10%,AU(T+5)交易和递延定居点交易暂时设置为±5%。 具体情况应根据价格限制系统实施。

第59条:交易所实施了位置限制系统。 职位限制是指成员和客户可以单方面持有的最大交易金额,如交易所规定。 该交易所对成员和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设定其最大交易限制。

第60条:交易所实施了大型帐户报告系统。 当成员或客户的职位达到交易所授予的最大交易限额的80%以上时,成员应将其资本状况和职位状态报告给交换,客户应通过会员报告。 交换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条件调整头寸报告水平。

第61条:交易所实施了强制清算系统。 当成员或客户遇到以下任何情况时,交易所将迫使成员或客户清算其立场:

(1)额外的资金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转移到交换帐户,清算储备的余额小于零;

(2)因违规而受到强迫清算的施加惩罚;

(3)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将职位被迫清算;

(4)其他需要强制清算的情况。

第62条交易所应实施风险警告系统。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能会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需要报告,对话提醒,书面警告,公众谴责以及发出风险警告公告以警告和解决风险。

第10章处理异常情况

第63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

第64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交易所可能会宣布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解决风险:

(1)由于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大火,战争,罢工或计算机故障以及其他不属于交换的原因,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2)成员经历清算或交货危机;

(3)在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指定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前段的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来调整开放时间和结束时间并暂停交易; 当上一段的第(2)和(3)项的异常情况发生时,董事会可能会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例如调整市场开放和关闭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价格限制,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进行清算职位,强行清算职位,并限制戒断。

第65条:交易所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在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之前宣布。

第66条:当交易所宣布局势异常并决定中止交易时,除非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延长,否则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第67条将对由于异常情况而造成的交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章信息管理

第68条:交易所应发布当天的市场状况和与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69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开业价格,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最低价格,收盘价,一天的加权平均价格,增加或下降,交易量的交易量和交易量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70条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自己的交易信息,包括:

(1)历史市场统计:成员历史交易价格的统计数据。

(2)历史交易量统计:基于交易合同,品种,买卖方向等的历史交易量的统计数据等。

(3)当天的引号统计:当天会员所有报价的统计数据。

(4)成员交易统计,包括:

1.实时交易:成员的实时交易记录的统计信息

2.历史交易:成员历史交易记录的统计数据

(5)会员基金查询:查询基金余额,应计利息以及成员在交易所指定帐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6)会员物理帐户查询:查询物理帐户中成员的相关信息。

第71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所。 未经许可,没有组织或个人可以使用或传播。

第12章监督和管理

第72条交易所应根据这些规则和相关法规监督和管理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

第73条交易所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和检查实施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并控制市场风险:

(2)监督和检查每个成员的交易行为;

(3)了解和掌握每个成员的财务和信贷状况;

(4)监督和检查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5)调解和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和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6)协助司法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执行官方职责;

(7)监控其他违反“开放,公平和公正性”原则并造成市场风险的行为。

第74条该交易所应每年对成员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现场检查结果。

第75条如果交易所发现犯罪违规行为,则应提出调查案件。

第76条在执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时,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行使调查,证据收集和其他权利,成员应合作。

第77条,客户,指定的仓库和指定的清算银行应接受交易所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那些不提供真实信息,隐瞒真相,故意逃避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协助或阻碍交换人员行使权力的人,交换可能会根据相关法规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罚款。

第78条如果成员,客户,指定的仓库和指定的清算银行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受到重大违规行为,并且交易所开设了调查案件,则交易所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后果。

第79条: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可能会由成员代表,交流人员和相关人员组建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 在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存在期间,它应根据这些规则行使其监督和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施了恢复系统。

第80条如果交换人员无法正确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则会员,客户,指定的仓库和指定的清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投诉或报告。 如果已验证为真实,则应认真对待。

第81条交易所应制定措施,以应对违反法规和违反合同的行为。

第13章调解和惩罚

第82条如果成员,客户,指定的仓库和由于交易而指定的清算银行之间存在争议,他们可能会协商以自己解决争议或申请调解兑换。

第83条交易所应根据一方的书面申请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通过交易所对其进行验证和实施。

第84条当事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5条涉及成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违反和违反合同,该交易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和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惩罚措施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14章补充规定

第86条交易所可以根据这些交易规则制定实施详细信息。

第87条交易所有权解释这些交易规则。

第88条,这些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会员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后生效以批准。

黄金交易所投资和金融管理黄金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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